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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干预原则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实践

一、适度干预原则在中国的发展

同样,新中国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但是这条道路与西方恰恰相反,新中国的经济体制是从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发展的。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经济发展之初,我们摒弃了市场,忽视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经历了一段意识超越物质的时期。不可否认当时的计划经济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社会资源,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是,完全脱离市场的经济注定先天不足,经济必须是活跃的。计划经济可以看作是国家对经济的全方位干预和管理,改革开放确立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国家放松干预和管理的开始,并一直持续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经济法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出现的,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经济要想得到长足的发展就必须以市场为主导,挣脱过多的束缚。然而,经济体的逐利性又将无法克服市场失灵和对公共基础投入的不足,因此国家作为社会的“大管家”就必须通过引导、干预投资、消费等承担起责任。历史告诫我们,国家对经济既不能完全放手,也不能全部包揽,只能适度干预。

二、适度干预原则在高等教育管理领域的应用

1.在西方高等教育管理领域中的应用受制于经济的发展变化,西方教育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史,经历过多次变革。这种变革既反映了经济对教育的决定性作用,也体现了政府干预的重要性,我们仍以英国和美国为例进行分析。在英国,从1168年牛津大学创立、1209年剑桥大学创立到18世纪之前,高等教育一直处于自治状态,政府几乎没有干涉。但是这种精英式的教育模式难以适应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于是从19世纪中叶开始,英国政府开始加强对高等教育进行干预,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很好地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英国政府1963年发布的《罗宾斯报告》,标志着高等教育开始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通过一系列改革,如20世纪60年代的教育双轨制,建立了一批多科技术学院,20世纪80年代末颁布法令将符合条件的多科技术学院升级为大学,通过这些改革,建立了较为规范统一的高等教育体系。虽然英国政府加大了干预力度,但却很好地坚持了适度的原则,其对大学的管理只是一种宏观引导,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经费支持,大学仍然享有较高的自治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自主办学。在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历经多次教育改革,这些教育改革都体现出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较早的如1958年颁布《国防教育法》,确立了以培养高科技人才为目标的新教学体系;1965年国会通过的《初、中等教育法案》,为贫困儿童接收平等教育提供保障。美国的教育体系虽然以公立教育为基础,但缺乏统一的教育制度和国家课程,各州、各校有不同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到90年代,教育质量的参差不齐问题突出。1991年布什政府和1993年克林顿政府分别公布了《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来指导教育改革,开始教育标准的国家统一化。在建立国家统一标准的同时,联邦政府也鼓励“学校选择”、“支持择校入学”,这种选择就具有了市场价值的取向。

2.在我国高等教育管理领域中的应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和速度、结构和效益、数量和质量、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总体而言,是从国家控制逐步走向市场化。新中国成立之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的教育体系也是以政府为主导。这期间经历了改造旧教育、学习苏联、以及“文革”浩劫中的“教育大革命”。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经济体制转轨,教育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首先是教育体制改革。1977年恢复高考,中国高等教育焕然新生。1985年中共中央公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93年,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要求“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出台,进一步强调政府管理权和财政权的下放,鼓励地方和民间资本支持教育。此后,市场在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发挥的作用逐渐增强,市场经济强烈地冲击着高等教育,我国高等教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投资主体多元化、高等教育地方化、民办高等教育和教育产业集团出现,高等教育扩招、收费,产学研一体化与大学科技园区的迅速发展,境外教育市场的开放等。[5]在体制改革与市场、政府共同作用之下,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显著成就,“211”、“985”工程也促进了高校的崛起,同时高等院校数量显著增加,教育覆盖面及其质量都有了很大进步。

三、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的确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高等教育也的确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高校威信下降、学者功利心过重、学术水准及学术道德遭遇考验、就业难及就业率下降等。更为复杂的是,高等教育的地区差异、院校差异及资源分配差异严重阻碍了高等教育的良性化发展。

1.地区差异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后,全国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经济发展地带,按“东部沿海、中部、西部”的顺序梯度开发,逐步推进,但布局重点转向东南沿海。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影响着高等教育的发展。东部地区凭着优越的地理位置、优先的政策措施和良好的发展基础,经济上取得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高等教育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东部与中西部高等教育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不仅如此,高考也改变了全国统一试卷模式,由于分省(直辖市)命题、阅卷,各地考试的科目、难易程度、录取分数线、升学率也不同,“高考移民”现象就是这一问题的典型代表。“高考移民”对于原迁出地的考生和被迁入地的考生来讲,都是不公平的,受益的只是迁移者。每年高考之际,“移民”问题总是会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高考移民”,不仅仅是教育的问题,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

2.院校差异问题。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及其他资源投入倾向于部属及重点高校,而这类高校只占大学总体比例的少数。教育部从1999年起,推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财政倾斜政策,每年增加的投入约为100亿元。在国家重点建设政策的支持下,优质教育资源倾向“985”及“211”院校,而地方高校很难有同等的机会。在一些实力并不是很弱却苦于没有“重点”名分的普通高校,尽管一些教授学术水平足够高,却因“层次”所限,所在高校难以招收博士生或很难招收到更多的博士生,从而不能充分发挥其学术研究潜力,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学术团队的建设,影响了学科的正常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愿望难以实现。我国高校实施分层次办学的政策,目的是为了集中有限的教育资源,促进一批高水平大学迅速崛起,并在此基础上带动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但是,如果在教育资源分配方面一味地倾向于少数重点大学,无疑将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均衡与协调发展,也与高校分层次办学的初衷严重背离。

3.资源分配差异。地区间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平衡还表现在人才配置上出现“马太效应”。80年代以来中西部人才流失非常严重,虽然通过中央平调方式及指令性分配政策有所缓解,但中西部人才流失现象仍非常严重。同时,大学毕业生普遍不愿去西部就业,西部生源也不愿意返回原地就业。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区、高校能够得到的资源投入自然也大相径庭。资源投入的差异,就带来了教师水平的高低、教育设施的不同,学校的实力及学校竞争力自然会有所差别。每个学校所处的平台不一样,甚至是天壤之别。“211”高校与“985”高校能够得到的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社会影响、发展机遇是很多普通高校望尘莫及的。强强联合,也无可厚非。但是,这对一般院校的学生来讲,就未必是公平的。作为单个的学校来讲,学校与学校之间存在实力的悬殊、水平的高低,这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是就国家和社会的整体进步来讲,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两极分化绝对不是一件好事,应该均衡资源、共同发展。

四、运用适度干预原则,提升高等教育水平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无论是人才、资金、机遇,还是其他资源都会向优势地区、优势高校聚集,这是趋利的本能。但是,对国家和社会而言,资源集中在部分地区和高校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教育水平的进步。对此,应当借鉴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既要尊重市场规律、减少干预、保障教育自由,又要适当对教育市场进行引导、优化资源配置、维护教育公平和正义。针对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适度干预原则加强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提升高等教育总体水平。

1.继续深入推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高等教育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教育绝不仅仅是政府的事。国家应当加强对高校的财政投入,但是在学术发展、学校建设、学生培养方面应该把主导权交给学校。高校应当有高校的风范,学者应当有学者的骄傲,这样才能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平的优秀学生。

2.对高等教育进行适度干预。国家作为社会的“大管家”,应当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高等教育进行适度干预。国家应该继续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的扶持与投入,在中西部地区、院校建立完善的教育基础设施;在人才引进方面可以适当制定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人才流入;引导东部地区、知名院校和弱势地区、普通高校加强合作,实行教育资源共享,促进交流;对一些不可或缺的冷门专业要予以扶持,促进学科的综合发展。

3.鼓励、引导多方资源参与教育事业。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民间资本的积累,民办学校、中外合资学校越来越多。学校种类增多,学校之间有了竞争,教育就会活跃起来,这就会成为提高办学水平的压力,从而形成学校发展的驱动力。

4.注重教育政策、招考政策的稳定与改革。高考改革、研究生入学考试改革等政策的变动对考生、对高校、对社会都深有影响。对于这种影响,不能单纯以好坏论,改革既有有利的一面也会有不利的一面,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国家对教育政策、招考政策进行探索是一件好事,但要遵循客观规律,多听群众的意见。

5.高等学校自身也应坚持运用适度干预原则,保障学校的良性化发展。具体说来:首先,高校一般又会分设很多院(系或所),有些学校还设有几个校区,各院系、各校区之间实力并不完全对等,相互之间的联系、合作相对较少。对于一个学校来讲,每个院系、校区都是学校的一部分,因此学校首先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各院、系、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尽管学科不同,但有许多原则、方式、方法、理念是相通的,也是可以相互借鉴的,加强院、系、所之间的交流合作对于学校的发展、师生的人际交往、学术提升都大有裨益。

其次,学校应当鼓励教师、学生勇于开拓进取、勇于尝试。对学术研究、试验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即使这种研究的结果是失败的,也是有价值的。学校应当改变传统的评价体系,对学术予以尊重,不能太急功近利,只追求蝇头小利,就不会有大功利。再次,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适度干预。在社会转型期的大环境下,大学生面临着来自学业、工作、家庭等诸多方面的压力,很容易形成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大学作为人生的重要转折点,健康的心理对其学业的完成及人格的完善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与潜能的开发同样应是高校关注的重点。学校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也要相应地进行适度干预和引导。

总之,适度干预原则在高等教育管理新疆职称领域的应用是多方面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正确使用好适度干预原则是保障高等教育良性化发展的保障,是高校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的前提

作者:高明国 杜春晓 单位:扬州大学 研究生院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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