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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时代的有罪供述研究

一、认罪后阶段:隐蔽无形的心理暗示

犯罪嫌疑人口头认罪标志着讯问第一阶段的终结,第二阶段的开启。侦查人员必须获得关于犯罪过程中的详细陈述,形成详实的书面有罪供述,这也正是认罪后阶段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口头认罪不意味着将犯罪全部细节和盘托出,因此需要通过讯问进一步获得客观真实的有罪供述。大量实证研究显示,此时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是开放性的,而非引导性,给犯罪嫌疑人陈述的自由和空间,如非必要则不应打断[11]。然而实践证明这一阶段侦查人员会基于各种原因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向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暗示,进而体现在有罪供述之中,这便是心理强制讯问模式中又一重要的讯问策略———心理暗示策略(thetechnicofInterrogativesuggestibility)运用的结果[12]。对于真正的罪犯而言,这种暗示可能会迫使他交代原本想隐瞒的细节,但是对于无辜者而言,暗示策略的滥用则可能会导致一个对犯罪过程并不知情的人为了逃避讯问的压力而“交待”出一份详细正确的有罪供述[13]。在心理强制讯问模式之下有罪供述正是经由以上两大阶段逐渐生成。不难发现,这个过程无法有效地识别罪犯与无辜者,而是通过各种心理强制策略改变犯罪嫌疑人对其处境和选择结果的判断,最终说服其认罪。显然,讯问是带有天然强迫性的行为,绝大多数的有罪供述都是通过不同程度的强迫所获得,心理强制讯问模式之下讯问策略的多样性和强制程度的不同,促使有罪供述呈现出不同的种类和特征,甚至产生了身体强制讯问模式所不曾有过的类型。

二、自愿与强制:有罪供述类型化分析

随着心理强制讯问模式的逐步发展,讯问策略的运用更为多样。心理策略强制程度的不同对所获有罪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甚至出现了新的种类。有罪供述的多样性决定了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必要性。美国学者凯森(Kassin)和赖茨曼(Wrights-man)在1985年首先开始对虚假有罪供述进行类型化研究,根据供述者心理受到强迫的程度不同将其给出的虚假有罪供述分成三大类:自愿型、强制———服从型与强制———内化型[14]。其成果轰动一时,奠定了有罪供述类型化研究的基础。随着心理强制讯问模式的成熟,讯问策略的运用愈发灵活,不同策略对于犯罪嫌疑人内心所产生的强制程度不一,由此获得的有罪供述在种类上也更为多样,原有的分类显然无法满足对有罪供述做进一步研究的需求,因此,笔者在此拟根据讯问策略对犯罪嫌疑人内心产生强迫效应的程度不同,将有罪供述分为:自愿型有罪供述;强制———服从型有罪供述;压制———服从型有罪供述;压制———内化型有罪供述四大类并逐一对其特征进行剖析。

(一)自愿型有罪供述

自愿型有罪供述是供述人在没有受到侦查人员强制的情况下自愿做出的有罪供述,其自愿性不需质疑但真实性却另当别论。实践中人们往往会因为有罪供述的自愿性而推定其真实性,使得虚假的自愿型有罪供述难以识别。虚假自愿型有罪供述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渴望获得名气或人们的关注,比如在1932年美国著名的“林德伯格绑架案”中,便有许多人主动承认是自己绑架并杀害了年幼的林德伯格[15];英国著名学者古德琼森(Gudjonsson)曾对一名就将近600起未决谋杀案认罪的男性进行心理分析,认为该名男性此举旨在获得他人关注,这可以给其带来心理上极大的愉悦[16]。(2)包庇或保护他人,这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十分常见[17]。(3)由于心理健康问题难以区分事实与幻想,以至于自愿给出虚假有罪供述。

(二)强制———服从型有罪供述

司法实践中,强制———服从型与压制———服从型是心理强制时代讯问中最为常见的两大类有罪供述,也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在凯森和赖茨曼的分类中,将其统称为“强制———服从型”,但这样无法体现二者在生成过程中所涉及的讯问策略强制性的区别,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区分。当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所承受的压力令其无法忍受并为了终止这种压力而认罪,这便是强制———服从型有罪供述。它具有两大特征:(1)它是心理强制策令犯罪嫌疑人产生极大精神压力的结果;(2)它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讯问所带来心理压力的选择。讯问天然地具有强制性,心理强制讯问模式之目的便在于对犯罪嫌疑人施加极大的精神压力以迫使其认罪。当犯罪嫌疑人为了终止这种痛苦而不得不认罪时侦查人员便获得了强制———服从型有罪供述。目前世界各国对此类有罪供述普遍持认可态度,学者也认为犯罪嫌疑人仍然保有其自由意志,因此不应当否定此类有罪供述的自愿性。但是英国学者古德琼森教授首先对此类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他创设了“审讯的暗示感受性”这一概念来解释不同的人对于警察讯问心理强制策略反应的差异性。所谓“审讯的暗示感受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于在正式讯问过程中传递的信息的接受程度及其对后来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古德琼森教授认为:青少年、精神疾病者、精神迟钝者、智障者是最容易做出“强制———服从型有罪供述”的人群,对于一般人而言完全可以承受的精神压力却能够将他们击垮,因此古德琼森教授建议应当对这些人所作出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做进一步的深入认证[18]。我国也有学者开始认识到此类有罪供述在实践中往往难辨真假,因为它的生成过程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陈述的产生过程一样———二者都是在审讯人员的高度暗示性和诱导性审讯策略的猛烈攻击下,经过长时间的拉锯战后而获得的。因此,在心理强制讯问模式之下对于虚假供述的辨识更加艰难[19]。

(三)压制———服从型有罪供述

压制———服从型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通过较为极端的讯问强制策略,压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所获得的有罪供述。侦查人员采取的讯问策略强制程度已经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自由选择的可能,因此为世界各国立法所禁止。随着心理强制讯问模式的逐渐成熟,对犯罪嫌疑人直接威胁、欺骗和劝诱的情况正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更为隐蔽的讯问策略,这也给识别此类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增加了难度,需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此类有罪供述进行更为细致的审查和判断[20]。

(四)强制———内化型有罪供述

强制———内化型有罪供述是心理强制讯问模式的特殊产物,指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由于受到心理强制而处于极度紧张、绝望和困惑的状态之下,加上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对其进行高度暗示,最终开始真诚地相信自己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继而认罪[21]。此类有罪供述极具误导性,具有自愿性和真实性的外观,但却是心理强制讯问策略作用于无辜者内心,使其产生记忆源归因错误的结果①。据国外心理学家和法学家长期实证研究结果显示:酗酒者、吸毒者、多重人格症患者、心理抑郁症患者、智障者等人容易因为自身原因而突然短暂失去知觉或者失去记忆,比如酗酒者会因为长期处于醉酒状态而短暂地失去知觉,吸毒者也同样会有类似的情况,他们正是容易受到讯问暗示的“高危人群”②。对他们反复使用带有强烈暗示性的讯问策略,便很可能获得“压制———内化型有罪供述”。当讯问结束后,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压力得以缓解,往往会意识到认罪的荒谬并翻供,可见其记忆的混淆难以长久维持。但是由于之前做出的有罪供述具有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被讯问者虽然能够提出翻供的各种理由,却很难说服审判者。基于对有罪供述的类型化分析,通过强制程度不同的讯问策略所获得的有罪供述在自愿性和真实性的重要问题上都会有不同的结果,进而影响到不同类型有罪供述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如何确保心理强制讯问模式之下有罪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证据立法共同关注的焦点。

三、经验与例证:典型案例引发的反思

人权和法治理念的发展从根本上否定了身体强制讯问模式赖以存在的基础,持续推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侦查讯问模式的转型,促使有罪供述的生成路径更为文明和规范,两大法系国家也逐渐形成了以口供自愿性规则和口供补强规则为核心的口供证据规则体系,为有罪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提供了立法保障。但是随着心理强制讯问模式的进一步发展,以上两大口供证据规则却出现了机能性失灵,难以有效地预防和识别虚假有罪供述。以美国为例,作为普遍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口供证据规则的完善程度居世界各国之首。但进入20世纪之后,因为虚假有罪供述所导致的刑事错案却频频曝光,“纽约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便是其中典型。这一案件受到当时社会舆论和大批学者的关注,揭开了系统探讨完善心理强制讯问模式之下口供证据规则的序幕。

作者:莫然 单位:广东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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