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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立法与国内现代刑法释解

一、唐律伦理观下的婚姻法

唐律婚姻法采取了极为强硬的国家强制手段,对在婚姻家庭中违背法律法案的集体或个人采取刑事处罚。1.他人干预的责任。首先,子女成婚,必有主婚人,这里的主婚人就是能够定下婚事对象的人,包括子女的祖父母、父母、期亲、余亲。根据他们可以行使的主婚权不同,婚姻一旦出现违律等不合法情况,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如,子女的祖父母和父母,对于子女的婚事有绝对的权利,他们可以凭自己的个人意愿强迫子女嫁给自己制定的对象,同时也有权强迫为亡夫守贞的女儿再嫁。但是婚姻一旦出现不合法现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作为全权行使主婚权的祖父母、父母便要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违律为婚、嫁娶违律等情况严重者,主婚人甚至会被判处流放。相对的,期亲和余亲对于成婚对象的主婚权起部分作用,出现违律等婚姻时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也只是部分责任。2.通过刑法规范媒人职业。作为古代婚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媒人的错媒也被列入了重点规划的范围内。凡有婚姻嫁娶而出现违律为婚、嫁娶违律等不合法的婚姻,该婚姻的媒人也会被官府追究民事责任并进行刑事处罚。3.一切处罚皆产生于传统道德观下。(1)服丧期间绝对不能嫁娶。自然,无论是在宗法制的观念之中,还是在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影响下,孝道还是被摆在第一位的,婚姻中违背了孝道的量刑,也是其中最重的一种。唐律中,于父丧母丧或是夫丧期间嫁娶,最高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重婚罪。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讲求互补。自然界中,有天有地,有阴有阳,有日有月。天主地,阳主阴,日主月,故而夫主妻。《唐律疏议•户婚律》中明文规定了“夫为妇天”,即婚后夫妇二人的从属关系,更有“七出”来约束妇女的行为。却也同样明文指出“:妻者,齐也”“,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这固然是对女子贞洁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男子在礼法上的要求。天地、阴阳、日月,都是成对出现,故而《唐律疏议•户婚律》中是严格保护一夫一妻制度的。有“有妻更娶”者,都要强制与后娶之妻离异,并且:男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重婚女子减一等;如果男方通过欺骗手段骗得重婚妻子,则男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女子无刑。(《唐律疏议•户婚律》:“问曰‘:有妇而更娶妇,后娶者虽合离异,未离之先,其夫内外亲戚相犯,得同妻法以否?’答曰‘: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详求礼法,止同凡人之坐。’”)民间传说,房玄龄有大功,唐太宗要将公主嫁他做第二位妻子,房夫人便是以此款殿前对答。惹得太宗微怒,命宫人捧出一只壶来,跟房夫人说:要么同意公主嫁给房相,要么喝这一壶。房夫人回答说:让我同意他再娶一个老婆,我还不如死了呢!劈手夺过就喝。一仰脖才发现壶中并非毒酒,而一壶酸醋。据说“吃醋”一典就是由此而来。另外,为防妻子失宠于丈夫而导致出身低下的妾室执掌家庭,《唐律疏议》还对宠妾灭妻的男子加以制裁“: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其中作为刑事处罚对象的是宠妾灭妻的男子,并非其中的妾、婢。规定的颇为详尽,表明不但妻妾之间等级分明,妾婢之间同样有严格的等级限制。并且部分学者认为,即便夫妻离异或妻子去世,妾也不会被扶正为[2]85。(3)奸婚、冒婚与近亲结婚。尽管唐代民风开放,甚至部分开明家长允许子女自由恋爱,但对于婚前性行为却是严令禁止。即使两情相悦,未成婚前也不可太过亲近。一旦有了婚前性行为,不要说订婚,哪怕是成婚多年,已经养儿育女,一经人揭发此事,也要被强制离异。是谓“奸婚”之罪。另外,如果互换婚书后冒名顶替而成婚姻者,女家妄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男家妄冒,罪加一等。我国现阶段适用的《婚姻法》中,近亲结婚不被允许,如果有因疏忽而结婚者,会被自动归为无效婚姻,但并无相应处罚措施。唐代为了避免近亲结婚,便是下有严令:禁止同姓同宗者成婚。并且针对该项法令,有着极为强硬的处罚:各徒两年。从前面的一些处罚条例上基本可以看出,唐律是本着“权利越大,责任越大”的信条制定处罚措施,一般在婚姻中涉及男女双方的刑事处罚里,男方所受处罚皆较女方更重一些。但在“同宗不婚”这一条下,却是“各徒二年”。有此可见这一法令之严格。

二、唐律婚姻法与现代婚姻法的比较

《唐律疏议•户婚律》中绝大部分都对关系双方中男子的处罚力度较大,这其实可以看做是一种不完全的弱势群体保护措施。当社会给予男子巨大的权利的时候,也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这种责任的承担只能算是在维护了男子全部利益的情况下给予女子的一点小小的补偿,却已经比之前数代的婚姻法妥善了许多。而“七出三不去”之条,其中蕴含着数千年来中国传统道德、礼法和社会伦理观。即便是现今社会,七出的痕迹也并未去除。在离婚官司之中也不过是将“七出”改成“不懂照顾爸妈”、“这么多年没孩子”“、跟人在外面好上了”“、见个女的就吃醋”等等现代大白话,而其本意倒是丝毫没变。至于他人干预,如父母迫使夫妻离异等更是无从处罚,只能对干预方进行劝导。至于目前使用的婚姻法中的刑事处罚,仅仅应用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即是说,如果婚姻受到侵害却不主动上诉法院,即便报警也未必能给予侵害方相应惩罚。尽管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女性的地位有所提升,但本质上男性、女性之间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却并未有太大改变。而在此基础上新婚姻法使用刑事处罚民事违法的范围却越来越小。有着传统的伦理道德观的束缚,却失去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在婚姻问题上,法律保证了独立个体所谓权利、保证了“和离”的顺畅,却不能保证家庭的完整。因为出轨、一夜情、包养等与传统道德观相驳之事,在法律上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只有离婚时会对财产分割稍有影响,而这影响完全可以通过聘请一位优秀的律师消除下去。作为一个以血缘亲缘关系温养伦理道德观的民族,我国现阶段适用的婚姻法可以说并未与社会的传统完美融合。

作者:单佳 单位: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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