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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对策研究

一、民间资本投资黑龙江省银行业的有效模式分析

多年来,我国在丰富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鼓励兴办实体经营方面夙愿已久,鼓励并支持民间资本投也始终是发展中的重点项目。鉴于黑龙江省的地域性特征,以下通过参股、合资、独资新设和兼并收购四方面来分析我省银行业有效利用民间资本的情况。

(一)参股投资。所谓参股投资,就是将民间资本集合起来,使民营企业持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一定数量的股权,获得分红,成为被持股公司(即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快捷稳健地实现聚合资金的目的,以股权为纽带,对于完善银行的治理机制、加速整体运营效率、提高同业竞争水平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也直观地对于银行利润、年度财务等状况实现信息透明化,保障双方利益和长久合作。其中就不乏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龙江交通等企业入股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3]。作为可借鉴的成功案例,我省可以大力开放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进入地方性银行机构,进而组建地方银行并合理设立股权结构。

(二)合资经营。所谓合资经营,就是由我省当地民营企业作为出资方,与一家或几家银行共同出资成立股份银行,分别拥有部分股权,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同控制。形式上较严谨,可以新建也可以购买本地原有银行部分股权。我国境内发展较好的合资银行也比较多,如厦门国际银行、四川美丰银行、青岛国际银行、华商银行、华一银行等,但我省尚无与本地民营企业合资设立的银行实体存在,这与我省经济动向和合资形式所带来的弊端不无关系,当所有权被分散化,分歧和矛盾自然也会产生,业务决策的协商平衡往往会使合资银行的发展变得复杂化,地方政府政策的倾斜性也是合资银行存亡的关键点。通过合资设立银行的好处在于综合所有出资单位的优势,采用外方的先进理念、技术和创新模式,同时也延续了地区性特色,保留本地银行风貌和管理方式,又便于打开外地市场,出资方之间保持经常联系,共创友好氛围。

(三)独资新设。所谓独资新设,即采用独资方式设立新的盈利性银行业组织。投资者一方独自出资,作为独资方承担无限经济责任,掌握全部资产,享有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3]。这种模式采用了较古老的企业形式,但却依然是近年来投资模式中的主流方式,目前在国内许多省市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如通过分设外商独资银行、新设乡村银行、改制商业银行等途径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新设民营银行。对于我省来说,民营企业和阜外投资均可通过独资新设的方式引入银行业,解决融资难和闲置资金处理等问题。其好处在于最大限度保护核心技术和垄断竞争优势,以免信息泄露,达到资源互通,保障独资方的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四)兼并收购。兼并是将两家以上原本独立的企业吸收合并为一家;收购是为了获得一家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由另一家企业通过现金或证券购买资产或股票[4]。实际上兼并和收购都属于一种权利让渡行为,最基本的动机就是达到利益最大化或在困境中化解危机、寻求发展。“新36条”中就明确指出要坚持民间资本对村镇银行的参与性,并使二者保持必要的联系,2010年银监会出台的《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中也鼓励各地民间资本加大对当地各级农信社和联社的参与。同时,并购现象在银行业发展历程中曾出现过很多例子,最著名的就是日本东京和三菱银行、美国化学银行和大通曼哈顿银行的合并,经并购之后实现突破,奠定优势地位,引领金融先锋。具体到黑龙江省,也曾将并购这一模式广泛实践于银行业领域,如我省的龙江银行便是由多家商业银行合并重组所形成的,并在银行业发展迅速,举足轻重。虽然并购现象屡见不鲜,但民营企业并购银行的老话题依然亟待“春雨”降临,通过兼并收购的模式便于对已有资源进行重新整合,有助于争占市场份额、增强银行实力、树立企业信誉,协同经营与财务。

二、民间资本投资黑龙江省银行业的有效对策分析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合法有序我国民间资本投资各领域目前主要在依照《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经济法》的基础上,遵循2005年的《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投资具体领域的相关要求等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在此基础上也根据实际情况,在近年来分别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全省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等法律工具。在2009年,黑龙江省就号召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产业结构调整和金融服务领域的支持,力图2015年达到55%以上的比重[5]。依目前来看我省对民间资本的投资利用率虽然离该比重还有差距,但成效良好,仍需努力。

(二)加大财政扶持倾斜力度,使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稳健顺畅政府对银行业有效利用民间资本的倾斜力度直接决定着该项目的进展和发展,不仅要推动地方金融发展,而且要保障我省金融安全。然而在过去的发展历程中,政府制定的政策很宽泛,有些细节方面并未作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6]。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要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稳健顺畅,这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环境,制定有效的政策规范。只有对民间资本的运作足够重视,才能从根本上摆脱银行业有效利用民间资本受歧视、受限制的瓶颈。从税收、补贴、审批、贷款、股比限制等方面加大优惠、加强帮扶、减免负担、消除障碍、降低门槛、扬长避短,突破各项技术壁垒。如在调整损失准备金、关注呆账坏账核销、理清开户条件、划拨专项资金等方面,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三)建立风险防控和组织管理机制,使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安全可控关于风险防范与组织管理机制的建立,要认清民间资本缺乏市场退出机制和法人治理机制的事实。一系列制度性安排是保障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安全可控、长效发展的后盾,实时监控民营企业因逐利性导致的盲目投机,甚至非法违规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提升科学决策,同时提倡自律自治,追求公平竞争,防止内部垄断的风险,明确权责划分,约束企业行为,完备内部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使民间资本真正意义上公平公正地进入银行业市场竞争,助其完善财务制度和治理结构,使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运营进程提高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降低民营企业在各方面运行的局限性。

(四)完善信用评估体系,使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益于公众由于民间资本的特殊性蕴含出脆弱性,它在公众心中的信用度一直较低,可能很难获得舆论支持并保障后续发展,与银行业的联系必然要求其后期收益性和利润率,信用等级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在信用危机产生时缺乏担保的危害程度,最直接影响的就是社会大众。因此,完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信用评估体系不容忽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则是必然产物。在该制度下提高了银行业信誉和形象,当面临风险危机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存款利益,将预先缴纳的保险费提出用以财务救助或现金支付。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为民间中小金融机构的退出提供了保障[7]。严抓评估程序也是完善信用体系的必备环节,针对民营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实力、信用等级等方面进行严格评估,在程序上实行链条化模式,使层次分明、落点落责、追溯有效,保持多层次、高质量、严要求的担保环节。

(五)优化金融文化环境,使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长效发展首先,要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营造信息对称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大众观念和银行诚信水平,保护民间资本投资的金融生态文化,健全我省整体经济发展模式。其次,要加大奖惩力度,进行合理的利益疏导和惩治案例[9],使民营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按照金融秩序轨迹运行。最后,要进行长久高效的人才培养,除了拥有技术突破还要提升人力资源优势,科学培育、高效利用专业知识过硬、个人能力强、值得信赖的高素质人才进行从业,发展地方经济优势。

作者:那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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