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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俄罗斯民法特征

俄罗斯是中国的近邻,两国有着漫长的国界线,在新旧世纪之交,两国都面临着在国内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在国际维护“和平与发展”的共同任务。两国之间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应该有许多东西需要相互加强了解,可以相互借鉴对方成功的经验和吸取失误的教训。在法制建设方面,俄罗斯在有些领域跨出的步伐还比较大,如新民法典上卷已于1995年1月1日施行,这对我们今后制定民法典也会提供借鉴的经验,为此本文就俄罗斯民法的特点作一简单介绍。

一、法律体系上的民商合一及家庭法分立

俄罗斯民法属于以成文民法典为其标志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民法可以远溯及古老的罗马法,即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时代整理编纂的法典。罗马法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物、诉讼三大部分。东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世界上特别是欧洲大陆广为传播,首先在意大利全境,然后传至法国、德国等国家。法国大革命后于1804年颁行了受罗马法直接影响的法国民法典。这部世界近现代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它仿效罗马法的体例,第一编为“人”,而将罗马法的第二编“物”分为“财产”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两编,罗马法的第三编“诉讼”则另行分立民事诉讼法典。法国民法典颁布近百年后,随着德国的统一,1900年又颁行了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同样源出于罗马法,当然,这时有了法国民法典执行百年的经验,可以搞得更完善一些。德国民法典将罗马法第一编之人分为亲属及继承两编,列于第一编总则之后,作为第四、五编,而将罗马法的第二编之物,分为债权及物权两编,列为第二、三编,体系上比较科学和完整。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作为源于罗马法的两个分支,其体系上有些区别,法国实行民商分立制度,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另立法典单独出来,商事法律关系只是在特别法没有专门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说:“在法国,商法是被看成与民法截然不同的一种法律。”而德国虽然也实行民商分立的制度,商事法律关系统一由商法典及其他单行法规调整,但它在私法这个概念下,把民法、商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经营法等统一起来,共同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德民法对全球有广泛影响。显然,俄罗斯民法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体系上属于德国分支的范畴。不过俄罗斯仍一直是实行民商合一的制度,商法未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我们知道,沙皇俄国时代,就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统一由当时的一些规范性的民法文件调整的。自十月革命后1922年制定苏俄民法典至今,虽然民事立法已有多次变动,但无论是1961年《民事立法纲要》、1964年《民法典》、1991年《民事立法纲要》、1995年新民法典(上卷)和1992年关于进行经济改革期间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决议,都坚持了民商合一的原则,民商事法律关系统一由民法调整。在俄罗斯,民法是大民法,即包括商法的民法。认识这个特点,有利于我们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整体上来把握俄罗斯的民法制度。然而,俄罗斯民法体系上的特殊之处,不仅是民商合一而已,把家庭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单列家庭婚姻法典是俄罗斯民法的一大特色。这是俄罗斯社会主义时期从重视人身民事关系的保护的初衷出发而作出的决策,但直到现在仍沿用了下来。

二、民商事法律渊源的复杂化

俄罗斯社会的变革必然带来法律上的转制。但法律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上层建筑又具有自己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不稳定。除了若干先变法后改制的情况之外,法律上机制的转换大都是在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已经取得成果之后,特别是民商事法律制度更是如此。现在,俄罗斯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仍在探索过程之中,许多事情尚未定型。因此,除了颁行一些法规以应急需之外,新的民法典(下卷)的颁布尚待时日,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仍要依托于原有的法律框架。这就使得俄罗斯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渊源即构成现行法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处于极为复杂的状态。首先,原来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1991年5月31日)并未完全废除,部分仍然有效。这里讲的有效主要是指它的第一编、第二编和第三编的第八章“债的一般规定”的以外部分有效,至于纲要中有关苏联与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权限划分的部分,随着苏联的解体,俄罗斯主权的独立,当然已失去效力,变成了废止的条款。此外,即使有效的部分,也不是无条件的有效,只是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1990年6月12日以后(即苏俄国家主权宣言发布后)通过的立法文件相抵触的部分才有效。这些原则贯彻到法律关系的实践中就会出现错综复杂的局面,因此,要认真辨别哪些法律关系是受新通过的立法文件调整的,哪些是受原来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调整的。其次,1964年苏俄民法典的规范在俄罗斯继续有效,仅与现行俄罗斯立法文件相抵触者除外。也就是说,民商事法律关系除1990年6月12日以后俄罗斯国家已有新的规定外,都仍受苏俄民法调整。再次,俄罗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俄罗斯主权独立以后颁布的法律、法令是俄罗斯民法的最重要渊源,因为前两类渊源都以不与其相抵触为限。俄罗斯民法当前复杂的渊源状态是其从计划经济的法律制度向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过渡的必然反映。换句话说,当前俄罗斯民法的部分只具有过渡性的意义,这种多层次的法的渊源状态必将为以后的完整的新的民法典所代替。

三、民事立法转向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轨道

以前,俄罗斯作为原苏联的主要加盟共和国,其民法制度是深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的,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因此直接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民法规范很不完善。现在,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计划经济体制已被摈弃,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民事立法已转到直接为建立、完善和保护市场经济服务的道路上来。在民法的指导原则方面,吸收所有的组织和公民参加各类民事流转活动,把他们组织到统一的市场经济关系中来;一切所有制形式在市场经济流转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所有经济流转的参与人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纵向或横向的制约和干扰;所有市场经济流转活动以各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契约)的形式连结起来,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契约自由的原则,必须达到完全一致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严格保护,合同各方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已成了当前俄罗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民法具体规范方面,俄罗斯国家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市场经济运转的法律,如俄罗斯民法典上卷、股份公司条例、经济公司条例、国营和市有企业私有化法、竞争和限制商品市场的垄断活动法、仲裁法庭法等。这些法律对于俄罗斯市场经济的建立与维护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随着俄罗斯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类法规必将颁布得越来越多,并日益系统化、成熟化。

四、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元化

俄罗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分为公民、法人、国家三大类,但与别的国家比较,与俄罗斯过去的情况比较,这三大类主体都有若干特色,值得我们注意。首先谈一谈公民。俄罗斯人作为公民,在过去无论是财产权利还是人身等非财产权利都受到比较大的限制,比如不能拥有生产资料,不能组织成立私人企业和从事其他私人经营活动,不能取得专利权、商标权等。现在,这种状况已经改变,公民可以开公司,办企业,设农场,从事各种法律不禁止的经营活动,公民可以拥有住房、住宅、别墅、车库以及任何消费资料和法律不禁止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可以取得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其次谈法人。俄罗斯当前的法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作为其财产统一所有人的组织,包括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拥有所有权的公司、企业和合作社。第二类是那些具有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但不是财产所有人的组织,包括一切对上面转移给它的财产享有完全经营管理权的国营企业、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第三类是不追求商事、利润目的、设立人或参加人对其投入的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完全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团体,包括社会组织、宗教组织、慈善基金和其他基金。这三类法人对其财产虽然有的拥有所有权、有的不拥有所有权,但它们对固定给其的全部财产包括完全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处分的权利,必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人承担完全的责任。再次谈一谈国家。过去在俄罗斯法律上,国家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不明确,现在不仅明确了国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参加者,可以以民法主体的资格参加各种民事活动,而且,不仅是俄罗斯联邦国家,各共和国及具有联邦主体地位的其他国家结构体也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的资格,就是民族地域自治结构体和各级行政地或结构体也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的资格,它们都可以和法人、公民及相互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俄罗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广泛发展开辟了道路。

五、物权的回复与重建

物权制度在各国民法上都是极为重要的制度,但在俄罗斯的历史上,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曾一度被忽视。在法律上实际只剩下了所有权这一物权形态,而且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几乎被涵盖了一切主要的社会财富。客观上复杂的社会经济运行机制被人为地简单化了,当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现行民法重新重视物权制度,除所有权外,对他物权即限定物权进行了重构。首先是非所有人法人经营他人所有财产的权利。这包括国营生产企业对拨交给它的国家财产的完全经营管理权和国家机关对拨付给它的国家财产的业务管理权;社会组织和合作社设立的企业和机构对上级拨交给它的财产的完全经营管理权和业务管理权;租赁企业对租赁的国家或者集体财产的经营权。这是第一组限定物权。其次是公民、法人一系列使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这是第二组限定物权。再次是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的财产的“有限使用权”,如他们在完全缴纳股金前享有自己使用属于合作社会所有的房屋的权利。这是第三组限定物权。俄罗斯民法限定物权的构造,是从自己国家经济转轨的实际需要出发的。它与西方国家的传统的限定物权如地设权、抵押权等不同,对物权制度注入了新的内容。

六、债权制度的科学化与具体化

在市场经济的民事流转中,债权债务关系是最普遍的法律形式。因此民法的债权制度规划得越科学越具体就越好。这样参加民事流转当事人就有规矩可循。大家在市场经济这个“大球场”打篮球,就会少踩线甚至不踩线,违规的事情可以大大减少,即使有少数违规的事件发生也容易纠正,结果是大家都多进球,皆大欢喜。这个道理俄罗斯的法学家们已经懂得,他们把民法中的债权法规定得很细密,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很有利。俄罗斯民法中的债权分为移转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债、完成工作(服务)的债实施创作活动成果的债、非合同的债五大类,分类比较科学,每一类债中的具体细目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著作合同、致人损害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上规定得很清楚。例如在致人损害之债的赔偿责任方面,俄罗斯不仅早就已执行前苏联的《关于国家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公民造成损失的赔偿法令》,而且最近几年俄罗斯联邦又陆续颁布了《雇主对职工在其履行劳动义务时因工伤,职业病或者其他健康损伤所受损害的赔偿规则》(1992.12.24)、《自然环境保护法》(1991.12.19)、《消费者权利保护法》(1992.2.7)、《大众传播媒体法》(1991.12.27)等,对各种侵权损害的赔偿都有明确要求。债的产生的根据是合同或法律。民法要求债的当事人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对于债的履行时间和地点作了详细规定,比如在履行时间方面,如果根据其他标志都无法得出在其他期限履行义务的话,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履行,而债务人则应当在债权人提出请求之日后七天期限内履行。法律还规定了履行债的担保,即按照当事人协议规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财产性质的专门保证措施,如违约金(罚款、逾期罚款)、抵商业经济论文押、保证和定金等。这样使债权人有一定的保障促进自己权利的实现,或者当权利无法实现时能得到必要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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