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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史最早的居士佛教组织

 佛教会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佛教组织,在近代中国佛教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该组织由居士发起,并且得到孙中山总统的赞同。但是由于该组织在团结佛教界上做的不够,以及所制定的章程太学术化,故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特别是没有得到僧伽的支持,使该组织影响力最后减弱,乃至被迫消失。它证明了近代居士佛教的崛起,对中国佛教的进程产生过一定的影响,但是必须要与僧伽配合同步。
  关键词:佛教会 民国 居士佛教
  作者:释印顺,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深圳弘法寺方丈。
  民国建立以后,中国佛教领袖太虚曾说:“革命进展得很快,辛亥年末,就进占江、浙,不久,孙中山先生回南京就临时大总统职,宣布废除农历改用阳历,于元旦成立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成立后,佛教徒曾分头发起组织各种事业,如李证纲、欧阳竟无等人发起组织佛教会。佛教会上并无中国或某省等范围,曾拟有章程,主张政教分离,呈请总统承认,得到总统表示赞同的覆函。”李证刚即李翊灼,与欧阳竟无同为江西宜黄老乡,曾在支那内学院随欧阳学习佛学。欧阳竟无是当时著名的金陵刻经处的负责人,在近现代中国唯识学研究与经典的整理方面贡献尤巨,由他们组织的佛教会,是最早在中国大地出现的居士佛教组织,并且对后来佛教组织产生过一定的影响。
  一、佛教会文件介绍
  佛教会成立时,正值民国政府初建,孙中山担任了临时大总统,作为宪法的《临时约法》中载有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有保有财产之自由,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神圣的条文。李正刚等人依照宪法精神,在佛教会成立时,专门上书孙中山总统,提出了佛教会的宗旨与要求。佛教会给孙中山大总统的公函全文如下:
  佛教会致孙大总统公函
  建立佛教会人李翊灼、桂念祖、欧阳渐、蒯寿枢、孙毓均、张世畸、陈方恪、濮一乘、黎养正、邱之恒等谨致书于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窃维政教并进,世界有完全之和平,政教分离,人类免无穷之纷乱。欧洲钳政于教之下,政权既落教,亦不昌。于亚洲钳教于政之下,教轨既衰,政亦遂靡。佛教信徒最盛,中华民国尤占多数。然犹不能推行于世界各国者,一由循专制积习,人民无远大之经营;一由缺统一机关,教徒有多方之阻碍也。今日世界大势趋向共和,政教两方各宜自谋独立之法,必使享相成之利益,泯相侵之弊害,则世界平和庶得维持永远。翊灼等本此旨趣,建议佛教会,统一教徒,推广传布,用是公拟大纲暨各条件要求。
  贵大总统用正式公文宣布承认日后民国政府暨佛教会皆应接续遵守,惟愿自今以往佛教会与中华民国政府互相激励,互相饮助,共有蒸蒸日上之势,幸甚。所有佛教会发趣文、佛教会大纲、要求民国政府承认条件等项,另开于后。
  计开
  佛教会发趣文一件
  佛教会大纲一件
  佛教会要求民国政府承认条件一件
  右致
  中华民国孙大总统阁下
  中华民国元年三月二十日
  释迦文佛应世二千九百三十九年二月初二日
  佛教会给孙中山的公函,是强调在民国政府执行的政教分离政策下,要求佛教得到更多的空间,成立佛教会的目的就是“统一教徒,推广传布”,希望能够得到孙中山的支持与民国政府的承认。除了这件“公函”之外,还另外附上了三个文件,这就是《佛教会发趣文》、《佛教会大纲》、《要求民国政府承认条件》。这些文件有二份发表在中国佛教界创办的第一份刊物《佛学丛报》里面,然而独独没有见到《佛教会发趣文》。
  “发趣文”是一种写作体裁,所谓的“趣”,在此处应作“追求”解,所以“发趣文”就是佛教会的追求,具体地说应该是佛教会的“宣言”,表明了佛教会成立的宗旨与目的,以及决心。笔者检索《民国佛教刊物集成》的目录,没有发现《发趣文》这篇文章,看来此文已经很难找寻。这篇“发趣文”本应很重要,且又作为呈给孙中山大总统的三个附件之一,它没有被保存下来,确实十分可惜。但是在给《佛教会致孙大总统公函》中,还可以见到《发趣文》的影子,“公函”说:“佛教信徒最盛,中华民国尤占多数。然犹不能推行于世界各国者。一由循专制积习,人民无远大之经营;一由缺统一机关,教徒有多方之阻碍也。今日世界大势趋向共和,政教两方各宜自谋独立之法,必使享相成之利益,泯相侵之弊害,则世界平和庶得维持永远。翊灼等本此旨趣,建议佛教会,统一教徒,推广传布,……”应是《发趣文》里面的一部分内容。
  呈给孙中山大总统的另二份文件,《要求民国政府承认条件》全文如下:
  佛教会要求民国政府承认条件
  第一款佛教会有昌明道德促进共和之义务,民国政府应酬以完全保护之利益。
  第一条左列事项为佛教会担任之义务。
  甲、说教事项
  普通说教军营说教工厂说教病院说教监狱说教
  乙、教育事项
  佛教各种学校佛教各种研究会
  丙、慈善事项
  赈饥援溺治病保赤救灾济贫扶困利便弥杀弥盗弥淫正俗
  第二条左列各项为民国政府酬予佛教会之利益
  甲、民国政府应承认佛教会为完全自在之教会。
  乙、民国政府对于佛教会有完全保护之责任。
  丙、佛教会所享民国政府保护之普通利益、特别利益,应与各教同等。
  丁、佛教会得于一切处自在布教。
  戊、佛教会有监督佛教公团一切财产上处分之权。
  己、佛教会有整顿佛教一切事业促进其发达之权。
  庚、佛教会有调和佛教信士种种争竞,维持其秩序之权。
  辛、佛教会于推行改良社会之宣讲教育及救济社会之慈善事项时,有通告民国政府,请其如约保护之权。
  壬、佛教会于民国政府裁判佛教信士犯国律案时,有派员旁听之权,或遇民国政府有裁判不公等情,佛教会得要求复行裁判。
  第二款佛教会与民国政府绝对分立
  第一条佛教会在法律范围内之种种行为,民国政府不得干涉。
  第二条付款条件地于佛教事业外概不干涉。
  第三款民国政府承认佛教会后,应订立保护专条,列入法典。
  第四款本条件若佛教认为当修正,加增时得向民国政府提议。
  从佛教会开给民国政府的条件可知,主要是集中在佛教会对民国政府的要求,如实行保护佛教的政策,以及佛教会的义务和权利,从第一款第一条的一些内容来看,佛教会非常看重拥有教内的领导与分配权的要求,以及在宗教政策上享有的平等权等。第二款似乎在强调政教分离的政策,但是实质上却是要求政府不得干预佛教内部的事务。这些都是在当时佛教不振的情况下,佛教界人士做出的一些选择,以保护佛教作为主要的想法。
  另一份附件《佛教会大纲》全文如下:
  佛教会大纲
  名义
  第一条集合佛教四众信士,共力策进宏法利生事业,会通知见真实,行持依佛本怀而扬佛教,故名日佛教会。
  宗旨
  宏通佛教,提振戒乘,融摄世间、出世间一切善法,甄择进行,以求世界永久之平和,及众生完全之幸福为宗旨。
  事业
  第二条本会事业分二大类,一曰出世间业,二日世间业。
  第三条出世间业有二门,一演教门,二宣律门
 第五条世间业有三门,一救济门,二劝善门,三化恶门。列表如左:甲、本会以佛教四众信士组织成立。
  乙、设总会一,总分会若干,分会无量,以为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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