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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统一、人权保障与区域特色

 【主持人语】 
  法治作为一个反复提及的用语,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被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法治建设是涉及中国各领域、各方面的一项政治任务。针对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所存在的主要矛盾与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进一步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前提下,指出未来中国应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特别是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才能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在实处。为此,围绕“法治国家、人权保障与律师关系”这个主题,特别刊发下面这组文章,意在通过对该主题多角度、多方位地分析,为夯实法治国家基石、发挥律师作用提供参考意见。 
  主持人: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丹冰教授。 
  摘要: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既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关注人权保障,又要求衡量法律实施效果时注意区域特色。法制统一表现为规则公平,而规则公平是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的前提与基础。人权保障作为宪法原则,应落实在各个部门法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重中之重,因为其涉及与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密切相关的被羁押者权、获得公正审判权等。人的成长与世界观形成会受到区域社会环境及性别、出身、职业、民族等因素的影响,法律实施在不同区域会有不同效果。 
  关键词:公平;法治国家;被羁押者权;物质条件 
  中图分类号:D91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14)01-0083-19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同样,未来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既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关注人权保障,又要求衡量法律实施效果时注意区域特色。只有这样,才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在国家权力依法设定、约束并不被滥用的情况下,使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使每一个中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依法得到确认和保障并不受侵犯,真正活出尊严。 
  一、法制统一是实现公平的前提与基础 
  法制统一是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公平实现的前提与基础。 
  运用法律治理国家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法治强调的是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中,选择以法律作为主要手段进行管理。因此,法治作为一种宏观的治国模式,要求颁行的法律应规定同类行为的共性,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而这正是法制统一的基本内涵。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中所提出的“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其实就是从一个更具体的层面提出了法制统一问题。因为,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人民,在当下中国,就是要让每一个中国人都享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强调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不同而区别对待;机会公平强调每个主体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接受教育、选择职业、创造财富,没有民族、出身、性别、职业、身份、地位、财产等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那么,如何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呢?规则公平是关键。 
  规则公平是法制统一的另外一种抽象和表述。只有所有公民适用相同的法律,才不会有人被被排除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之外,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公民不会受到歧视,保证法律能够无差别地给予每个公民以救济;只有所有公民适用相同的法律,才能保证社会为所有成员提供均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机会,保证所有成员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废除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 
  二、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基石 
  虽然不同语境、不同国情、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内涵和外延不同,但在排除人权上的差异性和历史性之后,“只因是人,皆有人权”的共识,形成了《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规范,更成为各国国内法的重要内容。 
  作为第一重要的法律主体,“人”应该享有的、最低标准的权利保护范围,基本涵盖了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全部。在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随着2004年中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增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人权保障原则成为中国宪法所确立的、具有独立规范价值的宪法原则。该原则的确立,突出了人权在我国国家生活中的坐标与功能,使人权从一般的政治原则转变为统一的法律概念,并预示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中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维护。”人权保障原则是中国国家价值观深刻变化的标志,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与目标所在。人权保障指引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向,并以此体现出中国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 
  按照人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分类,人权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包括工作权、基本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环境权等;二是公民权与政治权,其包括人身权、被羁押者权、获得公正审判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这两类权利可以进一步衍化为各种具体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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