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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对主义的知识社会学论文

一、相对主义的界定

1.方法论的相对主义:

溯源上来说,布鲁尔在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纲领性著作《知识与社会意象》中,提出知识社会学探寻知识本性的“强纲领”(因果性,无偏性,对称性,反身性),要求以一种无偏的态度对待所有的知识,用同样的方式寻求知识何以成为知识的因果解释,就已经预设了其持一种相对主义的立场(主要通过对称性和反身性表达)。而在具体的概念界定上,布鲁尔等人在通常的相对主义的定义上作了修正,限定了一种特殊的形式。通常相对主义具有下列条件:(1)同一论题有不同的信念;(2)信念依赖于所处的环境。除(1)与(2)外,布鲁尔等人又为此增设了一条“等值假设”:(3)“所有信念,就它们可信性的原因而言,都是彼此平等的。”3对科学知识社会学来说,并不是说所有信念都是真的或都是假的,而是,它们都是有问题的,需要经过经验研究,找出其为真或为假,为合理或为不合理的原因。这种相对主义的界定,使布鲁尔等人更愿意称自己为“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而这种界定,正是科学知识社会学的旨趣所在:反理性主义,反科学主义。反对传统的知识社会学仅涉足人文社会知识(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而不敢涉足科学知识;反对对知识本性的分析只限于哲学家的任务这一传统观点,主张社会学家应该介入这一领域;反对将科学的社会学研究只止步于“科学家的社会学”(默顿的科学社会学),而不是“科学知识的社会学”;反对科学中的正确用理性解释,而错误用社会因素说明的不对称做法;反对科学至上的权威主义,科学主义。因此,他并不是主张所有知识都是错误,而是所有知识的可信性都是同样有问题的,都应该受到开放的,审慎的重新检验,哪怕在显然的自明性的数学与逻辑领域。

2.认识论的相对主义:

借着强纲领,布鲁尔等人开启了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历程,揭示出知识的社会本性:“所有知识都包含着社会维度,而这种社会纬度永远无法消除或超越”。这使得其相对主义立场成为非常显著的“认识论相对主义”。虽然布鲁尔自己坚持称,“强纲领之强并不在于说知识纯粹是社会性的,或完完全全是社会性的”,但随着经验研究的累积,尤其后期“社会学有限论”纲领的提出,使认识论相对主义立场尤其鲜明:“任何语词的使用,其未来的使用都是开放式的,实用主义的,充满情景偶然性的,社会利益深入其中。”。认识论相对主义是关于知识的一种相对主义形式,即宣称知识相对于某种背景,如文化、语言、社会环境等。如果说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尚不那么激进,认识论相对主义就激进得多,“道德方面的相对主义丛哲学方面看是可以接受的,认识方面的相对主义却是无法忍受的”。当然,其相对主义特点,正是布鲁尔等人为之辩护的起点。

二、相对主义的特征

1.反对绝对主义的相对主义

布鲁尔从作为爱因斯坦的继任者、物理学家弗兰克(PhilippFrank)对于真理概念的定义出发,认为弗兰克在《真理:相对还是绝对》一书中指出的科学中的真理概念不指向任何绝对属性,相对主义被定义成绝对主义的否定,承认相对主义就是否认绝对知识与绝对真理,根据这一定义,科学永远不曾拥有“绝对”这一特征,因为它预设了知识是完美的、不可改变的,不受时间、空间与视角限制的,它不可能是假想,臆测,估计或依赖于知识主体所处的环境等的。而事实上,科学总是伴生着简化、理想、范围限制、折中、选择、臆测和近似等等不确定的因素。布鲁尔将弗兰克对于相对主义的定义形式化为:R=~A(相对主义=绝对主义的否定),指出,这一定义大多数哲学家并不太接受,因为他们会宣称自己毫无疑问并不是绝对主义者,同时也不是一个相对主义者。他们认为抛弃绝对主义并不意味着拥抱相对主义,一定有某种问题存在于这种非此即彼的定义中。由此,布鲁尔认为,根据这些哲学家们的观点,这个定义需要修正成:R=~A&F,即反对绝对主义是成为相对主义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要成为相对主义者,除了反对绝对主义,还需要附加一个条件F:即拥有别的什么信念F。至于这个附加的信念F,布鲁尔分析了反相对主义者对相对主义的几种误解,揭示他们所强加给相对主义者的这个F到底是什么。

2.坚持唯物主义的相对主义

夏皮尔(Shapere)批评相对主义者接受如下假设:科学家完全被自己的假定所主导。实际上科学中总是有些东西是独立于我们的假定的,不管我们自己如何解释与选择,总是会出现实验与假定不符的情况。无论科学共同体对于预测多么有信心,世界总有办法让人们惊奇。布鲁尔认为夏皮尔对相对主义的这种理解可称为“唯心主义”。从哲学上来说,唯心主义是指认识对象依赖于认识主体而存在,没有独立的物质实体是知识的对象,没有存在独立于思想,实在的东西其实是心理的产物,———也就是说,这个世界之所以存在,完全因为我认为他存在。布鲁尔指出,这种对相对主义的误解具有如下形式:R=~A&I(I表示唯心主义)。即反相对主义者认为相对主义反对绝对主义,并且接受唯心主义。在布鲁尔看来,“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再没有什么比这个更大谬不然的了”。因为这种对相对主义的理解存在如下问题:它把相对主义绝对主义之间的区分同唯心主义唯物主义间的区分给混淆了,而两者并不是一回事。相对主义者可以是唯心主义者,也可以是唯物主义者。布鲁尔坚持认为,科学知识社会学所持的相对主义,在唯心主义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是持唯物主义而非唯心主义的。相对主义者并不否认物理世界的存在,也并不认为科学家在选择数据与解释证据时能够独立于物理世界,坚持物质世界的实在是理所当然地、无论如何都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知识或信念而存在的某种东西,但同时,布鲁尔又指出,相对主义者坚信,所有被选择的数据与被解释的证据都是需要因果解释的,都是在科学家共同体内得到共识的,“即科学家需要两个世界:面对物理世界与社会世界”。如果有人故意质问:多少知识来自自然,多少知识来自社会,这个问题是毫无疑义的,假如你给出一个百分比,说95%来自物理世界,百分之五来自自然世界,这就如同你问物理学家,人们的视知觉中到底多少来自视感官刺激,多少来自大脑一样,物理学家从来不这样提问,同样的,社会学家也不这样。可以说,承认相对主义又承认唯心主义,是布鲁尔一再强调的立场:存在着独立自存的客观世界,它不依赖于人们的认识而存在,人类共享着这个共同的外部环境,但是关于这个外部世界的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一个动态的网络中,是一个语境化的认知世界。对于逻辑来说,人们有着一致的心性,但是个体的推理能力并不足以决定何者成为集体共享的推理模式,这里存在着一种集体化的建构过程,成为逻辑规则的,是那些经过群体间的互动与协商,以及去语境化的解释过程而被甄选出来的。所以布鲁尔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自己可视为“实在论”的,它承认实在论的各种一般的假定,世界并不是社会的世界,实在(就其一般意义)也并不是某种社会的构想,相反,关于世界、实在的知识才是从社会角度被人们创造出来的。因此布鲁尔并不接受批评者强加给他的知识纯粹是社会的,或者说知识完完全全是社会性的(如,知识根本没有任何来自实在的、感性方面的输入),而是一再强调:我们所主张的,或者隐含在强纲领中“强”的力量是指:所有的知识都包含着社会维度,这种维度永远存在,无法消除与超越,无论是数学知识、逻辑知识、科学知识、还是日常经验知识。“强纲领的意思是说,社会成分始终存在,并且始终是知识的构成成分,但并没有说,社会成分是知识唯一的成分,或者说,必须把社会成分确定为任何变化的导火索,事实上,它可以作为一种背景存在。”

3.坚持客观主义的相对主义

鲍伊德(Boyd)把相对主义定义为没有客观的认识论标准,布鲁尔认为这种定义是把相对主义定义成:R=~A&~O,即相对主义等同于与反对绝对主义,并且反对客观主义。布鲁尔认为这种定义同样混淆了相对主义绝对主义与主观主义客观主义的区分。科学知识社会学所持的相对主义是客观主义的而非主观主义的。布鲁尔指出,什么是客观性呢?客观性的反面是主观性,要问客观性不妨追问科学中的客观性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如果客观性仅仅是知识的相对属性,那么相对主义者并不拒绝客观主义:“相对主义接受科学的客观性,但是拒绝以绝对主义的立场理解客观性。”承认相对主义又承认客观主义,是科学知识社会学一再强调的立场。科学知识社会学断言科学构成客观性知识,亦即断言知识并不仅仅是主观性的,科学知识来自个体心灵中的情感、倾向等。而知识的客观性主要来自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来自物理世界的环境,另一个层面来自于知识的主体之间彼此互动的需要,二者作用共同构成了客观性。在对于客观性的理解上,布鲁尔并不否认存在客观的认识论标准,相反,他指出好的实验实践或可接受的推理,必须能够被科学家全体所共享,也即一个共享的标准是一种社会惯例或制度,存在于人们使用它指涉它的实践中。面对相对主义带来“怎样都行”或“科学家在竞争性理论间的选择是任意的”诸如此类的指责,布鲁尔指出相对主义可能会带来此类问题,但不一定必然会带来此类问题。科学知识社会学否认的是存在绝对的标准,而不是根本不存在标准,若根本不存在标准,那么确实“怎样都行”,“随意选择”,因为科学知识社会学所持有的相对主义没有否认客观性,没有否认客观性标准的存在,所以并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4.反对绝对普遍主义的相对主义

相对主义如何回答诸如“伦敦与柏林的重力加速度一样,光的本性在爱丁堡与芝加哥一样”之类关于科学知识的普遍性问题?相对主义强调信念跨时间与空间的变化,这些似乎与人类学家关于文化的普遍性与人类的共同之处似乎有些冲突。比如,所有语言都有“红”这个词,它们指向同样的那个物理刺激。由此,相对主义被指是某种形式的特殊主义,否认常识与文化的普遍性,他被定义成如下形式:R=~A&~U。布鲁尔又一次追问:这种普遍性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如果是相对的,那么相对主义便不与此矛盾,如果绝对的,这定义就自相矛盾,而且人类如何知道它是绝对的普遍性的呢?按照弗兰克对科学的理解,科学中从来没有绝对性的,所有的绝对性仅仅只是它超出了人类现有认知的范围,因此被认为是绝对的、非相对的。

5.反对理性主义的相对主义

对绝对普遍性的反驳,也集中反映在布鲁尔、巴恩斯等人的战斗檄文似的《相对主义,理性主义和知识社会学》一文中。面对理性主义者郝里斯(Hollis)与路克斯(Lukes)提出人类有共同的基本知觉信念和共同的基本推理规则等共享的合理性内核,布鲁尔等人指出,这个有一定的貌似合理性,因为只有假定异族人像我们一样对知觉刺激做出反应,向我们一样进行推理,才能使得翻译成为可能,才能使得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理解成为可能。正是在这里,问题就出现了。首先,整个论证是以假定翻译的作用作为前提的:翻译是触及意义的最直接途径。布鲁尔等人指出,母语的获得并不需要一种翻译过程,为了理解一种异族文化,人类学家只需要像当地人一样去做就好了。如孩子学习简单的概念“鸟”,这是个孩子在大人的帮助下不断的尝试与不断的获得纠正的过程。大人可能指着天空中某个飞行的物体,说这是鸟,在几次获取这样的示意以后,孩子可能就会对不同的鸟作出辨认与区分。但他也可能指着空中的飞机说:这是鸟。此时大人就会对他进行纠正:不,那是飞机,不是鸟。布鲁尔指出,这个学习的过程是“社会控制与文化传播的过程,是一个缓慢的、从文化中的特定惯例中获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的知觉经验被加以组织成序,纳入到社会特有的惯例与习惯以及特定的文化模式之中。这里不存在合理性的桥头堡,不存在标准的意义、标准的翻译。因此“合理性的桥头堡,亦即所有文化具有共同的信念内核,不过是一种纯粹想象的构造,没有任何经验的基础。”其次,针对理性主义者所假定的人类有共同的推理规则,诸如演绎规则:(p,p→q)→q(读作:p,p蕴涵q,所以q。)布鲁尔指出,演绎推理的有效性如何得到保证?理性主义者可以说演绎知识的有效性可以用理论得以证明。但这并不能说明问题,就合理性的证明来说,不能用演绎的方法证明演绎规则,因为它会陷入循环论证;不能用归纳的方法证明演绎规则,因为它过于微弱。也许推理的有效性是从逻辑连接词的意义得来,但普赖尔(Prior)已经使这种想法变得无望。那么是否演绎推理的有效性可以从人们的生物构成与大脑组织方式找到答案呢?布鲁尔发现,“在我们已生物构成为基础的推理倾向的解释中,没有哪一种解释能够证明某个独特的逻辑系统是合理性的。正如我们关于一个共享的物质世界的经验不能保证共享对他的语言描述一样,我们共享的自然理性也不能保证某个独特的逻辑系统是先天合理的。”

三、相对主义的实现途径

总体来说,科学知识社会学中的相对主义是一种方法论的、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它从反绝对主义出发,坚持客观主义,坚持唯物主义,反对理性主义。这种相对主义立场通过几个途径来实现:

1.经社会学修正的自然主义立场

科学知识社会学将知识视为一种自然现象,主张用科学的方法,像研究自然现象一样探求它的因果关系,这是一种自然主义的立场,但有其自身特点:通过社会学修正的自然主义,即在寻求知识成为知识的原因的时候,既寻求它的自然原因,又寻求它的社会原因。布鲁尔从密尔对于数学的自然主义分析受到启示,认为密尔注意到了数学所具有的经验因素,却无法说明数学如何从经验中产生,通过增加社会学因素,则可解决这个问题:知识来自于经验,却不完全是经验。知识所“分享”的东西确实存在,但是,这种分享并不是柏拉图分享“理念”意义上的分享,存在于知识“之外”的东西,比知识更加伟大的东西,使知识得以存在的东西,正是社会本身。经社会学修正的自然主义坚持知识具有自然与社会原因,使得相对主义者坚持唯物主义成为可能,但同时又要接受客观主义,还需要承认以下立场:社会实在论立场。

2.社会实在论立场

科学知识社会学延续了康德以来自然与社会的二分法,将社会对称地处理为某种同自然相对应的实在,使得知识的形成既是一种自然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现象。仍以逻辑为例,根据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定义:知识是集体共享的信念,则逻辑推理是集体共享的行为模式,因此推理模式的接受性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探求其自然与社会原因,通过寻求逻辑的自然与社会基础,布鲁尔发现,所有人都有相同的心理构造,但是可能处于不同的社会或文化之下,不同文化型塑了不同的推理模式,对于解释逻辑而言,“心理学是必要的,却不是充分的”,必须从心理学开始而从社会学结束。心理学解释处理的是人们趋向于如何推,而社会学解释处理的是人们应该如何推。通过社会实在论,科学知识社会学坚持知识具有社会本性,但并不是随意约定,而是集体认可的惯例,坚持客观主义立场的社会认识论。当然,在实际操作的时候,由于过分强调社会原因而忽略自然原因,使得自然原因在知识成因中几乎不起作用,尤其后期的社会学有限论,强调了两个观点:一、个体变成社会的利益傀儡,人们完全受到利益的驱动而无自主性;二、世界如同一个蛋糕,刀子掌握在社会手中,如何切割由社会所决定。这样的处理尽管在方法论上合理,强调社会性且为了清晰解释这些社会性,将其置于明处,而将知识的自然性置于暗处。但它显然为人们尤其科学家所不能接受,由此引发了20世纪末的“科学大战”。

3.客观性的社会学解读

布鲁尔对于科学中传统的客观性进行了重新理解,从社会学角度解读了弗雷格的客观性。弗雷格坚持数与逻辑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独立于物理世界与精神世界,是需要思想把握的东西,而布鲁尔将“客观性”与社会惯例相连,认为制度化的信念可满足于这种客观性的定义,他指出:这种存在于心理与物理世界之外的第三种状态,属于并且仅仅属于社会领域。比如赤道,犹如领土边界,是人们构想出来的线,但并不是任意的构想。它是社会现象,是惯例化的信念,是文化的一部分。这样的解读无疑是一种“扩展性”的,连布鲁尔本人也承认,“这样的解读是弗雷格所彻底反对的”。弗雷格所谓的客观性是一种与经验无涉的、先验的、绝对的客观性,是我们理性的对象,而布鲁尔却将社会领域中制度化的信念等同于这种客观性。这显然已经背离了弗雷格的初衷。哪怕单就论证方式而言,布鲁尔在科学知识社会学中反对的是理性主义,而弗雷格就其对逻辑与数学的观点而言恰是理性主义的典型代表之一,布鲁尔却通过误读对方而反对对方,这就有了“稻草人论证”的嫌疑。

作者:臧艳雨黄蓉芳单位: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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