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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发展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民间金融概述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

民间金融被国外很多研究者界定为“非正规金融”,也即是指,一种游离于政府监管与立法规范的边缘化金融行为,包括一切在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概念的界定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具体形式

民间金融在流通期间主要通过民间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流通和管理,其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国家所规定的民间金融组织,其实际资本往往由企业的合作社员提供,而利用此项资金实现对于企业的借贷和租用,是其存在的主要意义。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尽管其由国家进行认证,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民间金融的范围。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民间金融的主力,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受到越来越多的争议,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是否能够通过资本运作真正成为符合国际金融资本流通条例和流通原则的组织。2.农村合作基金作为最早的新型社会保障组织,其存在的基础仍然是集体组织经济,因此,其本质意义上并非作为民间的金融机构而存在。实际上,其作为社区金融系统的补充和完善,能够为乡村提供较为清洁的资金来源,从而为企业和单位提供相应的流通资金,这种有偿的贷款实际上已经成为民间资金的重要来源,同时由于其资金的来源较为明确,也有着相应的管理,因此其作用也较为明显。3.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涵义有着较为宽泛的定义,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只要是非正规金融融资即民间金融,都可以被成为民间借贷。而较为狭窄的定义则是将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成为民间借贷。这种意义下,民间借贷的活动范围就仅仅局限于企业与个人之间,而非企业与民间机构之间。通常,由于此类借贷的形式较为复杂,也占据民间金融较为重要的一方面。该种借贷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即普通借贷、中等借贷和高利贷款,依据其利率的高低,对其进行了分类。由于其借款的形式较为复杂,也较为多样,往往是企业与个人直接接触,政府或者组织无法对其进行干预,因此管理难度也较大。同时,高利润的贷款也使得企业在进行高额贷款的同时,往往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偿还贷款,从而使得此类形式的民间借贷占据风险的绝大部分。4.小额贷款该种借贷方式主要存在于以农村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小额借贷活动,其作为非正式金融的部分,也被划归为民间金融之内。这种类型主要起源于我国对于孟加拉乡村银行借贷的参考,使得政府能够主动参与农村地区的贷款,从而帮助农民实现脱贫致富的目的。由于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贫困人口,因此其发展的规模也往往由政策所决定。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发展的固定期限。另一方面,国家全面贷款的形式也使得贷款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小额范畴,并未真正实现全面普及,农户在使用贷款的同时,也只是对目前的经营现状进行一定程度的缓解。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

尽管民间融资降低了融资的标准,但其实际上增加了市场资本的投放,使得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更多的竞争力,同时也导致市场发展的不稳定。一旦某种行业出现大规模的动荡,最终受损的还是融资者本身。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2015年1月相关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228亿元。在总体贷款中,2014年全年,本外币贷款余额86.79万亿元,小额贷款仅占总数的1.09%。民间金融由于其具有的天然优势,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要,因此其发展速度较快。通过高额的利息借贷,民间融资实际上也吸引了众多个体融资对象对于资本的投入。由于市场的调节作用,投资资本往往能受到高额的利息回报。因此个体投资对象,往往借机对资本进行投入。而同时,由于社会民间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的不断扩大,类似于P2P等新形势的借贷也在不断发展。从社会宏观角度来看,社会金融投资意识也在不断得到加强,区别于将资本投入银行,民众更希望通过金钱获得更高额度的利润,因此从各种意义上来说,民间金融都在以其迅速的增长满足着越来越多的需要。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其特殊的区域发展特点,具体表现在,在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地区,其贷款额度和贷款范围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沿海城市民间金融的发展高于内陆地区金融的发展。同时,在相同省份内,省会城市往往是借贷的高发地区。但也有例外,如在浙江地区,其省会杭州的借贷额度低于中小企业发展较快的温州。在政策较为开放的地区,其借贷的规模也相对较大,而政策和制度相对闭塞的地区,其民间金融的需求量也相对较少。城市的发展理念不同也会导致借贷规模的差异,如以企业培养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重点的地区,其民间金融的规模自然相对较高,而以旅游或者文化观光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的地区,其民间金融自然也就相对较少。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金融的融资渠道十分有限

由于民间金融的特殊形式,使其无论从借贷的任何角度来说,都存在着非正式化的特点,这也是其发展中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因此其容易与非法金融相混淆,持有资本的农民和农户在利用民间金融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其往往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够了解,因此对金融的风险有着较多的担忧。高额的利息也使得其在受到诱惑的同时,也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往往会将其与非法金融相互混淆,从而导致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在进行民间金融的融资时,其融资知识的缺乏也往往使其走向非法金融,通过高额的利润借贷来较为高额的贷款,虽然满足了企业发展的需要,但也对市场经济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损害,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二)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严重缺失

由于民间金融较为分散,且种类较多,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而某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趋向于官方的银行管理模式,这就使得其民间融资的特点逐渐被淡化,民间金融的优势也难以得到很好的利用。因此,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亟待健全。健全金融监管制度的目的并非使得民间资本正式化和高标准化,而是通过民间资本监管,使得借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对资金的流向和相应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从而降低金融融资和投资的风险,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民间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还能够使得民间资本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使得民间资本能够流向正常化渠道,防止高利借贷或者非法融资的损害,使得其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民间金融的发展环境相对滞后

相对于正规融资渠道,民间金融作为后起融资渠道,其发展的环境往往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其中借贷双方对于民间金融的理解程度是民间金融发展环境的重要方面。民众在对民间金融有所认同的情况下,才会对整体的投资环境有所了解,从而清楚资金的流向。而目前我国的民间融资仍然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发展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其发展环境也就相对落后。

(四)经济和法律纠纷发生频率较高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在民间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其往往会导致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经济和法律上的纠纷。这种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协议签订的时间和所承诺的利息有所出入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另外一些则是企业在借贷之后无法偿还贷款只能以企业申请破产而进行赔偿,而这种赔偿远没有民间金融对其投资的数额多,也就产生了亏损情况。这种经济与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规范性,因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就导致了部分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法律的理解不完善,从而导致经济上的纠纷。

四、加强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拓宽民间金融资源投资渠道

首先,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使集体资本越来越成为制度化和专业化、规范化的体现,成为民间金融的主流。有助于促进民间金融的稳定发展。中小企业在面临风险时,通过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借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风险的发生,从而使得经济迅速得到回复和发展。其次,创建新型的投资方式,并将此作为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通过民间理财机构和民间资本集中单位的创建,实现民间金融作为金融投资方向的转变,从而使得民间金融能够以企业投资的形式,参与市场经济的建设。第三,民间金融投资渠道的拓展还应该从纵向角度进行拓展,即增加金融个体对于投资的发展,通过促进民间个体投资意识的更新换代,使得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融资途径。

(二)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确定正式监管机构、职权及程序。监管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核心,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首要问题是明确规定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建立并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比如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自律组织依托农村特殊的经济社会结构,可以发挥对民间借贷的自律功能。民间借贷自律组织必须依法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发挥以下职能:负责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公开必要的信息;协调民间融资中出现的纠纷;为民间融资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对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者实行自律性处罚,如在行业内通报违法事项。其次,建立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由于民间借贷潜藏的诸多风险,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当采用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合规性监管要求监管部门严格依法监管民间借贷的合规性,包括民间借贷机构能否达到对所在区域的最低融资比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关于账户管理的规定,是否存在洗钱行为等。第三,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监管当局应对民间融资机构实施风险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及时了解民间融资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通过现场检查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等及时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风险分类。

(三)优化民间金融制度环境建设

为了促进民间金融的不断繁荣和发展,这就要求对相关金融制度和金融条例都要有所设计,全面提高借贷双方的制度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保证民间金融能够处在相对健康和安全的环境中。首先,维持正常的融资和投资环境,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借贷行为进行取缔,使私人钱庄、高利贷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其次,民间金融环境的建设还应该进一步优化产权制度,以促进借贷双方对于民间金融的理解入手,通过正规的宣传渠道,对民间金融所具有的金融意义进行讲解,主要宣传单位应该以农村信用社等民间金融机构为主。这就使得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都能够通过对交易规则的尊重和执行,自觉对民间金融制度的环境进行维护。

(四)积极投入民间金融立法建设

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产生而形成的,因此其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具有自发性的特点,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基础。而法律作为带有强制性手段的规法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交易双方所必须做到的内容予以规定。首先,应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律,如民间金融法,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利率水平和纠纷处理方式等,明确区别各种民间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法制化轨道。其次,要适当调整民间借贷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不同地区、不同情形下的利率标准,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鼓励民间金融主体诚信经营、信息公开。

作者:卢程航 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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