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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

一、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现状

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是实现我国环保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按照Kemp的分类,环境政策大致可分为命令手段(市场准入、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市场的手段(污染税、排污权交易、减排补贴等)和相互沟通手段(信息披露等)三大类。不同环境政策工具对企业减排的影响效果不同。从我国环境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看,基于命令的手段难以改变环境整体下降状况。原因在于即使单独企业达到控制标准,但对高排放产品的刚性需求导致高排放产能的过度集中,从而产生超越环境容量的过度排放。环境税费政策在我国的实施效果也不理想,排放标准和信息不对称、征管手段落后等使企业规避税费的动机强烈,往往通过寻租等手段逃避环境税费。相比之下,推行总量控制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在我国企业环保意识普遍偏低情况下较好的政策工具。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激励措施,激励企业进行低碳投资和减排技术的自主创新,促使企业采取最优成本方案实现环境目标。现阶段,我国应以市场手段为主,稳步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

从政策层面看,我国已认识到市场机制的重要性,尝试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并制订了一系列详细规划。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建设和规划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政策。2010年10月10日,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基本设想;2010年10月18日,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和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2011年11月,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中明确提出“通过规范自愿减排交易和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碳排放交易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跨省区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武汉)、广东、深圳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2年12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积极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上述政策和相关文件的密集出台,表明我国正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把构建和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从实践层面看,早在2008年,我国就在北京、上海、天津等主要城市相继成立环境交易所,开展正式的碳交易活动,包括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随后,全国各地区域性的环境交易所不断建设和启动。目前,国内已挂牌成立的综合性环境交易所有9家、专业性的环境交易所达20余家。这些交易所的业务类型主要是自愿减排项目和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其中,自愿减排项目下的自愿减排单位(VER)交易大多是个人或企业为提升形象而通过购买碳资产进行“碳中和”的小规模交易。而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核证减排量(CER)的交易也并不顺利,我国作为低碳产业链上的最大供给方,在国际碳市场上的议价能力较弱。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在2012先后启动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6月,设在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的深圳碳交易平台正式挂牌和上线交易,从而使深圳成为全国首个实质性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城市。与国内其他业务类型的交易所不同,深圳上线的碳交易平台属于强制交易市场,即为达到法律强制减排要求而产生的市场。目前,深圳已初步完成了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工作,在有效核查基础上采用竞争性博弈办法对全市年排放在5000吨以上的635家工业企业和197栋大型公共建筑进行了碳排放配额分配,分配的碳排放配额约1亿吨,超过深圳2013~2015年碳排放总量的40%。在深圳碳排放交易市场中,排放配额不足的企业为避免超额排放的经济处罚,必须向拥有节余配额的企业购买排放权,从而真正实现了环境容量资源的经济价值,也为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经验。

二、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从国际经验看,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尽管我国近几年在政策层面上十分重视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实践层面上众多区域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也在不断建立和启动当中,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发展前景广阔。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偏小

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建设环境交易所的热潮,但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核的需要。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基本国策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将区域性的环境容量资源价值化和市场化是体现地方政府绩效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但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长远发展看,我国区域性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布局过于分散,从而形成过于狭小的市场规模,给统一监管造成一定困难。同时,碳排放交易平台设置过多也会导致职能重叠、社会资源浪费和社会经济成本增加,进一步影响到全国碳排放交易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二)碳排放交易市场不活跃

从国外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的经验看,碳排放交易市场分割过细会导致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直接驱动力不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活跃度低。在我国各地相继建立环境交易所的繁荣背后,碳排放权的实际市场交易却十分冷清,我国成立的大部分环境交易所都面临市场交易量较少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将强制性的减排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加以强制约束,市场中的交易对象大多是自愿减排项目。目前,企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实现减排的目标基本上属于自觉自愿行为,国内碳排放权的购买者仅为少数愿意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大部分企业缺乏这样的自觉性。因此,现阶段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活跃度非常低。

(三)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制度不完善

1.市场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区域性的环境交易所林立,但没有制定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标准,各地交易所的业务类型和重心也不相同。北京环境交易所开发制定的“熊猫标准”主要针对农林项目的VER方面;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则主要关注传统项目的管理和标准制定,即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及相关资产的交易等;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交易标准则侧重于水泥、钢铁、电力、通信等产业。由于各地环境交易所的差异化发展,目前没有一个共同的碳排放权交易标准。

2.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与报告是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重要环节,但我国只有针对国家和城市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和报告的相关规范或规定,企业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规定,不利于企业碳排放量的监测、报告与核查。

3.市场运行规则不统一。

现阶段,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地启动的基于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在市场参与者界定、配额分配和定价机制、履约方式、责任义务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各地都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试图推出地方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4.缺乏针对碳排放交易的会计准则。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势必对企业的经营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企业财务应及时对这一变化做出正确反应,以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帮助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进行决策。但我国并没有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而出台任何会计规范或指导意见,从而导致会计实务存在一定的混乱。

三、推进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强制减排市场

我国的地方性碳排放交易市场以自愿减排为主,参与者有限,市场交易活跃度较低。事实上,即便引入市场机制,仅依靠参与主体的自愿性减排也无法真正实现减排目标,只有强制性标准和市场机制相结合,通过激励约束机制,才能较好地促进碳减排。而基于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机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是比较理想的选择,也是目前国际成熟碳排放交易市场普遍采取的做法。在总额控制和配额交易机制下,管理者会制定一个履约年度内的碳排放总量,然后在总量的约束下采取免费或拍卖的形式向参与企业分配一定配额,履约年度终了时,参与企业向管理者交付与企业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等额的配额。该机制的最大特点是履约方式比较灵活,从而使交易市场更为活跃。企业无论是通过免费分配或拍卖购买的排放配额都可在二级市场上售卖,从而使排放配额具有类似于金融资产的性质。在此基础上,配额不足的企业可在市场上购买配额以保证排放的需要,配额节余的企业可在市场上出售配额获利。基于碳排放配额资产还可以衍生出碳排放期货、期权等碳金融衍生产品,从而最大程度地活跃市场并实现碳减排目标。

(二)稳步推进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

由于各地在减排成本、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这种差异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因此不能急于建设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从长远看,我国各地碳排放市场实现对接,并逐步形成一个完全的、可自由流动和交易的全国性碳排放市场,应是努力的方向和最终目标。所以,应稳步有序地推进全国性的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即采取“先东部、后西部,先地方、后全国”的发展顺序。从我国公布的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所处的地域特征看,基本反映了“先东部”这一建设思路。这一发展战略的优势在于,可利用碳排放交易,通过市场手段实现产业在东、中、西部间的合理调整。对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省市而言,这样的战略安排可为其吸引和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引入东部地区的资金和技术提供重要机遇。同时,东部地区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先行建设,也为西部省市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提供宝贵经验。在各地区域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可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区域合作,为发展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做准备。碳排放权交易的区域合作要充分考虑各地在距离、经济发展水平及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合理制定区域内碳排放权的分配管理和交易规则,为进一步发展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奠定基础。

(三)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进一步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着力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碳排放权的产权性质和商品属性,为碳排放权的顺利交易创造有利条件。要对碳排放权市场的主体资格确立统一的法律标准,明确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条件、程序和内容;制定碳排放交易所创建、运行和管理的统一规定等。

2.加快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

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环境法规和环境法律,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建立市场参与主体法律登记、碳排放交易指标法律报告、碳排放量法律监测等一系列法律监管和保障机制,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依法健康运行。

3.制定完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具体核算

办法。应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的特点,在组织营运边界设定、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识别和确认、选择恰当的计算方法和排放系数等方面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为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

4.尽早出台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财务会计

规范。鉴于我国总量控制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实质性启动,应尽早出台相关规范,以利于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形成的排放权资产、负债进行及时确认和准确计量,真实公允地报告企业的碳排放成本和减排收益,以帮助企业追求低碳投资和选择利于环境保护的长期战略。

作者:刘承智 潘爱玲 刘琛 单位: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邵阳学院会计系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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