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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下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的回顾与展望

(一)反垄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以来,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反垄断部门规章和指导性文件,使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反垄断案件的查处也在不断增加,积累了很多执法经验。

(二)执法透明度不断增强

涉及反垄断的执法案件,其专业性、复杂性都很强,需要相关政府部门注重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只有通过信息公开,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反垄断案件的讨论中,才能最终推动反垄断法的执法工作,并提升全社会的反垄断法律意识。通过五年的执法实践,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透明度在不断提高,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今后我们仍需要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三)民事诉讼稳步发展

近几年,反垄断案件的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齐头并进。在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出台后的近一年来,我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反垄断问题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可以受理相关案件。例如受到高度关注的腾讯与奇虎360之间的案件,就是涉及反垄断的民事诉讼案件。

(四)执法、司法专业性不断提高

随着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受理案件的不断积累,相关法律文书越来越规范、专业。这从字数上就可以看出,从最开始只有500多字,到现在近5万字的法律文书,对一个具体案件的证据进行了完整的推理表述,并开始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等前瞻性法律问题。

(五)国际合作全方位展开

国际合作的开展非常广泛,目前我国与美国、欧盟、金砖五国等都已经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国际合作,采取政府间签署合作备忘、召开学术会议、官员间的工作交流等多种方式,深入探讨了许多反垄断领域的专业技术性问题,对一些典型的具体案例也进行了深入研究交流。

二、竞争政策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竞争政策的内涵

竞争政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争政策是指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经济政策和法律。竞争政策有许多政策工具,如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放松管制、消除行政垄断、减少新投资或准入许可等。狭义的竞争政策仅指鼓励竞争、限制垄断的反垄断政策,是对竞争结果的“事后调节”,通常以《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等法律形式出现。

(二)我国经济政策体系中的竞争政策

有别于长期在我国处于主导地位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贸易政策、产业政策等,目前竞争政策尚不属于我国主导型的政策。进一步实现经济市场化、市场竞争化是我国经济转型成功的关键,而竞争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应当让竞争政策成为基础性的经济政策,成为经济转型中的主导力量。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体现在竞争政策要成为政府制度政策的重要目标和依据,政府制定其他政策必须考虑是否符合竞争政策,是否有利于形成和维护竞争机制。从制度和组织保障上,反垄断主管机关除了制定和实施竞争政策之外,还应当赋予其检视和规范其他政策的权力。

(三)竞争政策对我国的特殊价值

1.助力经济的转型发展。

经济转型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经济发展初期,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强力干预。随着经济发展走向成熟,政府直接主导经济发展的弊端会日益显现。具体地说,经济上,政府投资效率低下,会严重抑制经济效率更高的非公经济发展。政治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会利用权力追求自身利益,形成腐败。我国长期依赖政府推进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行政权力在经济领域深度延伸,在经济政策制定中存在着行政思维的惯性。要实现经济转型,政府需要从微观经济领域逐步退出,缩减直接管制和干预,通过竞争政策培养和维护以竞争机制为核心的公平、有效的市场环境,让市场竞争机制填补政府干预缩减后产生的空白。

2.助力经济民主的实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民主法制,这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等各个方面。经济民主化的表现形式之一就在于保护中小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在反垄断法视野中,机会均等意味着任何竞争者不被偏爱,也不受歧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可无障碍地进入市场,平等参与竞争。反垄断法通过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抑制,建立和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进而实现对广大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维护,是在经济层面促进民主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助力地方政府经济短视措施的破除。

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大背景下,中央把“稳增长”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庞大的投资计划,以刺激经济增长,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由于地方拥有行政和经济控制方面相当的自治权,他们往往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出台不利于全国经济发展大局的经济措施,或以环境和社会和谐为代价。通过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统一执法,可将地方政府的有关经济措施限制在符合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范围内,有效制约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减少和消除妨碍全国经济发展的经济短视措施。

三、互联网行业的管制与竞争的博弈与交锋

(一)互联网行业管制与竞争的早期博弈

1.行业发展的第一个十年(1990-2000年)。

这时,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尚处于萌芽起步阶段,业务模式较为单一,以网页运营为主,行业从整体上看实现了充分竞争,但与同一时期美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程度差距甚远。

2.行业发展遭遇瓶颈(2000年左右)。

2000年,我国的门户网站开始兴起,并逐渐发展成为主导型商业模式。这时,在互联网业务的进一步拓展、海外融资等方面遇到了来自行业主管部门的严格管制。新浪公司通过VIE结构(VariableInterestEntities的缩写,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设在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以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这一标志性事件,暗示着我国的主管部门默许了VIE结构,互联网行业由此突破了管制界限,行业再次回到充分竞争的状态。

3.行业发展的第二个十年(2000-2010年)。

这一阶段是我国互联网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网民总数已达5亿左右,其特征主要是整个市场长期处于弱监管、少干预的状态,激烈的市场竞争最终形成了数家大型平台型企业和众多小微企业共法制建设同发展的基本格局。在这一时期,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快速追赶上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业态方面已基本成型。

(二)互联网行业管制与竞争的再度交锋

1.VIE结构的合法性问题。

刚才提到,新浪在美国上市表明我国的互联网管理部门默许了VIE结构,但至今VIE的合法性问题仍没有得到真正解决。VIE结构是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这里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问题,以及外资进入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2.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的融合。

前面已提到,互联网行业长期处于弱监管状态,这与某些传统行业的管制状态不相一致,现在出现的三网融合(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融合)、微信OTT、第三方支付、出租汽车APP等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的业态,都遇到了中国特有的行政垄断等方面问题,都涉及竞争政策在互联网与传统行业中如何对接互通。

作者:黄勇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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