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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折旧和融资的会计处理综述

1城轨企业资产全生命周期的收益曲线

1.1城轨企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

基于行业特性,城轨企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可划分为建设期、运营期、更新期,按照目前国内对城轨资产的最长预计使用年限是100年(主要是隧道、高架桥及车站主体),全生命周期可按100年计算。但在城轨的各项资产中,部分资产具有很强的可复用性,在理论上地铁隧道、构筑物主体工程可以无限期使用,只需要更新部分设备系统即可实现持续运营(伦敦地铁、巴黎地铁投入运营均已超过百年)。由于更新并不意味着运营期的结束,而是更新和运营的叠加递进,在某种意义上是永续的,因此本文讨论的城轨全生命周期主要关注的是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在非企业化运作条件下,城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收入成本特点是:运营初期的运营收入较少,运营成本较高。在运营成本构成中,资产折旧和融资利息占比较高,其中折旧一般占不含折旧的运营支出的60%,约占总成本的40%,高额的折旧导致高额的运营成本,继而导致运营亏损。在政府非全额投资情况下,因负债融资而产生较高的利息支出,更加大了亏损[7]。由于非企业化运作条件下未能获得正外部性的内部化,运营亏损状况将一直持续,全生命周期内仍无法弥补运营亏损的缺口。在企业化运作条件下,城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收入成本特点是:在运营初期的收入成本特征与非企业化运作情况相同,运营亏损金额巨大;在运营中期,由于正外部性获得部分返还,物业开发收益逐渐实现,总收入将获得大幅提升(主要是物业开发收入增长所致),而总成本并未出现相应的跨越式增加,此时将出现由亏转盈的大逆转,并保持较长时期的盈利增长。全生命周期内表现为前期亏损巨大,中后期盈利巨大(这是按照现行会计处理所体现的收入成本特征)。

1.2城轨的范围经济

在非企业化运作条件下,城轨企业以地铁运营为主,属于单一产品的经营模式,全部成本费用只能由地铁运营承担,这也是各大城轨企业普遍亏损的主要原因。在企业化运作条件下,城轨企业属于多产品的经营模式,即“地铁经营+物业发展”的盈利模式,其中地铁经营是指地铁线路和附属资源两类,物业发展是指地铁物业开发和物业增值收益[8]。在“地铁经营+物业发展”的盈利模式下,地铁经营和物业发展这两个产品类别的总成本与不同主体分别从事地铁经营、物业发展的总成本相比大为降低,提高了企业资源的利用率。

1.3城轨企业资产的收益曲线

城轨的建设运营带动了沿线区域经济发展,形成巨大的正外部性。在未实行企业化运作条件下,这些外部化效益未能通过适当渠道返还运营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城轨企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收益曲线表现为:建设期投资额巨大,运营初期的折旧金额和费用化利息负担重(此情形下属于单一产品生产,未能获得范围经济效应),随着客流逐渐增加,收支缺口逐步收窄,但因设备老化以及周期性大修,运营维护成本将呈阶梯上升,而利息费用会由于分期还本逐渐减少,整个周期收益曲线呈前低后高态势,但总体仍维持亏损状态(见图1)。在企业化运作条件下,外部化的收益应通过适当的途径部分返还方能促进城轨的可持续发展,而城轨运营主体实施地铁物业开发是实现正外部效应内部化的必由之路。当外部化效益逐步通过地铁物业开发返还时,城轨企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收益曲线将发生重大的变化,随着地铁物业开发收益的逐步显现(此情形属于多产品生产,范围经济效应逐步显现),项目后期收益将大幅增加,全生命周期的收益曲线将出现陡然上升的趋势,并维持一定时期的高速增长,之后进入回落阶段,并趋于平稳(见图2)。

2现行会计处理方法的问题、影响及其改进

2.1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轨项目的公益性属性,地铁运营产生的收入,承担不了也不应承担城轨项目巨大的资产折旧和融资利息。这两部分巨大的成本支出,在非企业化运作模式下,应由政府承担;在企业化运作模式下,应通过建立城轨项目正外部性的返还机制予以弥补。城轨资产建造完成后,该项资产在运营期实现经济利益是一个渐进过程,前期的运能并未全部实现,在中期才逐步充分释放,后期则趋于平稳,这表明资产所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过程并非一个平均直线的消耗方式。同时,在企业化运作条件下的城轨企业产出是多产品类型,具有范围经济的特征,综合成本应在多产品之间合理分配。而在现行会计处理方法下,建设投资形成资产的折旧却是在运营期内平均摊销,建设期为建造资产而融资,在运营期支付的利息则直接列支费用,且将本应在地铁运营和物业开发之间合理分配的综合成本全部由地铁运营承担,这与资产实现经济利益的模式不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9]。权责发生制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基础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所表达的意思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即一个会计期间的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并应相互配比。按照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在并未取得相应收入的情况下,运营期开始即全额平均摊销折旧并将利息全额费用化,存在提前列支成本费用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根据城轨资产的经济利益实现模式,折旧和利息支出并非应完全归属本期费用,本期折旧计提和支付利息将能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更为符合资产定义,尤其是在企业化运作条件下,地铁物业开发的利益实现是城轨建设和运营外部效益内部化的体现,因此运营资产的折旧和利息支出可以视为地铁物业开发资本构成的一部分。

2.2造成的影响

在现行会计处理方法下的折旧摊销和利息列支所形成的结果是:运营初期的经营业绩表现为巨额亏损,而运营中期随着物业开发收益的实现,经营业绩表现为巨额盈利,但这时候盈利有相当部分得益于以前期间的大额投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前人种树后人乘凉”。因此,现行会计处理方法不利于合理评价地铁运营的经济效益。折旧和利息的确认计量是城轨企业的重要会计政策,在不同计量基础上所形成的经营效果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在现行会计处理方法下,运营初期在财务报表上反映为入不敷出,但实际上却未反映出企业的真实经营成果,这将影响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决策判断,严重阻碍了城轨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大规模融资,地铁物业开发在起步阶段就难以获得大量的前期启动资金,这也是目前国内地铁物业开发未能显现出规模效益的重要原因。会计的重要作用是用来计量、反映和控制企业资源。如前所述,解决城轨企业运营亏损的根本途径是实现正外部性的内部化,这个内部化的过程和结果还得恰当地体现在城轨企业的财务表现上,而现行的折旧和利息会计处理方法未能如实反映城轨企业所拥有的资源,也就难以控制并有效管理这些企业资源以实现价值创造和价值增值,进而制约了城轨企业的长远发展。

2.3解决方案

为更好地反映城轨资产折旧和利息的经济实质,针对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方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年限平均法是直线摊销方式,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是加速折旧方法,均与城轨资产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不符,根据城轨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特性,可参照工作量法的原理,以“价值量”为基础计提折旧,其基本计算公式为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净残值率)×当期价值量/预计总价值量式中:预计总价值量是指城轨运营(包括附属资源经营)和地铁物业开发预计实现的收入总量(可视为“预计总工作量”);当期价值量则为当期实现的地铁运营、附属资源经营和地铁物业开发实际收入。采用“价值量”基础折旧方法的理由如下:其一,工作量法是在资产消耗程度不均衡时,在使用期间实现的经济效益差异较大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它以资产使用过程的耗损程度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使用与经营成果的关系。城轨资产在全生命周期的价值实现方式存在显著的非均衡性,但其与资产使用量的关系是非线性的,使用“价值量”替代“工作量”更能客观反映城轨资产收益实现的经济实质。其二,城轨资产的建造和运营为地铁物业开发收益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地铁物业开发收益的实现是依附于运营资产,比如地铁上盖物业的桩基平台就是在车站主体之上,而保持一定的客流量是地铁物业价值增值的必要条件。因此,地铁运营、附属资源经营、地铁物业开发收入共同构成了城轨资产实现经济效益的价值总量。其三,根据范围经济原理,地铁运营(包括附属资源经营)和地铁物业开发是城轨企业的关联性业务,运营资产折旧可以视为生产多种产品的“制造费用”,对于地铁物业开发业务而言则是一种间接成本,将运营资产折旧按照价值量进行合理分配,符合管理会计的成本分摊原则,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确认、计量基础。融资利息是为建造城轨资产而筹集资金所产生的,在建设期予以资本化形成城轨资产的组成部分,而进入运营期后的利息支出,按照目前的通常做法是予以费用化并列入当期运营成本总额,但从城轨的项目属性看,该项利息支出并非地铁运营发生的相关支出,而是代为履行政府投资职责、与建造资产相关的代垫支出,应选择合理的基础予以分摊,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利息分摊额=代支付利息总额×当期地铁物业开发价值量/预计地铁物业开发总价值量式中:代支付利息总额是指城轨企业代政府支付的利息总额;预计物业开发总价值量是指预计地铁物业开发的总收益;当期物业开发价值量即当期实现的地铁物业开发收益。将融资利息以物业开发价值量为基础进行分摊的处理方式基于以下理由:其一,城轨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本投入理论上应由政府全额承担。在非政府全额投入的情况下,城轨企业通过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以及还本付息,实际上是由企业代政府承担负债,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则是代政府支付债务利息,不应直接列做当期成本,而应作为一项债权。其二,在企业化运作条件下,由政府授予城轨企业一定的地铁物业开发资源,将城轨建设运营产生的外部化效益予以部分返还,以此作为代政府承担还本付息负担的补偿。因此,在地铁运营初期、地铁物业开发尚未产生收益前所支付的利息应列做应收款项,在地铁物业开发产生收益之后,按照物业开发价值量基础予以分摊。采用上述方案改进会计处理方法后收入曲线如图3所示。注:虚线覆盖部分表示收益水平,总收入线在总成本线以下时表示处于亏损状态(网格区域),在其之上时表示处于盈利状态(竖线区域)。

3结论和建议

笔者提出的城轨企业的资产折旧和融资利息的会计处理改进方法,是根据资产收入实现模式,将资产折旧以价值量为基础计提,对融资利息按项目经济属性分摊,从而在经济利益真正实现的期间合理分摊资产折旧和融资利息的会计处理方式,它真实地反映了城轨项目特殊的经济实质。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这一会计处理方法虽有其科学性和理论依据,但在现有的准则体系下尚未有明确对应的条文依据,建议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出台相应的特殊会计准则或者解释公告,从而为城轨行业客观真实地反映其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指引。

作者:张泓 丁新浩 单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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