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法》的修订是完善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请求
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获得了严重成就,迄今以宪法为中心的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构成,但还不能完整顺应全面建立调和社会新形势的需求。一些对构成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亟待研讨制定,一些曾经制定的法律也需求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和社会全面调和开展的请求进一步加以修正完善,另外一些行政法规和中央性法规也需求修正完善及与相配套的施行细则则需求出台。我国当前的立法目的是:为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全面调和开展的新形势,要继续增强立法工作,进一步进步立法质量,到2010年构成具有中国特征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消防法》的修修订是完善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请求。原《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开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状况和新问题。原《消防法》的一些规则曾经难以顺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求,主要表现在消防平安管理的有关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防备火灾风险的有效机制;消防工作义务机制不够完善,消防义务主体的消防义务不够明白;消防监视机制不健全,致使监视不到位等。
《消防法(修订草案)》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经过。新《消防法》的公布及施行,关于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分离”的消防工作方针,进一步肯定消防工作的职责、强化消防监视管理、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新《消防法》的公布及施行是我国消防法制建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我国消防工作步入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其从消防工作的方针、准绳,乃至于对火灾的防备、消防组织的建立、灭火抢险救援工作、法律义务等都做了愈加明白的规则,使消防工作的主要方面愈加科学、合理,也愈加契合中国特征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请求。
二、《消防法》修订中的几个新制度
(一)树立消防平安义务制度
《消防法》第二条抵消防工作的准绳及消防平安义务制度停止了特地的规则,即“依照政府统一指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担任、公民积极参与的准绳,实行消防平安义务制”,并增加了“树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相比于原《消防法》,其关于消防工作准绳及消防平安义务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则,有效的谐和了特地机关、有关单位和公民等社会各方面在消防工作中的关系。这样的规则愈加合理,由于消防工作属于社会公共平安事业,需求多方面的积极参与,政府是社会公共平安事业的执行者,应当担负起指导义务;特地机关是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应当依法管理消防事业;而有关单位和公民是与消防事业利害关系最亲密的主体,应当积极参与到消防事业之中来。修正后的《消防法》,依法实行时肯定了国务院抵消防工作的准绳请求,契合消防工作规律,有利于谐和公安消防机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与社会各单位之间的关系,树立和落实各方面的消防平安义务制,有利于调动公民参与消防平安建立的积极性。
(二)变革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制度
建立工程消防图纸的设计与审核是特地性技术工作,应当由特地的技术机构和技术人员来承当。但是长期以来,建立工程设计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来审核,而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图纸由公安消防机构来审核。由公安消防机构来审核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占用了消防机构的病原,使灭火救援一线人员愈加紧缺,削弱了经常性的消防监管。2
《消防法》在修正过程中将消防设计作为整个工程设计的一局部,规则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图纸检查机构承当按照国度质量规范审核工程设计图纸的职责,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承当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图纸的备案、抽查义务。这样以来,能够发挥消防设计图纸审核人员的专业优势,进步审核质量;可以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神增强消防平安监视。为了增强消防监视,修订后的《消防法》还规则了人员密集场所、较大范围的寓居建筑以及特殊用处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公众汇集场所投入运用、停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程序;规则了中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及严重失实消防文件的法律义务。
(三)树立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和出场批次检验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证消防产质量量的义务应由相关行政部门来承当,但在理论中,产质量量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产品的消费、运营和运用管理方面存在义务不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处理上述问题,修订后的《消防法》树立了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和出场批次检验制度,即抵消防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出厂批次检验和强迫性产品认证制度。这将有利于从源头上处理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有利于避免不契合国度规范、行业规范的消防产品进入市场,也抵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提供了根据。
(四)推行火灾公众义务保险制度
近年来,许多中央发作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常常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大众消费生活形成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要素,也给政府带来宏大压力。
我国《消防法》在修订过程中,规则国度鼓舞发作群死群伤可能性较大的公众汇集场所和易燃易爆风险品消费、贮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义务保险。鼓舞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义务保险。由于我国保险事业开展较晚,在社会保险认识普遍偏低的状况下,从公众汇集场所和易燃易爆风险品消费、贮存、运输、销售企业开端,逐渐推行火灾公众义务保险制度,有利于发挥这项制度抵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五)完善消防监管制度
修订前的《消防法》将消防机构应当承当的监视管理义务分散规则在“火灾预防”一章中,且不完好、不明白。修订后的《消防法》单独设立“监视检查”一章,集中规则了关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的监视管理义务。一方面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强化了对公安机关依法实行职责的监视,这些规则可以实在的保证《消防法》的贯彻施行,同时避免权利滥用,契合依法行政、权责法定、公开透明、承受监视的法治请求。
(六)赋予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
据统计,目前我国60%以上的火灾都发作在乡村和乡镇。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面对广阔乡村和城市社区,最理解基层消防平安情况,却没有消防管理职金融经济期刊责。修定后的《消防法》赋予了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规则公安派出所能够担任日常消防监视检查、展开消防宣传教育。这既是我国消防理论的需求,也契合消防法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