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社科历史 > 社科学术 >

对社会认同的机制及获得社会认同条件的初探

  【内容摘要】本文从社会认同对社会的意义入手,在对社会认同下定义的基础上,归结了社会认同系统的各个组成和社会认同发生的原理,得出社会认同的发生机制是个动态的关系链的结论。并且通过确立社会评价的标准,寻找获得社会认同的最基本的条件,最后对社会认同的形式做了描述。
  【关 键 词】社会认同 机制 评价
  今天,全球现代化愈演愈烈,社会对信息采取了开放和需求的态度,信息因而广泛而迅速地传播。社会的变化之大、发生之快,在无形中打破、瓦解着人们惯常的价值观及其所对应的行为模式,使人们在面对变故时常常措手不及,倍感迷茫。在这个多元化与统一性交织的时代,我们尤其迫切需要和寻求科学而合理的社会认同。
  社会认同对社会及其成员有重要的意义。从认识论的层面看,①社会认同向价值观模糊的人提供了一种社会性、总体性的参照,或是修正人们价值观念中与人自身的、社会的需要和利益相背的部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②社会认同不断肯定和强化人们正确的价值观念,并最终将之内化至人们的心里,形成较为稳定的价值观念的总和。从方法论和实践论的层面看,科学而合理的社会认同能:①为社会决策或行为直接提供某些导向;或是社会自身通过参照发展着的新的社会认同的内容,结合由旧的方法论引导的既成事实的社会效应,反观已经形成了的方法论,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发展、丰富、修正。②规范社会成员的言行,尽可能地避免对社会整体及其成员产生破坏性效应的事件发生。可以说,社会认同给了整个社会一个反思的契机。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社会认同做些许研究。
  一
  社会心理学领域将社会认同定义为:“个体认识到他(或她)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同时也认识到作为群体成员带给他的情感和价值意义。”[1]而本文将要研究的社会认同另指:社会的大多数成员从共有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在对某些事物进行审视、评价后,对其形成认可、支持的态度,并在决策和行为上将其表现出来。社会认同的主体是社会整体;其客体即主体所指的对象,“是社会所面对的整个世界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切与社会有价值关系的现象。”[2](p285)而社会认同的内容是,那些现象对社会、社会成员所能造成的正面意义及积极的变化。
  二
  可以将社会认同的机制(社会认同系统的内部组成和运行变化规律)归结成这样一个动态链:主体—主体(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念—接触和认识客体—衡量并评价客体—主体(社会整体)形成对于客体的价值判断结果:表示认同或表示不认同—主体(社会整体)新的价值观念。
  在整个动态链条中,各个环节是紧密相扣的。①“价值观念是观念形式的价值意识”[2](p199),社会的价值观念是在历史进程中逐步树立起来、被社会实践修正,并趋向于稳定的。它在社会进行评价、认同活动时,是不自觉地与主体同一的,但是真正参与衡量并评价客体的这个环节当中的,是价值观念所涵盖的价值标准。②尽管主体评价的内容并非客体本身,也绝不能绕开接触、认识评价内容的载体(即客体本身)的环节,这是为了对客体形成一定的认知,因为合理、科学的社会评价要求以“真”的评价标准来衡量客体,这里所谓的“真”是指关于客体的描述或判断是符合客体本性和客观规律的。如省略了这个认知环节,那么此后的评价、认同活动就不可避免地要么是无意识的、随意的,要么是主观性很强、脱离实际的,最终造成的评价和认同结果是不负责任的、缺乏社会效力的。③“评价,是价值意识朝向客体的对象性精神活动,即价值意识在主客体价值关系中的现实表现”[2](p256),“人们心目中的‘应然’是评价标准的最一般模式。”[2](p256)即社会在评价时,是将它构想中,符合它价值观念的该事物的理想状况与其现实状况相比较的。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主客体之间相互统一、彼此制约。对于主体而言,评价客体,就必须从认识客体入手;而被社会所认同的客体,或多或少能影响到社会的价值观念,亦即客体或强化或重构、甚至颠覆社会占主流地位的价值观,这样,社会认同便可促进新的价值观念的形成,而在社会认同机制中,新的价值观念又重新回到主体身上,再进行新的社会评价认同活动。另一方面,在这个对象性关系中的客体一定是具有社会属性的,即它必然能对整个社会在其对应的历史范围内产生某些效应,故而,无论如何,它也一定要接受来自社会的评价。基于以上种种分析,我认为社会认同内含着一个互动的过程,该过程实质上反映的是对于社会的价值关系。
  三
  社会认同最关键、最直接、且必经的环节是社会评价,那么,社会认同条件的确应该建立在社会评价标准的基础上的。而标准的设定只能取决于主体。在这里,社会评价既然作为社会认同的前提,两者的主体就要相互统一,达到一致。让我们先来明确主体的范围。李德顺教授在《价值论》中对狭义的社会评价主体作了划分:“一般来说,社会评价的主体,通常由个人、公众、权威三个层次的评价者及其表达形式构成。”[2](p286)然而,个人在具体的评价活动中的出发点、所持的评价标准等常会因人而异,那它也就不能代表社会整体的评价标准。因此,这里所讲的社会评价主体只包括公众、权威这两个方面。相应地,社会评价的标准就只是公众评价和权威评价的标准了。要注意的是,公众的评价标准必须是符合整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或统治地位的人们的共同需要和利益,因为“社会评价的主体在本质上是构成这一社会基础制度的人们,是占统治地位的人们及其群体”[2](p287)。正是这样,社会评价的标准才得以是社会性、整体性的,也更为理性及规范化。
  再回到社会评价标准。“一定社会特有的评价标准,是这个社会本身客观需要和利益在它意识形态中的反映。”[2](p292)这句话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从根本上说,社会需要及其利益是社会评价标准的客观基础。第二,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集中体现了社会评价标准,是社会评价标准体系的核心,但该意识形态不等同于社会评价标准。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意识形式。意识形态的内容,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和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反映。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起源于以生产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理性的意识形态之不同表现形式对人们的约束作用力是有强和弱、显性和隐性的差别的。按照这样的差别可将该种意识形态的载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人们的约束力较强的显性形式,如法律、制度、政策、规定等,它们是;第二类是对那些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相对较弱的隐性形式。无论是人关于客观事物、现实的规律、本性的认知,还是人的趋利避害原则,又或是人对于伦理道德的追求等等,它们构成了“社会的根本思想基础和指导原则”[2](p293)——是该种意识形态的隐性载体。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意识形态是为一定的利益集团服务的虚假意识,本文并不企图为“意识形态”声张“正义”。撇开正统即主流的意识形态是否带有阶级性这个问题,至少它确是当下社会普遍认可和宣扬的意识内容的总涵盖,也就是说,主流意识形态还是具有客观性、统一性、可代表性的。


更多社科学术论文详细信息: 对社会认同的机制及获得社会认同条件的初探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skls/skxs/3645.html

相关专题:统筹城乡发展 坚守法律人的底线


上一篇:网络伦理关系的理性构建
下一篇:社会资本视角下过渡型社区的治理研究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