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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

一、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的背景

随着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以及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涌现出一批又一批杰出的法律人,除了为中国社会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之外,还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但中国高等法学教育诸多方面仍存在问题:一是法学传统教学目标的局限,忽视对学生创新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教学目标的缺失也导致法学专业的学生很难在学校教育中接受到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学理念的熏陶和感染以及相应能力的培养,难以及时形成系统的逻辑思维和全面的法律意识;二是传统的、单一的课堂教学模式阻碍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现有的课堂教学模式更倾向于“教”,即教师主导课堂,疏于引导学生建立合理的知识体系和法律思维,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成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学生学习缺乏自主性和积极性,对专业知识疲于思考和探究,缺少对知识进行消化和吸收的能力,没有形成扎实的理论知识体系;三是实践教学体系的单薄,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不可或缺的教学环节,多采用专业实践教学手段,而真正能发挥较大效用的课程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却鲜有使用,能接触到这一板块的学生更是少之又少,最终导致大部分学生缺乏法律实训经验;四是传统的教学考核机制与社会实际要求脱节,现行的考核机制大多单一的集中在对课本知识的浅层次的考察,缺少对社会要求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察,因而,现有的教学考核机制很难正确引导学生培养相应的能力。

而其中尤以教学模式的问题最为显著,在教学模式的不足下进一步导致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和学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等诸多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为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而这一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成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目标,而实现这些目标都离不开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教学模式。

二、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的定位

如何更准确地定位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就要与以往的传统教学模式相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侧重于应用性的培养,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具备实践能力,能对复杂的案件有明确的处理思路和解决办法,倘若一个法律人能将书本知识倒背如流,但不能适当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是不符合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培养的法律人才,我国应重视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注重互动式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积极学习的主动性,以前的传统教学模式总是以老师单方面灌输为径,对学生实行教育,老师在前面灌输式地讲,下面的学生却是一副茫然的表情,没有让学生的主体性得到体现。在卓越计划中也明确指出了“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的指导思想,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我们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定位:以适应社会需要的、培养具备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出发,通过设置合理的课程设置从而达到不会流于形式的具有可实施性的教学模式。

三、国外法律人才教学模式的经验与借鉴

当时代推进人们对于法学人才教学模式的加深,国内高校也在为了更全面、深刻地践行卓越计划而探索新的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这可以汲取世界上成熟的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经验。

(一)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教学法”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米大尔提出的,风靡法学院,是美国最主要的也最成功的教学方法。其以实际的判例为导入,通过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课前,老师结合教学内容整理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以及提供与之相对应的参考文献目录,作为教学辅导资料分发给学生,学生在课前仔细阅读,通过自我分析作出相应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主动查找相关联的判例,准确理解该判例法原则里面蕴含的法律精神;课堂上,老师通过一系列巧妙的问题引导学生进行有效的思考和展开合理的讨论。课后,通过个别辅导,让学生获得来自教师的知识点拨,从而达到知识的“拔高”。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判例教学法”的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有机融合,拉进了教学和实践的距离,让学生能够灵活利用逻辑思维能力,通过个案把握其中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与此同时在发现问题的同时解决问题。在判例法制度之下延及的“判例教学法”,它能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推理能力,还能从真实、复杂的判例出发,研究、讨论、解决的都是“真问题”,因此总结出来的规则有其现实性和可行性,其中抽出的法律原则更具有普适性。

美国著名的法官霍姆斯曾提出,“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在于经验。”从这句话里我们也可以知悉,法律的生命在于它所要调整的社会现实。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的轨迹是一个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活生生的个案不断推动而成,这也说明“判例教学法”的裨益之处。相比之下,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一直以填鸭式的灌输为主,虽然能保证学生了解更多的法条,但打击了学生的积极性,也忽略了学生的主体性,这使得学生长期处于被动接受的困局。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与我国的填鸭式教学就恰如陆游的“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要自己“躬行”才能深刻体会法律的精髓。

(二)德国——“学术研习法”

德国大学法学教育分为三种形式,让德国教学模式日趋成熟化。第一种形式是采取的讲授课,这种教学方式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的基础教育。第二种形式是以练习课的形式,练习课以案例为主要能容展开,注重培养对于生活中实际案例的分析能力,从而达到对基础课程的巩固和深化,通过当场笔试和家庭论文相结合的方式,考察了学生对于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而第三种形式是讨论课,其特点是以教师引导和学生讨论为主,每个学生都必须在教师的拟订的一些具有争论性的论题中选取一个,在研讨会上做一个简明的报告并回答教师和参加者的提问,再根据讨论的情况制作一份学术论文,以期达到锻炼学生的学术表达与思维的能力。取得这些形式考察合格的书面证明是参加国家考试(相当于我国的司法考试)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这些课程的参加和考试表面上是自愿,而实则带有强烈的强制性色彩。由于德国的大学不颁发法学学士学位证书,因此不通过国家考试意味着不但无法进入司法领域工作,而且大学相当于没有毕业。

由于德国法学现实的特性,使得讲授课与“学术研习法”得到了有效的实践。通过“学术研习法”,不仅弥补了讲授式教学的过于单调、乏味的不足,而且能调动学生研习的主动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进而锻炼了学生的能力。相比之下,我国传统的法学课堂多采用讲授方法灌输知识,几乎鲜见其他形式来辅助教学,长期下来学生养成了义务式学习,缺乏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慢慢也就丧失了追求法学知识的热情。

四、我国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的构建思路

随着我国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人才的认识的逐步深化,我国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但仍在探索的道路上。以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为例,在教学方式、课程设计和培养手段上进行了革新。在教学方式上,加入专题讲座,由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官、律师主讲一个比较热点的问题,如吉林省民商事审判动态,让我们理论联系实际,理解和掌握最新的法律实施动态;观摩法院庭审,让我们身临其境感受作为法律人的风采和发挥了法庭的强大平台,从而熟识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具备的素质和技能。在课程设置上,一方面,增加实践课程,如民事诉讼业务流程课、刑事模拟法庭课等多门实践课程,让我们对应用性的知识有了深入的了解,为应用型人才奠定实务的根基;另一方面,新设会计学、财政学、管理学等多门经济管理类课程,使我们在财经学校学习法学的同时也具有作为财经学校学子的风采,体现了作为财经院校的特色,为复合型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培养手段上,实行“双导师制”,在平时的理论学习中,有在校的理论导师指导;在实践中,有实务经验丰富的事务人员担任导师,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指导。从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在逐步的探索之中。

虽然我国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但随着各大高校的不断推进,势必我国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会得到建构。针对我国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笔者提出如下几条建议:一是转变盲目的灌输式教学,实行“学术研习”教学,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和探索来提高学生对于学习法学的兴趣;二是在单调的讲授式基础上,通过生动的案例让课堂能够充分带动学生的思考,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三是加强实践性教学的比例,有针对性地进行应用性的讲授,让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法学的实际需要和增加个体对教学的感受,从而达到重视实用性的效果。综上,我认为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的构建思路是:以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教学为主,辅之以适当的指导、实践应用性的教学模式。

作者:刘波 单位:吉林省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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