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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论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立法模式的不断完善与立法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市民社会与中国法治进程的关系,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也越来越被接受。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内生的一种私法,其与市民社会有着不可分割的本质联系,很多专家对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展开了多方面的论证,且取得了重大研究成果。了解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有助于完善民法典立法模式与更新机制,构建与市民社会相适应的民法典,推进法治进程。

一、民法的本质

民法一词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演变而来,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典。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本质上看,我们可以从三方面解读民法。第一,民法是人法。我国的民法把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且人格平等。之所以人格平等,既是人性使然,也是财产关系调整的要求;第二,民法是私法。现今社会对私法有着不同的解读,有的学说认为产生平等对立关系的为私法,有的学说认为保护私益的为私法,有的学说认为没有规定统治主体生活关系的为私法。无论怎样解读私法,民法作为私法都有着巨大意义。它承认与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与利益,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动,即使干预私法活动,也要有法律依据,而且,充分保护私权,维护了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第三,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典,其一切制度的建立都以权利为中心,其中的条文多是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定,更体现了民法是权利法的本质。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基本法典,从法律层面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准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与社会生活规范的条件和基础,在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市民社会的内涵

市民社会是一个内涵及其丰富的科学概念,其思想可追溯到18世纪以前。在古希腊时期,市民社会指的是政治共同体。到了古罗马时期,这一概念失去了部分原有含义,可其作为自由、民主、平等的市民在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中结成的伦理共同体这一层含义并未根本改变,而且一直延续至今,成为维护自由、民主、平等的一种历史性理论资源。18世纪以后,黑格尔在吸收各家思想基础上提出了“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介于国家与家庭之间,政治国家不等同于市民社会,彻底的把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开来。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看,市民社会其实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而各个成员的需要、人身和财产的保障、公共福利和特殊利益的维护等,都要以法律为凭依,所以这种联合要通过法律和外部秩序建立起来。黑格尔提出的市民社会,不再从政治结构层面界定社会,而是透过市场来界定社会。随着思想认识的加深,马克思对黑格尔提出的市民社会思想产生异议,并进行了批判,纠正了被黑格尔颠覆了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了市民社会思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从中可以看出,市民社会受生产力及其交往形式的制约,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到了20世纪,西方一些学者对市民社会又进行了研究,从不同层面解读了市民社会的内涵。尽管具体的思想观念有所差异,但总体而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已经区分开来,市民社会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市民社会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解读,无法切确的解读市民社会的本质与内涵。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强调拥有个人自由,无论是行动上的、还是思想上的,亦或是财产上的,自由、民主、平等是市民社会的基础,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经济基础,民法是上层建筑,二者总是相伴而生。从市民社会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其本质上就表现为市民间的权利关系,所以市民社会天然的就具有自由、民主、平等特征。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对立的一个“私领域”,“私权利”的出现必然引发与“公权力”的矛盾,要想调和这种矛盾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方法,而民法就是最有效、最权威的方法。从权利角度看,民法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非常突出,这实际上来源于市民社会中对市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可以说民法的立法从市民社会中汲取养分,市民社会是民法发展的“土壤”;从私法角度看,民法的理念也来自于市民社会中的契约形态,要求市民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协调解决民事纠纷。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价值理念的载体

市民社会被界定为“私领域”,这一领域的“法”必然是私法,而私法的核心是民法。民法通常被认为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体现着市民社会的根本要求和一般规律,反映着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和内在精神。从民法的本质与市民社会的内涵可以看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价值理念是一脉相承的,都追求主体平等、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市民社会的价值理念在民法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民法是市民社会价值理念在私法层面上的延伸。所以,可以把民法看做是市民社会价值理念的载体,承载着市民社会的内在精神与价值追求。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典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在市民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只有在市民社会,民法才具有其存在的语境空间。在市民社会中,各成员的需要、人身权利与福利及各种民事关系等都要有民法的保护,唯有这样才能保证市民社会秩序稳定。从这个意义层面讲,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典,是市民民事权利的基本保障。市民社会本质上体现的是市民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强调人格平等、契约自由等,而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正是市民社会中的最主要关系,通过对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实施人格平等、契约自由等。因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典。在市民社会中,民法是基本法典,不仅调整着市民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也通过权利与义务的互动关系约束着市民行为,维持市民社会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市民社会离不开民法,要有民法作为基本法。

(四)民法是市民社会发展的保障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知道,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典,除了随着市民社会发展而发展,对市民社会的发展更有着保障的作用,民法与市民社会的这种关系已经被国内外诸多法学家认可。而且,一些法学家明确表示民法保障着市民社会,如美国的伯尔曼提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保障法,这与文中提及的民法保障着市民社会的关系论不谋而合。基于相关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可以知道民法对市民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市民人格独立、人格平等的保障。人身关系是民法调整的主要关系之一,而人身关系与市民的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密切相关。在西方社会思潮大变革阶段,一些学者提出“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等思想,这些都是提倡私人人格独立、人格平等的重要价值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们自由意识的增强,这些理念逐渐被更多的人们所认同,并把其纳入司法系统中,升为一种法律形式,所以民法成为了人格独立、人格平等的基本保障法;第二,对市民财产的保障。民法强调契约自由,在市民社会中调整着财产关系,能保障市民财产的安全。在西方资本社会,提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了保障私人财产安全,民法变成了财产的保护法。其实在18世纪以前,罗马的民法中就有了对物权与债权的规定,所以从很早开始民法在私人财产保障上就发挥着作用。总之,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及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保障市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是市民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有力支撑。

四、结语

民法是一部人法、权利法、私法,其本质是调整社会关系、处理民事纠正,维护人格独立与平等,自由、民主、平等是民法的核心所在。而市民社会的本质也在于自由,强调人格平等、契约自由等。所以,民法与市民社会的价值理念一脉相承,是流与源的关系。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典,是市民社会价值理念的反映,是市民社会的保障,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的土壤,二者的这种互动关系对民法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民法典要根植于市民社会中。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民法典也在不断发展中,而民法典的构建应从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中得到借鉴,要关注市民社会的建设,更突出自由、民主、平等,唯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民法典现代化发展,与中国的国情民意相契合。

作者:黄俭 单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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