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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医疗责任保险体制的策略

一、我国医疗责任险的发展现状

(1)医院投保主动性的缺乏造成了投保率较低的现状。由于此类保险的种类单调,自身存在不完善之处,缺乏对于各种类型医院的需要;和医院自己处理的医患纠纷相比较,很多医院普遍认为保险费额太高,购买保险并不合算;从事医疗的人员对其了解很少且有差错;投保后的医院仍然存在医疗纠纷;病人对其不信任。(2)保险单位对其缺乏改革的热情。目前,医疗责任险在国内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但是根据国内的发展形势及解决医疗纠纷的需求来看这种险种在我国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拥有如此美好的发展前景,而保险机构却对其发展缺乏激情,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投保率低直接影响了保险单位的盈利,而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保险单位的投入激情就会大受打击;其次,缺乏政府财政的主动支持。单靠保险单位很难走出医疗责任险发展的恶性循环。(3)保险单位在医疗责任险的相关规定缺乏规范性。保险单位缺乏对其主动改革,主动研究我国医疗责任的现状和国外相关医疗责任险发展的经验教训,推出新的医疗责任险的险种,改善保险的不合理的条文,并对其运行的条件进行完善,使它们尽量和医院的需求相符合,从而提高医院购买保险的几率,达到使医疗责任险摆脱发展困难的现状。

二、完善医疗责任险制度的社会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明确界定了医患双方处于事故发生过程之中的权利和义务,其相关规定明显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责任。在新的环境下,医疗责任险制度能够极大地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的提高、使医疗纠纷更妥善的得到解决,使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得到有效的维护,为患者的维权提供更好的途径。医疗责任险利用保险杠杆的调节作用和它风险转嫁的机制,达到医疗保险使承担医疗保险的社会化。首先,使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的从业风险得到及时地转嫁,有保险公司来加以负担。其次,保险机构承保的基础是风险评估,它可以从第三方的角度来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和约束,有效的补充了行政监督。最后,医疗责任险的最大作用是把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有效分散了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风险,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避免受到医疗纠纷的困扰提供了条件,从而使他们拜托了后顾之忧,促使他们将全副精力投入到医疗技术的学习与创新之中,最终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同时,医疗责任险庞大的市场需求为保险机构获得巨额利润注入了新的活力。所以,医疗责任险的出现使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及广东的保险机构都获益匪浅,形成多赢的局面。

三、完善医疗责任险的策略

(1)完善医疗责任险制度,促进医疗责任险的规范运行。因医疗事故而引发诉讼,医疗机构作为事故的主体,应当依法参加,本着更好的行使诉讼权利和解决纠纷的目的,医疗机构要和保险公司、法律专业人员充分合作。当医疗机构了解到可能被起诉时,最好立刻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对法律人员进行相关咨询,并聘请法律人员;他们首先要全面了解案情,进行有关诉讼材料的准备工作;委托法律人员直接参与诉讼。因此,当保险双方在签署保险合同之时,要特别注意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形成共识,以避免在诉讼时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此种纠纷。作为一种较为新颖的保险种类,医疗责任险本身及其相关的市场都还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保险双方的责任权利都需要在不断学习、探索与积累经验教训中完善。一个成熟的产品是保险双方高度配合和深度合作的结果。医疗机构的高层领导可以单独或者采取行业协调活动来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按专业、区域或者其他适当进行分类,为医院量身定做一个经济、符合医院要求的保险方案。(2)探讨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疾病的正常转化、并发症和医疗意外等并不属于赔偿的范围,属于免责医疗事故。可正是对着一系列免责条款内容的明确界定,致使医患双方难以沟通理解和激化矛盾。所以,笔者认为若是将免责的医疗事故重新引入赔偿之内,医疗责任险的专家医疗风险的作用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医师责任险模式,对于不属于医疗过错的行为进行安慰性的补偿。(3)多方举措,增加医疗责任险的发展渠道。当前,自保型是我国医疗责任险的主要类型,即其保费主要由医院及医务人员来缴付。我国的大部分医院的性质属于国有非盈利性质,而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收入并不多。英国政府采取的投保型的医师责任险模式启示我们要尝试改变投保的方式。笔者认为,国有医院的医疗责任险费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由政府、医务人员及医院承担。这样,既可以促使三方充分认识并承担医疗风险,又可以为政府大致掌握医疗风险发生的情况提供条件,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对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当医疗纠纷产生后,则由保险公司委托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来出面负责协调医患双方的矛盾。负责协调的机构必须拥有保险公司的委托权,人员组成上必须包括相应的临床药学、医学、卫生法学及保险的专业人员。这个机构既是沟通医患双方的桥梁与纽带,又可以作为化解医患纠纷的缓冲地带,它决定能否成功地将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中解救出来。此种做法的目的是形成出了纠纷不找医疗机构,而使找保险机构及其委托的调节处理机构的良性的运转机制。不过,现在患者与医院在解决医疗纠纷时第三方的介入持被动和怀疑的态度。这既是多年的思维定势与社会风气的愿意,又因为医疗协调中心因是保险公司所委托的而与其具有相同的利益,造成了医疗纠纷协调中心的运行机制有失于科学性、合法性与公正性,调节纠纷的行为常常激化了矛盾,对解决问题反而不利。(4)建立健全的医疗责任强制险的配套政策。我国对于医疗过失的界定并不明确,因此,应该加快制定和医疗过失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推进相关的医疗改革的政策与措施的完善。我国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改革措施,比如把医疗机构大体划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当前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不受市场机制的调节,但却要负担依照市场原则而推出的医疗责任险费用,承担法院根据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所裁决的民事责任,这对医疗机构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医疗体制改革应该把基本医疗责任险与特殊附加的责任险纳入改革范围之内,尽力从多个角度来综合配套实施。

四、结论

在我国各项与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医疗责任险制度也将逐渐健全,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医疗责任险体系将成为转移风险与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的重要发放手段。医疗责任险可以有效的把具有无限性的医疗风险转变为保险责任的有限性,保险公司将承担、分散并转移医疗过纠纷中的处理风险及赔偿风险。这既可以使患者快速有效的经济赔偿要求得到保障,又可以使医疗机构挣脱了繁杂的医疗纠纷,集中有限的医疗资源服务于更多的患者。

作者:黄洪强 彭学 单位:赣南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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