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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监管与互联网金融论文

一、互联网支付方式对传统反洗钱规则的挑战

互联网贸易(以小额、高频为突出特征)要求创新出与之相适应的支付方式,体现快捷、安全的特点,满足非面对面交易的要求。应运而生的互联网支付方式对传统的反洗钱规则提出了挑战。客户身份识别规则。传统的金融机构开户申请需要面对面进行,而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对客户的开户申请审核主要依赖客户自行提交的注册信息与验证资料,全过程均在线完成,人工审核环节少、时间短,难以达到传统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要求。若要完全依据传统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又难以满足互联网贸易的相关要求。尤其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支付方式的发展,完全取消了开户环节,难以直接适用传统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可疑交易报告规则。一是新兴支付方式对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带来的挑战。互联网支付带来了新的洗钱风险,相应的可疑交易标准需要予以总结。如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交易或者重复买卖虚拟商品洗钱;通过割裂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兴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流转线索洗钱;通过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支付方式跨境转移资金等。二是新兴支付方式给可疑交易报告的时效性带来了挑战。新兴支付方式以快捷、全天候、实时全球清算作为发展趋势。一旦发现可疑交易,需要以更强的时效性上报,并及时处理,可疑交易报告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保存规则。一是客户身份信息要素新规则需要重新建立。新兴支付方式的透明度可能建立在手机号、IP地址或社交账号实名制而非传统的账户实名制的基础上。二是需要建立适应网络信息特点的保存时限、保存方式及保密规则。如虚拟货币形成的交易记录依据协议生成,没有集中管理交易记录的中介方,传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保存规则难以适用。

二、金融业分工体系演变对反洗钱监管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金融业逐步形成了新的分工体系,其主要特征是:在全球范围,资金需求方和提供方直接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金融业新的分工。这种新的分工体系对传统的反洗钱监管提出了诸多挑战:对传统反洗钱义务主体安排的挑战。传统的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共性是涉及客户的资金交易。但随着传统的作为资金中介的金融业逐渐消亡,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各类信息中介、信用评价中介等。这些中介往往不涉及资金交易,这就对传统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安排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对反洗钱跨国监管合作有效性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生活突破国与国的界限,全球互联网货币形成,资金交易随之轻易跨越国界,跨境支付及交易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空前加大。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国家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督执法工作衔接上的不足,或者利用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体系的点对点的匿名交易,脱离不同国家的反洗钱监管,对反洗钱跨国监管合作提出了极高的挑战。对匿名交易技术开展反洗钱监管的挑战。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的隐匿交易IP地址、来源的新技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新兴支付手段一旦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会给相关部门执法带来极大难度。例如,比特币支付中的Tumbler技术,可割裂交易与特定虚拟货币地址的联系,达到混淆来源的目的;又如TOR(TheOnionRouter)技术,可以隐匿真正的IP地址。这些技术的发展要求必须对匿名交易技术予以监管和引导。

三、完善和改进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

加强法人监管。进一步加大法人监管的力度,根据法人监管的要求来灵活分配监管资源,应对金融机构组织机构扁平化。推动金融机构以互联网方式改造传统的反洗钱做法,如可疑交易监测集中进行、客户信息在机构范围内共享、加强监测系统建设等。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完善事后监管。建立针对具体业务、产品的洗钱/恐怖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要求金融机构及时报送产品销售情况、风险演变情况,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及时修补案件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加强监管技术的开发和投入。研究和制定反洗钱技术标准(如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系统等),探索对反洗钱信息系统开展检查和监管的有效方法。研究利用计算机技术和大数据开展检查和监管的思路,开发相关软件,提升监管效率。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反洗钱规则研究和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客户身份识别规则。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防范利用传统银行与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客户身份识别规则不同所带来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研究和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规则。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结合防范欺诈及相关犯罪,利用风险提示,建立适应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标准。研究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报送时限、处理要求,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充分发挥可疑交易报告的作用。研究和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规则。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根据执法部门实践所提出的要求,充分考虑客户信息泄密风险与客户匿名交易风险,推进生物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明确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要求。

四、加强防范以点对点交易为特征的金融风险

监测和评估风险,建立适应金融业新分工模式的反洗钱监管策略。监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动向,根据金融业新的分工模式的发展状况,及时评估风险,通过制度建设,及时将新的分工模式纳入反洗钱监管框架。加强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利用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情报合作机制有效维护我国利益,防范利用互联网金融开展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对我国造成的损害。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反洗钱国际标准制定,提升我国的话语权。加强对新技术的监管和引导。与其他互联网主管部门合作,推广互联网金融实名制,限制隐匿交易IP地址、来源技术的使用。加大与新金融行业的合作,了解支付、信用分析、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趋势,引导和鼓励新型金融机构在创新便捷、高效的金融产品的同时,关注产品的安全性,提升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水平。

作者:段玲 冯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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