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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保障金融危机论文

一、文献综述

最低工资制度自从设立开始就一直处于各种争议之中。人们一直担心一个问题:最低工资会不会导致就业的减少,尤其是对弱势劳动者的就业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赞成者认为,最低工资可以确保全日制工人得到足以购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年收入;最低工资可以防止垄断雇主剥削包括少数民族、女性在内的非技术工人;最低工资可以促使雇主提高劳动生产率,缓解失业的不良影响。然而,反对者认为,首先,最低工资将增加青少年、女性和少数民族等群体的失业;其次,法定最低工资的“溢出效应”将导致未被其覆盖部门的工资率下降;再次,最低工资将鼓励青少年退学;最后,由于大多数领取最低工资的人并不生活在贫困家庭中,导致其偏离了减少失业的目标。

从完全竞争和雇主垄断的模型分析来看,最低工资究竟是增加了总就业水平还是减少了总就业水平,在理论上并不明确。数十年来,经济学家试图通过各种途径来评估最低工资对就业水平的真实影响。查尔斯·布朗等人发现,最低工资使青少年工作者的就业减少。最低工资每提高10%会使青少年就业减少1—3%。[4]156但是,这种观点近年来遭到了挑战和批评。新近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水平上升对青少年就业到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各项研究之间并未达成一致性的结论。

经济学家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是否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从而消除贫困的观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低工资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消除贫困,但从理论分析来看,这一目标根本没有达到,而且还会有反作用。劳动经济学家普遍赞同,最低工资制度并不是消除贫困的有效政策工具。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反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声音一直都很大。张五常极力反对最低工资制度,他认为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管制,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破坏工商业的分红。最低工资的本意是维护低收入的贫穷工人,结果却使他们找不到工作。[6]吴美华和朱应皋则认为,中国目前并不具备最低工资的实施环境。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真实意图其实是借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名义,以达到倒逼产业结构升级的目的,使产业结构更加符合各个地区的比较优势。[7]

赞成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则分为乐观派和悲观派两种。乐观派认为,一种合适的最低工资制度在中国可能会产生三种效应:第一,最低工资制度具有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第二,一个各地区有差别的最低工资限制可能会促进制造业企业向内地转移,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第三,长期来看,最低工资限制可能会强制低人力资本劳动者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有助于我国人力资本的提升。[8]悲观派则认为,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没有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都阳和王美艳经过实证研究后认为:第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效果并不好;第二,月最低工资的覆盖率在外来劳动力和本地户籍劳动力之间没有显著差别;第三,不论对何种受教育水平的劳动力而言,外来劳动力月最低工资的覆盖情况并不差于城市本地劳动力。[9]黄岩和杨方的实证研究表明,1992—2009年,尽管深圳历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个人的基本生活有一定的保障,但对于整个家庭而言则保障不足,难以维持家庭的基本开销。[10]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大都针对最低工资制度与就业(失业)和消除贫困之间关系的研究,对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之后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保障性程度的影响研究较少。黄岩和杨方只对2009年之前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程度进行了实证研究,但对2010年深圳统一最低工资标准之后的情况缺乏研究与分析。本文试图探讨2010年以来深圳实行全市统一标准之后的最低工资制度能否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2008—2013年深圳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的变化特征分析

1、最低工资的增长率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一般而言,市场经济国家的最低工资相当于制造业平均工资的40—60%左右。一些欧洲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超过了制造业平均工资的60%。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的标准。”然而,大部分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未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40%。基于这一现状,我们对深圳2008—2013年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分析。2008—2013年,虽然深圳的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但比重均低于40%。其中,2009年的比重最低,仅为24.40%。2013年的比值最高,也仅为30.66%,与《最低工资规定》所要求的40—60%相差甚远。可见,尽管2010年以来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呈上升趋势,但与其他大部分省市一样,离职工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还比较远。深圳最低工资年增长率与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之间的比较。2008年以来,深圳的最低工资增长率波动较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则处于稳中有降的趋势。其中,由于金融风暴的影响,2009年深圳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增长率为0,远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在其他年份,深圳最低工资的增长幅度则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可以推断,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鉴于2013年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非常接近,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仍不容乐观。

2、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衔接比较合理。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救济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给予一定的现金资助,以保证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福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叫贫困线,是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操作指标。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则是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占收入分配的比重,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自1997年1月起,深圳开始正式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了方便比较,我们选取有两个劳动力的三口之家为参照对象,通过有两个劳动力就业的家庭与无人就业直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之间的现金收益来审视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社会保障功能。表2是2008年以来深圳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据变化趋势。2008年和2009年两个劳动力最低工资和三家之口最低生活保障的差值保持655元左右,原因是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两者均未作出调整。从2010年开始,由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不再划分为特区内的最低工资和特区外的最低工资,政府开始不断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两者差距开始逐渐拉大。从数据来看,二者差距的拉大,可以缓解三家之口的两个劳动力可以搭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便车”。由此可见,深圳最低工资制度基本发挥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的作用,降低了产生“上班不如吃低保”的制度风险。总体而言,2010年以来,深圳两个劳动力的三口之家的最低工资收入高于直接领低保的三口之家的现金收益,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衔接比较合理。

3、最低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人均GDP的增长率。在发展经济学中,人均GDP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宏观经济指标,也是人们了解和把握该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有效工具。如果一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够随当地的经济发展而同步增长,那么劳动者才算是真正分享了经济发展的成果。2008年的深圳最低工资增长幅度比人均GDP增长幅度高13.3%。然而,在2009年遭遇金融危机后,深圳的最低工资和人均GDP增长率皆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2010年,二者的增长率开始回升,直至2011年达到顶峰,其中最低工资增长的幅度达到20%。2012年,最低工资增长率开始下滑,到2013年最低工资增长率已经低于人均GDP增长率。最低工资增长率与人均GDP增长率最大差距是在2008年,二者百分比之差达到了13.30%。总体来看,近年来深圳的最低工资增长率高于人均GDP增长率,劳动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4、名义最低工资与实际最低工资存在差距。居民价格物价指数(CPI)是政府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参照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单纯以名义工资进行比较分析,则无法消除通货膨胀(或紧缩)给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带来的影响,也无法衡量最低工资在通货膨胀(或紧缩)情况下的真实保障能力。因此,为了避免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因通货膨胀而受到影响,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需与居民物价指数的调整幅度保持一致。为了方便比较分析,我们将以深圳2010年的物价指数为100的算法,以此来换算出2008—2013各年最低工资的实际金额,即实际最低工资。2008年以来,深圳的实际最低工资呈现持续上涨的趋势。首先,在2008—2009年,名义最低工资与实际最低工资变化不大,且二者差距不大。其次,在2010—2013年,名义最低工资和实际最低工资均有所上涨,不过二者的差距渐渐拉大,其中名义最低工资在这期间上涨了400元,而实际最低工资仅上涨了285元。特别是2013年,深圳名义最低工资的涨幅远大于实际最低工资的涨幅,其中名义最低工资在这期间涨了100元,而实际最低工资仅上涨了53元,二者的差距进一步拉大。整体而言,剔除物价上涨因素后深圳实际最低工资标准的涨幅低于名义最低工资的涨幅。

5、最低工资低于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是确立最低工资标准时必须参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消费性支出,即指居民以消费者的身份于市场上购买商品和劳务所发生的各种支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中国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不断提高,包括消费性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购建房支出在内的各项支出全面增长。作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深圳的人均消费支出非常高。将最低工资标准与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进行比较,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功能。2009年深圳市人均消费支出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值最大,人均消费支出比最低工资少843.84元;2011年二者的差距最小,仅有686.67元。不过,从2012年开始,两者的差距再次拉大,人均消费支出比最低工资少了727.31元;2013年,两者的差距更是达到了801.04元。整体来说,2008年以来的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劳动者个人的基本生活能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然而,放在家庭这一层次中来看,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难以保障家庭的基本支出,对家庭的保障作用比较有限。

三、结论与讨论

经过上述五个维度的比较分析后可以看出,除2009年以外,近年来深圳最低工资的增长率均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但是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仍然低于《最低工资规定》所要求的40—60%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衔接较为合理,而且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人均GDP的增长率,低收入劳动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实际工资涨幅低于名义工资涨幅;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大于最低工资标准,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虽能满足劳动者个人的基本生活,却难以保障所在家庭的基本开销,最低工资的实际保障力度仍比较弱。

通过对全国1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含4个直辖市)201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与人均GDP进行比较,结果显示深圳的劳动者所享受的劳动收益在国内处于较低水平,仅比大连稍稍多一点。这主要是因为深圳是一个移民城市,人口结构非常特殊。截至2012年底,深圳全市户籍人口为287.62万,而社会劳动者总数却高达771.20万,而且户籍人口数与社会劳动者总数的比例有扩大的趋势。庞大的非户籍人口为深圳提供丰富的劳动力,但这些非户籍劳动者却难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社会保障。尤为严重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成为某些行业(如保洁环卫行业)和企业给出的最高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然而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直到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颁发以后,最低工资制度才渐渐走向规范化。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自金融危机结束以来便不断调整最低工资,并维持在国内较高水平。2010年全市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后,虽然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强,然而对于深圳特殊的人口结构而言,现有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力度仍需进一步强化。我们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改进深圳的最低工资制度。

一是加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力度。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变量,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最低工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并使最低工资的调整法治化,让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切实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红利,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二是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与劳动力结构相适应。由于深圳“人口倒挂”现象严重,非户籍劳动力占多数且流动性大,许多企业的薪酬标准一般以最低工资为重要的衡量指标。因此,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与深圳的劳动力结构相适应,以此增强深圳对人力资源的吸引力,缓解部分企业“招工难”的问题,倒逼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是提升最低工资标准的立法层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威慑力。目前,《最低工资规定》仅是一部部级规章,其法律威慑力存在不足。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最低工资法》,并加强地方政府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力度,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作者:刘剑 单位:深圳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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