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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及权力制约

传统的政治哲学的分析框架,大都是建立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基础上。一方面,权力构成权利的风险,它极有可能被滥用,或者权力私有化,Ⅲ另一方面权利的合理分配、保障以及实现都离不开权力,因此,寻求权利于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与促进并最终有利于实现权利的平衡,是现代宪政的基本课题。本文主要基于公民消极基本权利、积极基本权利、参政权这一权利分类,从法理的角度探讨公民基本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宪法调整。

一、公民的消极基本权利明确了国家权力运作的界限

从消极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来看,主要包括了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表达自由、思想宗教自由等人格权和个人自由,是一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之所在,“构成人格的要素”。“权利并非政府赐予的礼物,它们是固有的,先于政府而存在的。政府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些先在的权利。”这些权利通过公民在和国家缔结的契约——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些权利“必须在记述和巩固民主政权的国家基本法即宪法中明确它的范围,给予它保障,并规定法律限制它的具体条件”。I3l如果国家权力违法侵犯了这些权利,那么就违反了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就是违宪。当然,这些基本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一方面,公民不得滥用这些基本权利,如果侵害了他人或者国家的利益,这些权利有可能受到限制,国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依据宪法和法律剥夺公民的生命权、人生自由和政治自由;另一方面,许多国家的宪法也允许国家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对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加以限制。从消极基本权利的效力来看,“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已成为当代宪政的惯例”。『41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主要内容,具有宪法效力,对于一切国家权力的运作都有拘束力。许多国家的宪法还特别规定,限制或禁止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不在国会立法的范围之内,以防止国家通过立法取消公民权利。比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的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所有的基本权利都具有直接的宪法效力,但是不同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同的效力。消极基本权利,如个人自由,要求国家立即并且永久性地给予保障,一旦受到侵害,立法、行政、司法都是有效的救济手段,并且司法手段最为有效。而积极基本权利,其法律效力和实现程度往往受到一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制约,只能要求国家逐步地实现,通过司法手段往往效果有限,而国家机关的积极行政和立法机关的立法往往是有效的保障手段。因此,如果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框架来看,公民的消极基本权利属于公民自治的范围,除非权利滥用,否则这些权利构成国家权力的禁区和国家权力的边界。国家权力一旦侵犯这个自治领域,就构成当然的违宪违法。所以,公民的消极基本权利明确了国家权力运作的界限。

二、积极基本权利指明了国家权力的目的和宗旨

现代学者通过对国家权力运作的深入研究认为,国家权力行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另一类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产业政策立法、行政规划、制定环境保护标准等等。“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原则对这两类国家行为的要求是不同的。前一类国家行为,应严格受到法律制约,我们称之为消极国家行为。而对后一类国家行为,则要求国家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积极作为,我们称之为积极国家行为。『5现代国家职能不断拓展以及国家权力不断扩张,主要体现在上述积极国家行为方面。对于积极国家行为,传统的以个人自由为核心的消极基本权利所具有的控制能力是有限的,因为个人的自由权利没有受到直接影响,不能通过司法诉讼来纠正制约国家权力。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全面确认,恰恰构成了对新兴的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引导:国家行为虽然享有广泛的自由空间,但是应当围绕不断提高公民福利的目的和宗旨来行使,积极国家行为在这个范围内获得了宪法意义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一项国家行为虽然不直接侵犯特定公民的个人19由,但是如果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经济社会文化利益,那么特定国家机关或者团体就可以依据公民的宪法权利提起公益诉讼来得到纠正。

三、参政权是公民参与、制约国家权力的现实行使、运作的有效手段

参政权,指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复决权,创制权,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请愿权等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制约权力的滥用,不仅要在制度上明确权利和权力的分配和各自的界限,更要制约权力的现实所有者和现实运用情况。参政权正是在这一角度上深刻体现了权力制约理念。公民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产生各级代议机关和政府首脑,一方面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手段,另一方面同时也使特定人员行使国家权力获得了合法性。而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请愿权等等,都是贯穿于权力行使和运用过程当中的对权力进行实时监控的权利。就罢免权而言,是指公民全体对于严重失职的议会议员、行政官员、法官通过投票予以罢免的权利。这些官员产生于公民的民意选举,是公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民意代表,那么公民也就当然有权罢免他们;而公民保有罢免权就可以构成对当政者潜在的威胁与制约,促使他们不敢公然藐视民意,并且进而抑制他们舞弊营私、贪污专断的行为。『6】该项权利构成对权力行使者的事后评价和监督。因此,宪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其基本内容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与保障,以及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构成了一国宪政与法治的基础,而公民基本权利的外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拓展深化,正是宪政不断发展的基本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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