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社科历史 > 社会科学 >

公众对辩护律师作用认识误区的反思

 摘要:律师作用的发挥水平是一个国家法治发达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志,公众对律师作用认识的偏差会抑制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调研数据显示,我国公众对辩护律师的性质、基本作用、职责、自身权利保障认识上均存在误区,其形成有传统文化浸染、制度不完善、公众权利意识薄弱等多方面原因。为此,必须从制度完善、公众自身权利意识和法律知识提升层面采取有效对策解决之。 
  关键词:辩护律师;法律服务;人权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类似于律师的雄辩师、辩护士的存在,但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却是在罗马帝国时期伴随律师制度的建立才正式得以确认。从其设立之初的作用看,主要表现为在法庭上充分陈述意见、提出证据、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演进到今天,西方法治国家普遍视律师为法律专家,主要作用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使公民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以实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在公众对律师作用认识的层面上,基本表现为与制度规定的相统一。这从辛普森案例的反映中略窥一斑。在该案中,尽管检方证据确凿,但最终因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抓住了程序上的漏洞赢得了官司。判决结果出来后,美国社会特别是白人社会并没有对辩护律师有过多微词,对裁决结果也表示了尊重和接受。在这样一种律师文化和执业环境下,律师在人权保障方面作用发挥得较为纯粹。 
  从我国律师制度对律师作用的规定看,《律师法》第二条指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充分反映出律师作用与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的紧密联系,体现了制度进步。但是在观念层面上,公众的认识并未上升到一个新台阶。同样以对辛普森案的反映为例,在该案件已经过去近二十年的今天,很多中国民众对此仍有不解,认为辩护律师在该案中对嫌疑人辛普森的成功解救是一种对法律与公正的严重践踏,甚至认为该案的辩护律师是坏人。似乎这种对律师的不满充满义愤填膺的正义感。但是,这种所谓的正义背后潜伏着人治绑架法治的危机。而公众对律师作用认识的偏差则会抑制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 
  今天,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程度,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文明发展水平和法治发达程度的衡量标志。而我国律师作用的发挥面临着诸如执业环境、律师文化的诸多障碍。鉴于笔者在2012年参与了《中国西部法治发展报告——刑事案件中律师作用及工作状况调研》公众卷的调研、数据分析及撰写工作,有较详实的、公众对刑事案件中律师作用认识的数据可供参考。因此,本文特以实证分析的方法选取公众对辩护律师作用认识误区的视角进行探讨,以期挖掘公众对辩护律师作用认识误区的形成根源及破解策略。 
  二、公众对辩护律师作用认识的误区及消极影响 
  本次围绕刑事案件中律师作用及工作状况的调研,面向公众共计发放问卷3700份,回收有效问卷3594份。根据公众对问卷回答的一些代表性数据进行分析,总体看,目前公众对辩护律师作用的认识存在四大误区。 
  第一,公众对律师性质的认识存在误区。律师的性质与律师的作用关系密切,不可分离。一方面,律师的性质决定律师的作用。律师性质的合理确定,制约着律师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决定了律师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律师的作用又反映了律师的性质。正确认识律师的性质,有助于正确认识律师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社会中的作用。律师性质的表现通常是多元化的,在不同的国家及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所差异。我国对律师的定性经历了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演进轨迹。把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突出了律师的公务性,定性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突出了律师的社会服务性,而现行立法则突出了律师为当事人的服务性,这意味着现在的律师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依靠自身的技能、经验、人际关系等自求发展的主体。从调研数字看,公众对律师性质的认识不够清晰,除了53.70%的被调查者认为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29.05%的被调查者依旧认为律师属国家工作人员,16.92%的表示不清楚。显然,对律师性质认识的偏差会导致对律师作用的误判。 
  第二,公众对辩护律师基本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在法治社会,律师制度及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权,这在刑事司法中律师辩护制度上体现尤甚。通过刑事诉讼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可以依据法律抵抗权力、使得权力在运行过程之中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律师的使命是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战,为人权保障而战。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参与的广度、深度、自由度与安全度已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但是我国公众对辩护律师基本作用缺乏透彻理解,如被问到“律师是否应当为故意杀人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问题时,25.0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不应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坏人”。显然这部分公众没有从律师制度对于人权保障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来思考,只是凭道德上的好恶进行评判。在这样的价值观下,也就有了当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时,19.82%的被调查者不知道可以聘请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结果。至于面对刑事诉讼各阶段律师可否提供法律服务以及是否了解指定律师辩护制度的问题,公众认识更加迷茫,28.44%的被调查者认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无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20.87%的被调查者认为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无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13.36%的被调查者认为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无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34.34%的人不清楚“被告无力聘请律师,法院可以为其指定律师进行辩护”的法律规定。这些统计数字,直接反映了公众对自身权利保障渠道或者说律师发挥作用渠道认识的欠缺,间接地让我们体会到公民社会建设的任重道远。 
  第三,公众对辩护律师的职责认识存在误区。《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体现为:程序上要利用自己谙熟法律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和身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诉讼权利;实体上应在调查取证、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础上,根据了解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减轻、免除刑事责任,对控方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辩护律师应进行有效地反驳,从而使法官能够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尤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时,辩护律师没有控诉的义务,只有辩护的职责,他决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我国公众对辩护律师职责认识不够清晰,如对于“是否知道辩护律师的职责是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28.83%的被调查者表示不知道;对于“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有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是否应当揭露”,24.68%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这样的恶果就是现实中会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辩护律师,给辩护律师办案带来舆论压力。


更多社会科学论文详细信息: 公众对辩护律师作用认识误区的反思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skls/shkx/4774.html

相关专题:特种金属功能材料 个人swot分析


上一篇: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意义、困境与定位
下一篇: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问的较量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