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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理念内质及音乐教育综述

(一)康德审美理念解析

1.审美与欣赏

“审美”作为哲学范畴,最初是探讨知性与理性之外的感性。康德用“判断力”统合二者,即不认为审美活动是单纯感官,也不同意审美判断是逻辑概念。审美主要内容是情感(快感),同时“完善”归于审美判断范围。美属于情感,或者是一种特殊情感。它距离术语最远,离解释或理论概念也最远。这种美是“通过想象力(也许是与知性结合着的)而与主体及其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相联系。”审美是情感判断内涵。作为概念的深化,康德把“情感”分为快适、善和美三类,并认为其中美只适于人类,唯有美的鉴赏的愉悦是无利害和自由的情感,即“愉悦的对象就叫作美”,事物的美与人的愉快相联系,不美的与不愉快相联系,这种情感判断是对象符合主观的“合目的”才能产生的。由此可见,美是愉快情感的,审美是愉悦情感的判断。如此我们可以推论,审美即欣赏。亦即审美的内质就是艺术欣赏,进而音乐审美教育实现的本质途径就是以听赏方式为主的音乐欣赏活动。从中小学音乐课程与教学实践来看,音乐欣赏虽然是音乐课程结构的重要领域,但其课程位置是被弱化的。这一点,只要深入教学就能够发现。

2.审美与欲利

“审美”的历史观念不断重申着自身内涵。无论鲍姆嘉通的“感性认识”、康德的“关照”乃至克罗齐的“直觉”,都是审美本质的不同表述。为避免陷入经验主义感觉论,康德用“欲念”区分一般感觉和审美感觉,即美的超脱性。美直面感性,又始终体现唯心主义性征,在理念中构建审美的假象王国。康德说“关于美的判断只要是混杂有丝毫的利害在内,就会是很偏心的,而不是纯粹的审美判断了。我们必须对事物的实存没有丝毫持倾向性,而是在这方面完全抱无所谓的态度,以便在鉴赏的事情中担任裁判员。”这一论述康德是矛盾的,其根源在于:(1)客观实践中美与欲的融合性;(2)康德思想的唯心主义。从社会层面说,黑格尔认为艺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这种“高于生活”是一种精神的升华,表现在艺术上是一种与对象的现实存在的某种距离化。这种距离化既是艺术本质,也是康德审美本质。但问题在于艺术与生活不是复合式的叠加,而是融合式的渗透。因此,艺术“特别是在意识集中到反映固定下来的对象映象上时,相对其现实存在并不是完全无利害的。”因为即便在完全空想描述或艺术与生活现实存在巨大差距的情况下,“这种映象与所模写的现实存在之间依然存在着联系。对各种‘艺术现实’的体验必然包含着实际现实本身的暗示因素。不论这两种‘现实’之间的距离有多大,绝不会完全排除这种两重性。”从艺术层面说,审美除具有彼岸性,还具有此岸性,而艺术此岸性即现实客观意义。换言之,审美“不能失去对世界的感性统觉的直接接触”,艺术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审美的日常性。从唯物主义角度而言,即艺术具有此岸性,以艺术的、社会的、人的本质为基础,并反映着社会和人的本质。因此,审美不是纯粹超验的,它掺杂着、反映着日常生活。虽然审美无目的、无欲念,但是审美非利害关系的实践可能性如何,笔者认为,“人对音乐的感觉往往会混同于日常生活的其他感觉,甚至从生命的功利原则出发还可能对音乐做出回避、冷漠或厌恶态度和非审美意义的价值选择或判断。然而这是必不可少的,应视作音乐审美经验赖以构成的必要基础,是音乐审美判断力得以作用的必要前提。”其次,利害(interesse),还有“兴趣”之意。在教学中,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教学的达成及有效性,必需要凭借兴趣。在音乐教学中,某种“诱惑”是必需的,甚至是一剂教学良药。总之,在教育环境中,审美纯粹性不是既定存在的,音乐审美教学是混合性的。我们只能从混合状态出发,并以此为基础去实现音乐审美判断力,实现音乐审美教育,而不能把“审美”视为已存的先验条件去运作音乐审美教学。简言之,“审美”是目标,而不是条件。鲍姆嘉通把“埃斯特惕克”(Aesthetica)界定为“感性认识的完善”,就将“审美”置于感性与理性的拓扑关系中。虽然“审美”初义没有摆脱理性窠臼,但感性的哲学合法性获得了确立。卢卡契(GeorgLukács)则直接指出“在审美领域内并不存在康德的‘无功利性’。”可见,审美的纯粹无法掩盖其与现实的内在关联,因为日常生活和艺术所反映的是同一个现实。

3.审美与经验

康德一方面排斥经验在审美中的位置,一方面又承认经验的不可避免性。笔者认为,康德思想的讨论价值不在揭示其理论的矛盾性,而是从这种矛盾性中寻找教育意义。笔者认为,审美一则离不开经验因素,二则情感具有经验性质,亦即“当情感是特质时,它们是一个运动变化中的复杂的、具有意义的经验性质。”总之,“美”属于情感,或言是一种独特情感。不幸的是,“它被固化为一个特殊对象;情感的专注从属于哲学上称之为实体的东西,并且美的概念成为直觉本质的结果。”如此,我们不妨从另一角度来解读康德,既然审美必然与经验相关,就不如认可经验,即审美具有经验性。康德言外之意是承认审美与经验的关系,只不过是处于审美的超脱性而在理论上加以纯化。所以,笔者认为康德审美观念是具有经验内涵的,只不过其审美经验的观念是僵硬的、静态的。康德的审美是唯心论的,他的思想是先验的,经验是静态的。“审美的形成类似于自我意识由日常生活实践中的自行分化。”因此,审美内涵,包括审美感受深置于生活及其所蕴含的经验之中,或言对现实审美反映的本质中。总之,康德深邃的审美理念之下,其思想静态僵化。此外他在讨论中把音乐的绝大多数都排除在其理论范围之外,这一点对音乐教育而言非常重要。总之,“即使单纯的感受者也是作为整体的人来把握艺术作品的,在艺术作品对他产生的作用中,他的阅历和生活经验是审美不可缺少的前提。”同时,就音乐体验中想象力本身看,它依赖于提供经验材料的感觉,“正是由感觉提供的这些经验材料,想象才可能把曾是构成感觉材料和感官的对象和关系加以转化,而创造出想象的自由王国。想象力无论设计出什么样的现实的美的形式,或崇高、快慰、恐惧的形式,它们都‘衍生’于感觉经验。”

(二)雷默审美理念解析

1.审美与形式

雷默“审美”音乐教育思想以音乐美学为理论基础。其根源上可溯至康德,下可涉及卡西尔(E.Cassirer)及其学生朗格(S.K.Langer),乃至杜威(J.Dewey)等。雷默深受朗格符号论美学思想的影响,认为艺术是有组织的具有表现力的材料。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雷默的“审美”是形式主义的。当然,雷默有别于自律论的形式主义和他律论的表现主义,而是绝对表现主义,即艺术“是创造表现人类感受的可感形式的实践。”音乐的形式论早已不新鲜。但雷默的形式主义音乐观念还是提示我们音乐教学要关注音乐的形式。音乐的艺术感性和直觉性是本质性的,但是要想达成这种直觉性,外在的形式性也是不能忽视的。尤其是音乐具有区别于其他艺术的材料特殊性,人对于音乐的直觉性的把握存在天然困难。雷默的形式主义音乐观念从理论上启示我们实现审美教学,音乐“形式”教学具有实践意义。

2.审美与感觉

“埃斯特惕克”(Aesthetica)意为“感觉学”。雷默沿用“感觉”范畴,并认为情感是范畴词,而感觉作为体验到的主体意识本身无法命名,因为“情感和感觉的区别是切切实实的——这是文字与体验的区别,其中一个只是另一个当中某些可能性的一个符号(或标志)”体验总伴随感觉,而情感作为范畴词范围极其有限。也就是说音乐含义或意境是语言无法表达的。的确,“感觉的本质根本无法表达”。因此雷默的音乐审美并非囿于情感,而是更广阔的“感觉”。所以雷默审美主义应确切称为“感觉”教育。以上,我们澄清了一些审美本质,但理论梳理不在澄清,更在引发思考。审美情感的讨论已经在康德那里得到完满解答,但快适、美与善三分法在划清了审美的情感范围之后,也为自己所束缚。即美的情感一端延伸至“善”内,另一端渗透至快适中。三者层际样态不是剖切面而是融合面。美在实践中无法独善其身。这一点,席勒在《美育书简》中也明确指出了。因此,审美教育不能仅仅是艺术“美”的范畴,还有高尚的善、也有普通的快适。从音乐领域而言,康德美学中的审美达成的最佳形式是音乐欣赏。再则,雷默的音乐“感觉”告诉我们不要把教育仅停留在情感上,对艺术品质的感觉才是音乐审美的取向。至此,我们已从理论梳理中得到了一些启示,但这还不够,因为理论的澄清只更直接地有益于理论。我们更需要通过理论工作为教学实践带来启义。

作者:陈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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