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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视角下生育保险制度论文

一、背景

生育保险制度作为国家维护妇女在生育期的各种权益的制度,受到广大学者们的关注。随着近年来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女性在职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生育保险作为维护职业女性在生育期间的权利和享受各种福利待遇,甚至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这一热点问题,学者们着重研究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则是从社会性别理论的角度分析生育保险制度,剖析生育保险制度在提高妇女地位,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二、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发展演变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生育保险。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具体规定了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是企业女工人和女职工,这标志着生育保险制度的正式提出。1953年颁布《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及195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中规定了机关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具体内容,这标志着生育保险制度在中国的正式确立。(2)计划经济时期的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国家统一承担转型为单位独立承担,各单位只对本单位的女职工负责,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也由大范围的多种工人覆盖面缩小为仅覆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女职工。(3)改革开放后的生育保险。单位独立承担的生育保险逐步转化为社会承担,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生育产假由56天增加到90天,并对妇女就业、产假工资、生育补助、预产期生育费用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中明确提出了到20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的目标。2010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基本模式,为生育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三、研究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

潘锦棠等学者指出生育保险制度是针对孕妇及产妇的劳动保护制度,它对于促进女性就业与计划生育具有潜在的作用,如实施节育(包括绝育)措施的各项费用、独生子女费、女性休假、独生子女母亲延长的产假等。研究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陈英等学者认为生育保险制度存在局部地区相对独立的改革及立法滞后的问题;林绿梅等学者指出,生育保险制度仅针对城镇职工,而忽略了农村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并进一步指生育保险制度仅针对从怀孕到孩子出生1年期间提供的风险保障,相对于其生育家庭所面临的生活风险,并未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研究国外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包括:覆盖范围方面,少数国家或地区对享受生育保险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只要该妇女是该国公民,就有资格享受生育保险,但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提出一些限制,如对居住权有一定要求等;产假方面,60%以上的国家达到3个月,20%以上的国家达到4个月到半年等。生育津贴方面,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原工资的96%。

四、社会性别理论

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男女之间的差异不是因为是男女的生理特征而自然产生的,而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是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习俗影响下,男女形成了性别规范、性别角色以及两性不同的行为方式。该理论认为,妇女所扮演的性别角色并非都由女性的生理所决定的,而是由社会文化所规范的;人的性别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对家庭环境和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反映中形成的。

五、社会性别视角下对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分析

从社会性别视角对生育保险制度进行分析,找出隐藏在生育保险制度内部的社会性别问题,这对于加深两性社会需求的认识,对从制度上更加平等地满足两性社会需求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覆盖面问题。中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女职工,而对于非正规就业妇女(如:个体户、家庭保姆、钟点工、临时工、非全日工等)和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险并没有涉及,使得这部分群体的社会价值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适用范围,但覆盖面比较窄,而且已经实行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统筹的地区,相当比例是县级统筹,统筹层次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育妇女待遇稳定和平等就业。休假问题。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父育假和育儿假。在中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中明确规定出怀孕妇女的正常产假为90天,分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但却没有任何相关的条例规定男性享有假期权利。这是因为女职工在休产假的过程中所造成职位的临时空缺和工作的积累,大部分企业会将这部分积累的工作交给男职工完成。这与中国人传统的性别刻板印象有关,绝大多数人认为生育是妇女的天职,甚至认为从女性怀孕到分娩这段时间内应有女性完成,男性并不需要过多的参与。但是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来分析,女性主要承担生育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女性要承担全部的生育责任。生育责任主要是哺育和照顾子女,对于男性和女性所负生育责任的不同界定会对社会政策的制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是社会赋予女性的角色定位和社会期待,并不是女性的义务,男性在生育过程中角色的丧失,一方面会造成女性生育成本的增加,增加女性心理压力以及生育风险,甚至会影响婴儿性格的形成;另一方面这更加重了男女两性传统分工,将女性承担所有的生育行为。生育津贴问题。中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中,更是忽视了对男性的补助,这与人们早已形成的性别刻板印象有很大的关系,也从侧面反映出人们对于男性在女性生育过程中所起到作用的忽视,以及人们对男女两性社会性别的社会文化背景的忽视。生育医疗保障问题。中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中,女职工生育的检查、接生、手术、住院和医药等费用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承担。女职工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但据调查显示,中国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这对于体现女职工生育社会价值和保护母子健康方面产生了负面影响。

六、小结

虽然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在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通过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分析生育保险制度四个方面的内容发现其仍存在着对两性的不平等对待。尤其是在生育休假方面对男性社会性别角色的忽视,从而增加了女性生育风险以及生育成本的增加,并从制度层面上加重了男女两性传统的性别分工。所以,我们应当考虑男女两性生理性别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男女两性的社会性别角色,重视男性在女性生育过程中以及在家庭抚养婴儿过程中的作用,淡化性别刻板印象,从而促进两性平等相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吴安然 单位: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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