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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实施对消费电子行业的影响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周年,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加大了对霸王合同整治的力度,引进了后悔权的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了三包制度、召回制度,加强了行政监管制度,丰富了消费者协会职能。不仅有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而且有助于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提升商家的核心竞争力,借此高峰论坛的机会,我就消费电子产业关心的几个问题做初步的解读: 
  一、关于网络购物的规范问题。 
  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比如说大家比较熟悉的网购,它在2006年的时候市场占有额才263亿,到了2012年已经达到了1.3万亿,6年间增长了49倍,它的社会占有额从0.3提升到6.3。“双11”也好,“双12”也好,有时候一天的成交额就达到350个亿,可见网络购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这些新的交易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所不同,针对这种新的消费特点,根据我们国家的经验并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新《消法》对网络购物进行了规范: 
  第一点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这条规定不仅说明网络、电视购物这样的经营者有信息披露义务、有告知消费者商品和服务信息的义务,同时还指出了一层重要意思,就是金融消费受消法所调整,这是消法的一个进步。比如现在大家都很关心移动金融的问题,现在对传统的银行业冲击很大,银行也出台了一些规定,对于支付宝、余额宝、理财宝等做了一些限定。反过来说,如果大家使用移动互联或者移动金融出现了消费争议的问题应当受消法调整,这条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讲是知情权,对于经营者来讲就是告知义务或者披露义务。 
  第二点是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主要确立了无理由退货制度。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就是说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这就是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一个根本基石。这种新的购物方式,无论是网购也好、电视购物也好、电话购物也好,一般消费者是通过视频或者网上提供的图片,或者是文字说明来作出购买决定的,等拿到手里以后,可能手感、质感、颜色、大小和网上的判断有所差异,这点不同于现场购物。现在的照相技术非常发达,角度不一样,照得很夸张,能看到光,照得很大,结果拿到手里却很小。它和现场购物是有偏差的,为了纠正这种偏差,在国外设定了一种叫无理由退货的制度,消费者退货的时候无需说明理由,但是这种退货是有期限的,这种期限就叫冷静期,我们国家规定的冷静期是7天,在德国是14天,如果从消费者行使权力的角度被称为有后悔权,也有翻译成无理由退货权。 
  为了防止反悔权的滥用,特别是防止恶意退货,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法》对一些不适宜退货产品进行了规整,具体来讲就是“4+1”,第一是消费者订做的,所谓的私人定制,在网上特制的鞋、婚纱等等,这是不能退的。第二是鲜活类的,这个大家比较好理解,比如你从网上定了大闸蟹,送到家里是活的,在七天之内你说你不想要了,退回去,死了不能再卖了。第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因为这些数字化产品的特点是可以无限复制。第四是报纸杂志这一类,这类商品时效性比较强,比如说报纸,过期的报纸接近于废品,杂志也是一样。“+1”这个1是什么?这一条是一个富有弹性的,带有兜底制的条款,前面四条都说得很具体,这一条是根据商品的性质,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宜退货的商品,比如说内衣,内衣不仅仅是在网上,在现实世界里面,比如说商场超市,你买后,出了超市都不可以退,人家不知道你贴身试穿没有,退了以后对第二次购买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所以这一类产品是不能退的。 
  那么,无理由退货有没有条件?应当说是有的,就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怎么样理解“完好”两字?商品的本身应当完好,不包括那些包装物、吊牌、挂牌。举个例子,鞋是网络上购物退货率最高的,能达到20%、30%。因为有的人脚面宽,所以快递把鞋送来了,你底下垫上报纸,穿着走走,没把鞋子弄坏弄脏,包装坏了都没关系,符合退货的条件。但如果把鞋子磨了再退就不行。 
  另外,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它不是因为质量问题,也不是产品存在缺陷,网络购物说的无理由退货是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只是消费者自己不喜欢,或者它和网络图片有偏差,这个时候退货的费用由消费者自己来承担。如果有三包问题,运费应当由经营者来负担,有缺陷的产品召回了,召回的所有费用也应该由经营者承担。 
  第三点是保护消费者受损害求偿权。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如果找不到卖家,有权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履行职责。 
  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平台就像咱们办展销,如果在展厅里面卖假冒伪劣产品,你没有出面制止或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你在监管方面没有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你就有责。网络平台也是一样,第三方平台看到平台上的销售商卖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没有出面制止,那么他就有责任,应该负连带责任,实际上连带责任是一个非常重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找不到卖家或者卖家赔不起,第三方平台要接着赔。 
  二、有关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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