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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汽渡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探索

摘要:文中以长江南通段客汽渡安全监管为例,通过分析现阶段监管模式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解析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的意义,并对联合执法具体操作进行初探。

关键词:客汽渡;安全;监管

长江客汽渡作为公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长江南北两岸经济的重要纽带,对两岸交通运输和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客汽渡船舶需要在高密度大流量的通航环境中频繁横越主航道,潜在的交通安全风险显而易见,且长江客汽渡船舶一旦发生严重水上交通事故,将会使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长江客汽渡安全事关重大,各渡运生产经营企业承当着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行政管理部门也一直把客汽渡安全监管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长江南通段为例,南通辖区共有5道渡口、22艘渡轮、6家渡运公司。除了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管理的领导职能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共有10余个部门和机构对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能。从管理学的角度而言,这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极易造成管理效能低下、隐患和问题不能根治的局面。所谓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笔者认为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多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联合对客汽渡企业开展监管执法行动。

一、现行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在多头监管体制下,企业疲于应付检查,加重经营管理负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自为政开展监管,造成企业日常工作量增加、管理负担重等问题。例如,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检查频次极高,往往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天需要接待来自多个部门的监督检查,且不同的部门分别从各自的管理层面提出安全管理的建议、要求,而客汽渡船舶经常需要停航接受检查,可以说,在最繁忙的时段影响了客汽渡企业正常的营运和管理工作。

(二)各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权责范围不明。安全监管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制度的执行两大类,制度的执行通常包括人员培训教育考核、应急训练及演习、船舶的安全检查、岸基人员的管理等等,而相关部门均有监管职责。在现行多部门管理情况下,也容易产生部门之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推卸责任、形式主义、应付了事”等问题。

(三)实际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安全监管标准缺失等问题。目前,长江客汽渡安全生产监管缺少依法履职标准,无法科学界定检查人员效能,容易陷入“只要发生了事故,就认定监管不到位”的怪圈。

二、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模式的意义

(一)明确政府安全监管的领导职责,多部门协同配合,构建高效监管体系。实践证明,渡船航行安全是渡运安全的核心,因此,渡口渡船的动态监管是渡运安全的关键。联合监管有利于界定划清长江干线等中央事权水域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管辖水域,避免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确保监管无缝衔接。各级人民政府承当客汽渡安全生产监管的领导职能,支持、督促全部监管部门,依据职责明确责任,构建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联合监管执法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

(二)明确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管理水平,打牢渡运安全基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是安全管理的基石,工作调研中大家反映,就南通辖区客汽渡企业的安全管理而言,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理念、人员培训教育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情况相对较好,其中,江苏省通沙汽渡管理处2012年被交通运输部评为安全诚信公司,相关客汽渡企业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均能积极整改落实到位。同时,企业也希望监管部门严格检查,及时提出问题,发现安全隐患,有利于企业不断改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通过采取联合行动的方式,统一周密部署,按照计划开展监管执法工作,企业集中接受综合检查,改分项目检查为定期全面体检,能全面提升安全检查效能。同时,科学采取多部门集中办公(会审)制,集合各监管部门监管技术特点提出更加科学、全面、合理的问题整改建议和意见。

(三)明确监管标准和规范,促使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安全生产监管是涉及多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为,近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部门更是严肃追究了一大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相关人员失职、渎职和履职不力的刑事或行政责任。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各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着履行不到位、错位、越位等现象。联合监管执法一方面督促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最大限度减低安全管理执法人员的责任风险,打破安全监管部门“成无功、败有过”的固有模式,科学划定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明确监管标准和规范,而不是一味地靠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心,应当真正做到“依法治渡”。

三、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行动的要求

(一)建立部门协调沟通机制,明确检查清单。由于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范畴不同,执法程序和法律依据也可能不一致。各部门应依照相关职能,提出联合行动方案,最终由安全生产监督局汇总后确定统一行动方案,并明确实施部门以及配合部门。例如,将《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9号令)的要求进行分解,列出企业应当履行的责任,同时,将监管部门监管项目细化,建立监督检查大清单,再依据职能分配到直属海事、地方海事、地方船检、公安消防、港口等具体部门。对联合行动中遇到的问题,牵头部门应及时会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必要时报请双方共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多部门积极参与,明确检查规范。安全生产联合监督执法行动的各参加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的工作,要“真动作、真出人、真出力”,密切配合,协调行动,严格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监管工作。针对检查清单所列监管要素,必须联合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监管规范。同时,应做好检查后的跟踪、复查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场面轰轰烈烈、效果并不见佳”的现象。

(三)构建联合执法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系统,提升监管效能。联合执法过程涉及的部门众多,监管覆盖面广,把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到操作层面,需做大量细致、繁杂的工作。为此,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全国渡口渡船信息系统》平台,将远程监控检查、信息核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将动态监管和静态监管有机结合。要充分利用政府内网平台,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相关部门信息交流传递、随时保持畅通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网发布,包括需要相关部门协查处理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的内容,这样不仅有效节约人力资源,而且能够做到精确打击,解决一般性联合执法落实难的问题。总之,长江客汽渡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是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也是优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必然选择。构建科学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从而最终构建协调高效的多部门联动执法,打急诊医学论文造统一的监管执法平台,将为实现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内河水运发展体系提供坚实的行业管理基础。

作者:张祖刚 张敬东 单位:南通市地方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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