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社科历史 > 人文科学 >

经济法学的几点思考

(一)中国经济法演生模式的构建

经济法演生模式是经济法及其理论体系演化、演变及生成的逻辑基础,也是经济法理论建构的基石。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是西方法学范式下照搬的结论。由于忽视了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文化背景,忽视了对“地方性知识”的承认和重视,因此其结论的可解释性不强。经济法秩序的生成既需要有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表层结构的法律文化作为其前提,也需要法律心理、法律意识等深层结构的法律文化共同产生交互影响,在经济法秩序形成过程中实际上存在着特有的法律文化与之匹配。多数学者对经济法演生模式的研究,是以“双失灵”理论作为分析的工具:即市场会产生失灵,因此需要国家用“有形之手”代替市场“无形之手”来发挥作用。另外,政府干预主体由于智识有限、利益偏好、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干预越位、干预缺位及干预错位,因此需要对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序进行规范。这样的解释自然就得出了“市场经济→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经济法产生”的公式,即先有市场经济,后有经济法的结论。尽管有这样的内在逻辑,但基于各国文化的差异,经济法的演生路径也呈现出多元化。如美国形成了自由市场经济法、德国形成了社会市场经济法、日本形成了政府主导经济法、瑞典则发展成福利经济法。中国经济法的演生模式如果不考虑本国文化根基,仍然照搬“市场经济→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经济法产生”的逻辑公式,则会使人产生置疑。因为西方传统文化有着经济法和民商法所需要的浓郁的权利和文化法治传统,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经济法和民商法所需要的文化土壤,这就使中国经济法的发育方式和发展起点不同于西方经济法。由于中国经济法和民商法缺乏内在的文化根基,决定了只能依靠政府外力来建构,同时也因为没有相应的文化背景,经济法和民商法在实践中遇到了阻碍的力量。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过程中,很多地方尚不存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因此在上述公式引领下构建的中国经济法演生模式就会因传统农村不存在“市场经济”这一前提而失去解释的合理性,理论上构建的中国经济法传统主流演生模式乃是值得反思的。[3]中国经济法研究的基本假设应从“市场失灵”向“市场不完善”假设转换,经济法研究核心应从授权法模式向控权法模式转换。中国政府不仅要承担建构市场体系的任务,还要承担起培育市场经济文化的重任,向社会公众灌输市场经济观念,逐渐培育起“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文化背景。通过宪政转型与市场化转型实现互动,用宪政来调适和统摄政府与市场在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实然关系,最终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演生模式。

(二)传统经济法理论框架的超越

仔细检索和梳理我国经济法学自诞生以来的研究成果,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的理论框架主要是围绕市场与政府、私法与公法等关键词构建起来的,这些二元对立的关系也一直处于不断被认识、遭挫折、被言说的过程。[4]这种传统的非此即彼的两分法长期占据了人们的视野,模糊了人们的视线,使人们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偏离了方向。如果将上述讨论置于人类学整体观的视野下分析,可能会得出较为合理的解释。人类学整体观把人类和人类所创造的文化看成是一个由诸多要素相互联系而组成的整体,如果过分强调要素的二元对立,势必会造成对文化的认识偏差。人类学整体主义还指出,心与物在文化象征系统中是连续体,这个心物连续体是个人与社会的对立统一,即个人在社会结构中活动并在活动中有创造性地复制、发展和变通社会结构。整体不是我们看问题的视角,而是我们在建构整体。“对于我们的观察而言,整体本身从来就不是既定的,它们无一例外是我们头脑的建构。它们不是‘既定事实’,不是我们因其相同的自然属性而自动视为相同的同类客观材料。缺少我们可观察的众多单个事实之关系的精神图式,它们便完全不可感知。”[5]可见,对经济法理论框架的探讨,如果离开特定的时空背景是没有意义的。经济法关注的焦点应集中到市场与政府、私法与公法、经济与法律等关系的互动上,而不是静态地讨论谁主谁次。例如,在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中,经济法更应关注的是引发“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变动的社会经济情势,以及蕴含其间的权力和权利的划分和设置,根据情势对其做出整体的、动态的处理,把握好干预的适度性。在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处理上,经济法实现了对公法与私法严格划分界限的超越,实现了“公私兼容”。尽管从社会学家的角度来看,不可能在公私法之间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但是囿于传统的法学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经济法对以“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或者政府与一般民事主体间在平等地适用“私法”时,表现出不自在和彷徨。因此,用人类学整体观来淡化二者的界限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要强调经济法的综合调整特质,使公法和私法互为手段,交互使用。

(三)经济法研究方法的创新

判断一门学科是否成熟,除了看它有没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概念体系外,还要看它是否形成自己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的本质是研究问题最佳的路径与方式。经济法研究方法丰富多彩,除了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外,更注重与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交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探究经济法律现象及其规律,视野更宽广,手法更新颖,具有兼容性和开放性的特征。人类学田野调查方法在经济法中的应用,可以有效解决经济法研究中的形而下的问题。田野工作(fieldwork)与“参与观察”(participantobservation)被认为是人类学与其他学科的最主要区别之一。田野调查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参与观察,要求研究者投身于他所要研究的人群之中,参与他们的社会生活,观察周围正在发生的事情,进而熟谙这个区域内居民的规范与价值。“田野”日益成为人类学传统唯一用于区分人类学与其他学科的组成要素。[6]田野调查的核心是如何“进入”与“参与”的问题。所谓“进入”,就是研究者要真正进入被研究对象的社会生活中,最大限度地贴近其社会生活,使被调查对象产生认同感,才能获取真实的资料和信息。所谓“参与”,就是研究者参与到被研究对象的社会生活和具体活动中去观察,在进行观察时,不仅不要干扰到被研究对象,还要避免“自我文化中心”的偏见,不能用研究者意识领域中的价值标准去判断相异的文化现象。在人类学家看来,法律并不是一种孤零零的存在,脱离文化渊源的法律是毫无意义的。参与观察不是研究“既定”的整体,而是通过常见因素建构各种模式,是对整体重新建构的过程。正如霍贝尔认为的那样,研究法律的任何方法,不论是原始的,还是文明社会的法律,必然是折中和综合的。[7]费孝通先生则以其几十年的人类学实践构建了“社会缩影法”。即通过对某一个具体的社区进行田野调查,解剖清楚它社会结构里各方面的内部联系,查清楚产生这个结构的条件,做出一个具体的标本。然后再去观察其他社区,和已有的这个标本做比较,把相同和相近的归在一起,把不同的区别开来,形成类型比较法。应用类型比较法,可以逐步地扩大实地观察的范围,按已有类型去寻找不同的具体社区,进行比较分析,逐步识别出中国农村的各种类型,步步综合,最终接近认识中国农村的基本面貌。从点→多点→面→全面,从一类型社区→多类型社区→地域→中国的思路,展现了从微观到宏观、自下而上的研究过程。中国经济法研究方法既要关注形而上的理论研究,又要重视形而下的实证研究。将人的生活、人的全面发展与经济法直接结合起来,改变经济法理论与生活严重疏离的现象。从我国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适用中的问题和案例出发,开展扎实而深入的田野研究,提供反映国情特点和多种变量的高质量民族志,为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作者:杨玉梅 杨俊生 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更多人文科学论文详细信息: 经济法学的几点思考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skls/rwkx/127704.html

    相关专题:制约情绪的因素主要有 小说月报原创版2015


    上一篇:新生儿颅内出血临床护理学论文
    下一篇:Excel电子表格教学创新探索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