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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教学专题道德修养论文

一、结合十八精神,及时充实教材

13年版教材,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后第一次对“基础”课所作的修订。为了更好地贯彻十八精神,根据课程特点,将十八报告中一些新的概括、新的提法和新的观点,及时充实到新版教材之中,比如:在“绪论”中,及时补充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在“大学生的历史使命”中,及时补充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在“共同理想”中,及时补充了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论述等等。

二、完善“基础”课教学专题的新构想

随着13年版教材内容的更新,“基础”课教学专题的设置也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加以跟进和完善。但是,在修改、完善作为课程的教学专题时,并非简单地增减一两个专题,也不是简单地给个别的教学专题换个名称而已。在修改、完善作为课程的教学专题时,至少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一)根据性

专题的设置首先要考虑的是课程的教育目的。“学校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自觉行动,是选择有效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达到教育目的的过程,它不同于自发的教育过程。”[1]对于“基础”课来说,贯彻和实现课程教育目的的就是统编教材,它是学生在校获取系统知识、提高思想品德的重要工具,也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具体依据。这也是为什么在13年版教材对教材进行修订特别是对某些章节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之后,急于完善“基础”课教学专题的根本原因。

(二)同质性

专题教学,顾名思义,即根据开课的宗旨、结合教材的内容,紧紧围绕某一话题或主题进行深入的研讨式学习。这里,“某一话题或主题”中的“话题或主题”,在内容或性质上,应当具有相同性、或同类性,即同质性。只有注重了教学专题的同质性,才可能在具体教学专题的设计上和教学中,更好地在有限的学时内,突出重点,整合内容,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从13年教材来说,教材的第五章,既有宪法的内容,又有法理学内容;第六章,主要涉及的是法理学的内容。根据教学专题同质性的要求,如果把第五章中的宪法部分作为一个独立专题,而把第五章中法理学的部分与第六章合并成另外一个独立专题,这样,专题的内容不仅相对集中、完整,而且在实际教学中还可能更加易于操作,结构更加合理、顺畅。

(三)稳定性

长期以来,特别是“05”方案实施以后,各高等院校“基础”课基本上都采取的是专题式教学方式,并形成了相应的教学专题。设置和完善教学专题,应注意保持专题的相对稳定性。稳定的专题,有利于教师深入钻研专题内容,广泛收集专题资料,高度关注专题前沿动态,仔细琢磨专题教法,进而提高专题仍至整门课程的教育教学质量。13年版教材,虽然修改的地点比较多,个别章节的变动也比较大,但从总体上说,有些章节的整体框架变动不大。比如,13年版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下设三节,即:理想信念与大学生成长成才;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架起通往理想彼岸的桥梁。前五版第一章不仅章的标题完全一样,而且节的标题和数量也完全一样,所不同的只是个别“节”的“目”的数量不同,相关内容的提法和论述不同。还如13年版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在前五版中,章的序位、标题和节的数量、标题也完全一样,所不同的只是个别节中的“目”的调整和有关内容的提法、表述的不同。因此,对于教材中这些整体框架结构变动不大的章节所对应的教学专题,完全可以在仅对个别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的基础上,保持其专题的稳定性,至少是保持原来专题主题和结构的不变。

(四)前瞻性

在设置教学专题时,作为一线教师应认真体会课程目标、仔细研读教材内容,做到既以教材为依据,又不拘泥于教材的束缚,尽量以战略和发展的眼光,使教学专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基础”课06年版教材出版后,根据当时教材的内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将教材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与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两章,合并为一个教学专题,即“三大生活中的道德要求与法律规范”,这种处理既有教材上的根据性,又有专题教学的特色性,还为13年新版教材证明了其所具有的前瞻性。根据13年版教材,经过一年的教学实践,在对原定教学专题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新的八大教学专题,即:第一讲:话说大学生活;第二讲:理想与信念;第三讲:漫谈爱国主义;第四讲:人生三论;第五讲:关于公民道德建设的若干重要问题;第六讲:三大生活中道德要求与法律规范;第七讲:宪法略论;第八讲:法理概要。

三、新专题在实施过程中应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一)思修部分与法基部分的关系

“基础”课的内容客观上可分为两大部分,即思想道德修养(简称“思修”)部分和法律基础(简称“法基”)部分。在实际教学中,有的学校思修部分由一个老师上,法律基础部分由另一个老师上;大部分学校是一个老师同时将一门课承担下来。由于教师专业背景或知识结构的差异,导致老师在对思修与法基部分内容的处理上主观随意性过大,存在失衡现象,要么偏重思修部分,要么偏重法基部分。由于修养部分的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等内容,学生平时了解比较多,讲好不容易,而法基部分的内容特别是有些部门法的内容,知识性和实用性较强,因学生平时接触不多,稍加深入并结合案例进行教学,学生就会很感兴趣。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有的教师往往容易弱化思修部分,强化法基部分,特别是在思想政治理论课“98方案”实施期间,同时担任过“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两门课程的教师,更容易出现上述情况。就13年版教材来说,对于法基部分,删除了原来对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具体内容的了解,强调的是对法律精神、法治理念和法律权威的教育,因而在实际教学更应正确处理好思修与法基两个部分的关系,在思修部分下功夫,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中寻找切入点、紧扣关注点,破解一般化、简单化,提高针对性、实效性。而不能像讲授法学专业课那样,对具体部门法和程序法花费很多学时讲授,不仅学时不够,而且也不符合“基础”课的教学目的。13年版教材要侧重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对当代大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从思想意识上引导学生知法、守法和用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课堂教学的效应。

(二)表面热闹与课堂实效的关系

在教学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有的课堂比较沉闷,学生的参与度不高,教师试图营造一种轻松、民主、活泼的教学氛围,虽经努力,但效果仍然不佳。究其原因,除了学生方面的因素之外,可能与教师的积极性、持续度、所提问题的质量以及方式方法有密切的关系。而同一教师的其他课堂,稍加鼓励和发动,学生的参与性很强,发言的积极性很高,个别同学在同一节课中,数次举手发言,甚至有时在某一同学发言的前后,其他同学自发地为其喝彩助威或鼓掌加油的局面,可谓气氛活跃、热闹非凡。课后想想,发现热闹的背后,就发言的动因来说,有的可能因发言加分而言之,有的可能因面子观驱使而言之,当然也有不少同学因确有自己的想法而言之;就过度热闹的场面来说,有时可能是因不同专业的学习习惯而产生,有时可能是因学生发自内心的赞许而产生,有时也可能是因课堂的失控而产生。因此,作为教师要善于看待、分析课堂上的“热闹”场面,区分不同情况,在充分保护学生发言热情的基础上,对个别极具功利性的发言和失控状态,有技巧性地加以因势利导与合理管控,提高发言质量、确保教学实效,努力克服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在推进课程改革的进程中,课堂教学曾一度出现不问效率不讲质量的无序状态,表面上看,课堂上热热闹闹,气氛活跃,实质上是虚假的‘繁荣’”[2]状况。

(三)知识性学习与提高素质的关系

“基础”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它有自身特有的范畴、观点和知识体系。对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很好理解和把握。但是“,基础”课的重点并非简单的知识性学习,它是在综合运用思想政治理论课其他三门课程的原理、知识和观点的基础上,解决学生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道德品格、法律意识等方面有关现实和深层次问题,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知识性的学习相对来说较为容易,解决人的道德品质和思想意识的问题则困难得多。因此,教师在专题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作用,通过研讨式、启发式、问题式、交流式、论坛式等各种方式,从开课宗旨出发,正确处理好知识性学习与提高素质的关系。

(四)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学生需求的普遍性是指高校“基础”课是为了满足高校所有的大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的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以及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但每个学生成长的背景、文化基础、兴趣爱好以及专业性质都有一定的差异性,在教学内容上应尽量考虑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满足他们的不同需要。比如在有关教学内容的安排上要注意结合学生专业学习的不同情况,选择与其专业密切联系的案例进行教学,针对性会更强。

作者:李芳 李金萍 余四川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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