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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疗弱势群体医疗保障论文

1城镇医疗弱势群体的定义、类别及其判定标准

1.1定义

因为患病的原因导致需要承担的医药费远远高于个人或家庭的净收入者,即是本文所指的医疗弱势群体,它涵盖了以下核心的要素:一是因为疾病的原因;二是考察的是经过医疗保险报销之后需要个人承担的医药费(即报销后个人需要承担的净额);三是与个人或家庭的净收入作比较,个人或家庭的净收入是指总收入扣除基本生活所需后的余额。

1.2类别

1.2.1低保户、重度残疾者

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低保户、重度残疾者,一般无收入或收入极低,国家所给予的救助金仅仅能够维持最低的生活标准,一旦患病需要医治时,就无法应对,所以他们理应被列为医疗弱势群体。但是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对于这类人员应当实行动态认证管理,当他们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就需要把它们移除名册;同样的道理,当其他人的条件变坏而需要救济时,就需要在名册中加上他们的名字。

1.2.2年龄届满80岁及以上的老人

我国正在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在老龄化社会中一对夫妻赡养四个老人的局面将会逐步增多,尽管老人或有不错的收入,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加,他们的收入增长速度不会同步,子女也不可能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但是他们用于医药费的开支必将同步增加,为此,本着从关爱老人的角度出发,将届满80岁的老人列为医疗弱势群体就显得非常必要。

1.2.3辖区内常住人口中高额医疗费负担者

有一定的收入,但高额的医药费已经远远超出了自身的承受能力,具体包含在以下情形中:

(1)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者。

(2)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者。

(3)未参加医保者。

1.2.4外来务工者

一般的城镇中外来务工者占医疗弱势群体的比例最大,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农民工。他们按是否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类:

(1)具有初始医保者。

(2)未参加医保者。

2入口问题的解决

进入医保系统就是进入了社会互助系统,个体困难就可以借助众人的力量得到解决,因此在构建医疗弱势群体医疗保障体系时,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实现全民参保,将其纳入统筹范围,共享国家发展的红利和众人互助的爱心。

2.1解决弱势群体医保的实质分析

构建医疗弱势群体的医保保障体系的实质就是凭借全社会的力量,帮助病患者,不同参保人员在不同的时间段使用统筹资金来达到医保基金的平衡运行(错时消费)。来源于个体的缴费标准是固定的、统筹的医保基金总额也就固定,基金在运行中一般不产生增值(非经营情况下),更多的是健康的年轻人让位于年老病患者先行进行医疗消费,如此一茬一茬地轮换,也就保证了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医保基金运行的原则是:收支相抵、略有结余,所以随着公民健康需求的无限增长而带来支出增加的压力,我们就需要确保收入规模的同步增加,否则就会出现支付危机。

2.2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实现全民医保

本辖区内所存在的公民均在为辖区建设工作,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创造基本的医疗保障体系。

2.2.1本地常住人口,需要具备“两保”,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无收入、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费由国家或者所在单位承担,本人免交。鼓励有条件者购买商业保险:重疾、大病住院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可选。

2.2.2具有初始医保的外来务工者,实行二次参保,该二次医保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可在居民医保条目下单设一类外来务工临时居民医保,凡是在当地工作一年以上均可参保费用由个人和单位承担。

2.2.3无初始医保的外来务工者,明确要求其需要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然后在务工地参加上述居民医保中的外来务工临时居民医保。

3报销待遇问题

建立多层次响应的互助、救助机制,把弱势群体的困难多层分解解决,就会变得容易、轻松和现实,实施起来就会很顺畅。

3.1正常待遇不变

凡是参加医保的各类人员均可按照当地的规定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不再另外附加限制性规定,但是根据保险补偿性原则要求,二次参保的外来务工临时性居民医保必须首先在初始地报销,然后由现工作地报销差额。

3.2对于年龄届满8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全免费医疗待遇

首先在基本医疗中,提高报销率,经过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报销后剩余的余额,再用救助基金予以解决。

3.3高额医药费承担者的特别解决措施

这里所指的高额医药费是指经过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报销之后剩余的费用(一般是指住院费用以及视同住院的门诊费),即患者所需承担的医药费净额。

3.3.1单位福利费的贡献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单位需要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为了充分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建议国家允许对于高额医药费承担着动用这部分费用,比例可以规定在10%~30%,即视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后需要个人承担的金额大小以及家庭的承担难度,按照10%~30%的标准给予补助。

3.3.2建立医保救助金机制

建立医保救助机制最为关键的是基金的来源,只有具备资金储备才能实施救助行为,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实现:

(1)医保基金年度节余额的转入。

(2)国家财政拨款(中央和地方共担、以地方政府为主),启动时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

(3)年轻人捐献个人账户资金。年轻人具有年纪相对偏小、身体健康、患病几率较低等特点,他们动用个人门诊费账户资金的额度相对较小、节余资金额度相对较大,为了实现“以青养老”的目标,倡议年轻人捐献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给医保救助基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鼓励、优惠性政策,比如连续捐献多少年或者多少金额,适度提高其住院报销率、适度降低起付线等等。

(4)适度提高单位的征收率,比如1%。社会企事业及行政单位,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赋予了具有救助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因此,适度提高征收率而专设救助基金必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而且也不会给缴费单位带来大的负担,所以是较为容易实现的。

(5)社会捐赠、出售福利彩票利润的部分转入、经营医保基金所产生的利润、医保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等等。

(6)民政线上的救助资金的适度转入。目前很多救助(包含医药费的原因)是从民政那条线来的,为了更加专业和救助得当,建议根据救助的与医药费相关的数据将资金划转到医保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在筹得足够医保救助基金的情况下,就可以有序地展开救助行为。在第一层次由单位福利费补助之后,对于剩余的需要个人承担的医药费,可以按照下表所列出的条件及给定的报销比率给予救助性报销。

3.4救助行为延伸:相关机构的联动

为了构建有效的对城镇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体系,需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实现,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应当义无反顾地担当起这份社会责任,就医药费这块,还可以延伸到与此行为密切相关环节:医疗机构、药品流通企业、药品及药用材料、器械生产商等。可以考虑:医疗机构减免药品及材料的加成费、适度减免手术及治疗费;药品流通商可以按照进价销售;药品生产商可以按照厂价提供药品等等。于是就可以为弱势群体制发一张特别的医保卡,直接有权取得该医保卡的人员包括:常住人口中的低保户、重度残疾者;外来务工中初始在户籍地参加新农合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以及无医保者;一旦本地常住人员中发生个人承担医药费净额超过当地上年年均工资者,其医保卡信息经医保中心修改后,享受同等权利。持有该医保卡可以享受到以下实时结算优惠:

(1)指定医院就医,费用减免15%~30%;

(2)指定药店购药,费用减免15%~30%。综上所述,在社会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且分布不均、个体生活环境差异大的社会氛围中,自然会产生医疗弱势群体,但是在我国优势的互助共建(尤其是顶层设计)机制下,他们完全可以享受到充分得体的医疗保障。

作者:黄显官 彭博文 吕春 王海容 单位:泸州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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