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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激励企业创业投资论文

一、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存在的问题

(1)中国创业投资企业存在过度投机行为

过度投机行为是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过度投机行为使得创业投资企业难以专注于寻找早期的创业企业。而过分的把精力放在可以短期获利的处在相对较成熟的创业企业身上。寻求短期投机利益使得创业投资企业难以发挥中小企业孵化器的作用。投机行为使得创业投资企业成为资本逐利的工具。

(2)中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存在泡沬

创业投资应当是及多种因素于一体的资本运作活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以钱生钱。2009年到2010年之间,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掀起了一股新的高潮。过度的热捧使得创业投资行业存在泡沫化特征。泡沫化的创业投资行业强调被投资企业的短期上市。从而忽视了很多短期内难以实现收益的好项目。社会资金源源不断的流入创业投资行业使得创业投资企业数量激增。导致创业投资行业竞争激烈。导致一些难以达标的项目在未通过分析评估都能拿到投资。2010年以后中国创业投资行业进入深度调整时期。其泡沫化现象有所回落。但是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泡沫依然存在,不容忽视。

(3)中国创业投资企业缺乏主动

资本退出压力中国创业投资企业对于资本退出的认知存在偏差。过于强调以首次公开募股的方式退出。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创业投资项目是难以在短时间内上市的,还有一些创业投资项目更是陷入了经营困难的困境,对于这些项目如何收回投资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创业投资虽然是一个长期的投资过程,但是过于忽略资金的时间价值会给创业投资行业资金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4)金融制度不完善

我国2004年推出中小板市场,2006年试点股份报价转让系统,2009年推出创业板市场。可以说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已经成型了,但是成型并不代表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是运作上还存在很多缺陷。内幕交易、资金超募等现象频发。导致我国资本循环的效果不理想。我国资本市场运作的不完善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交易制度安排并没有着眼于高新技术领域的培育。其设计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资本市场多层次的要求。这些缺陷导致当前创业投资资本面临“投进去、出不来”的尴尬局面。

(5)税收激励政策制度不完善

实施税收激励政策要搞清楚税收激励的对象和形式,政府制定税收激励政策要考虑税收政策激励的对象,根据不同的对象设计不同的激励方式。要明确是创业投资者、创业投资机构还是创业企业。还要明确是对单一对象进行激励还是对部分或全部对象进行激励。实施税收激励的形式:具体形式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在事前激励,即对于所有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激励,第二种是事后激励,即对已经取得成功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激励。第三种是混合激励,即事前和事后一起进行激励。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都采用事前和事后混合激励的措施,就目前而言我国税收激励政策的对象细分还不够大多数税收激励政策都具有普遍性的特征。税收激励政策的形式也主要集中在事前激励。

二、政策建议

对于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优化税收激励政策

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行业,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还侧重于事前激励,这样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虽然大大提高了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数量,但是很难保证创业投资企业的质量,随着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慢慢的从注重事前激励向注重时候激励倾斜。对于取得很好的成绩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针对性的税收激励政策,保证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质量。

(2)同时开展税收激励和非税激励税收激励的制定

需要通过修订税法的形式,一般周期漫长。很难及时对税收激励政策加以完善,这时候就应当出台非税激励措施对创业投资行业进行激励,主要的非税措施就是创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扶持比起税收激励政策具有灵活性、及时性、适应性的特点,在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扶持的时候更加的贴近企业。充分补充了税收激励政策的不足。对于我国各地方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本文认为引导基金的设立应当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时体现出区分度。对于不同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不同程度的扶持。保证创业投资企业的质量。本文设计的创业投资企业社会贡献评价体系可以作为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考。区分不同层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扶持。

(3)运用政府采购扶持创业投资行业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通过与私营企业达成买卖协议,采购政府所需物资,同时促进私营企业销量的行为。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制定了政府采购法案,美国政府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韩国政府制定了《政府合同法特殊采购实施条例》。我国也在2002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政府采购政策提供了法律和制度基础。按照国际标准,政府采购金额应当占到该国GDP的10%以上,2013年我国GDP达到9.24万亿美元。按照10%的标准来算,我国政府采购的金额应为9240亿美元。这一数量的政府采购金额对于创业企业的发展将是巨大的,我国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尽量的将政府采购资金倾斜到创业企业中,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4)出台创业投资企业奖励政策

调查数据显示,12.6%的创业投资机构希望政府出台针对创业投资的奖励政策,包括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的奖励,对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奖励等政策。财政部于2009年出台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就严重影响了我国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信心和发展。本文建议政府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针对不同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施不同程度的奖励措施,本文建立的创业投资社会贡献评价体系也可以作为奖励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5)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阶段前移

创业公司的发展可以分为种子期、导入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其风险依次递减的,即种子期的风险最大,成熟期的风险最小。当前我国创业投资对于风险的承担能力相对较弱,因此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风险相对较小的导入期和成长期。种子期的风险过大,目前中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很少投资于该时期的创业企业。然而,对于高新技术产业来说,主要集中于种子期的研发工作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内容。处在这一阶段的企业对于生产的产品只是一个构想,离形成真正成型的产品还要经过很遥远的过程。其中蕴含着巨大的风险,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还很难承担如此巨大的风险。政府应当通过各种激励手段降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创业企业的风险,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企业的投资阶段前移。

作者:狄晨光 单位:东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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