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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制度的规范研究

近30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形成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探索中建立和完善。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案例指导日益被提上人民法院的重要议事日程。最高法院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很多地方法院开展了有益的实践探索,法学界也展开了激烈的理论研讨。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审判指导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司法公正和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说,《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对此,我们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予以科学界定,对其价值予以充分认识,对其功能予以准确把握。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

对一项制度的正确定位,是我们科学认识、理解和运用该项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关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应有以下几点共识。

(一)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诉讼纠纷复杂多样、不同层级法院之间乃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典型性案例在审判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但是,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不能造法,法院判决不是法律渊源,也不奉行“遵循先例”原则,所以,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法院在吸取我国传统法例制度合理因素和英美国家判例法有益成分的基础上,顺应世界两大法系逐渐融合发展的大趋势,经过实践探索创制的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二)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引发了社会舆论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质疑,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改革就是要从公众不满意的实际问题入手,切实解决法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此,最高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并从2005年就开始了大量的前期调研、研讨论证、起草草稿、征求意见等工作,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为《规定》的出台做了大量的工作。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其价值我们要予以充分的肯定,对于其将发挥的积极作用我们充满期待。

(三)案例指导制度是人民法院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项重点工作与人民法院的工作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具体生动的实践,有助于强化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法官司法水平,逐步改变和克服“同案不同判”现象,从而有效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有助于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并通过行政审判指导性案例帮助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自觉性,从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有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案件裁判的精准度,从而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四)案例指导制度是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的重要形式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只有善于科学总结经验,注重认真学习经验,才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好、发展好。”总结审判经验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方法,对于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积极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工作新要求的迫切需要。通过典型案例发现、提炼、推广审判经验,是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的新举措,是对人民法院审判经验总结方式的丰富和发展。

(五)案例指导制度是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的重要手段

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规定,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方式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指导。其中,案例指导正是最高法院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案例指导以其具体、及时、灵活的优势,发挥着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必不可少的补充作用,同时可以避免传统的案件请示做法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因此,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经典案例的指导功能,改变以往在审判指导方面不科学、不合理的做法,必将进一步提高审判业务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案例指导制度是对司法解释的有益补充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免“法律漏洞”的出现。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功能。然而,司法解释在协调法律规定与社会需求方面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不能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去阐释某一法律规定。而案例指导能够紧密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阐释法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时效性,是对司法解释的有益补充。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法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受法官素质制约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少数法官不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了司法不公的现象。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实行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对相同或类似案件适用相同的规则,使法官在裁判中受到更加具体的典型性案例的拘束,将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形成有效的制约,使裁判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而且有了来自当事人和社会各方面更具体的监督,必将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进而维护司法公正。

(二)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法制统一

“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是正义的核心观念之一,是形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法制上要求具有统一性。法制统一不仅包括立法的统一,还包括司法的统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是对法治的严重损害,不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为相同或相似案件提供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保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促进同案同判,有利于全国范围内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从而有效维护法制统一。

(三)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运用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提高司法效率

法官办案是一项复杂的脑力劳动,在办理复杂、疑难的新类型案件时更为突出。指导性案例经过严格遴选、审查后得以发布,体现了对以往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的尊重。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后,当实践中遇到同类或相似案件时,找出相似的案例予以参照,就能便利地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这样做既可以减少法官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节省时间和精力,又可以保证裁判的精准度,将有效地减少下级法院判决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率,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法官形成正确的思维模式,提高司法水平

指导性案例不仅为法官解决同类或相似案件提供具体指导,而且可以为法官办案提供思维方式、法条援引、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价值衡量等方面的指引。通过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方法上的示范功能,可以引导法官领悟其中运用法律规定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建立起解决同类或相似问题的正确思维模式,提高法律适用水平。

(五)
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影响判决可接受性的因素很多,但与接受主体的心理感受有直接关系。通过对公正感的研究表明,公平是比较的结果,人们将自己的遭遇和他人的作比较,正是这一比较过程影响着人们对公平的看法。具体到司法领域,就是要求同样案件同样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阻止了当事人形成正确的公正感,严重影响了判决的可接受性,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案例指导是增强判决可接受性的有效方式,指导性案例的运用可以在法律与事实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将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个案联系在一起,为法官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引,有效克服法官的主观臆断和任意擅断,确保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从而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六)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积累实践经验,推动立法完善

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模糊性、抽象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等局限性,依托案例指导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推进立法完善。因为案例是社会实际生活中一部分矛盾冲突的集中典型反映,突出表现了社会实践对立法的新要求、新期待。通过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及时发现法律漏洞和缺失,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或立法解释建议;也可以对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指导规则总结提炼,形成有关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为今后的立法提供经验和素材。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

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指导功能

指导法官办案是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功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解释法律,更不在于创设法律,而在于对法官在办理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时,提供可具体参照的指导。这种指导是对法官办案在法律适用层面的一种具体和有效的指导。

(二)规范功能

指导性案例不是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其地位、影响和效力明显高于一般性案例,具有具体、明确的规范作用,对同类或相似案件的裁判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表现为指导性、说服性、参照性,即法官在一般情形下,应该遵循指导性案例所阐明的法理、所解决的法律问题的约束,做到相同的情形相同处理。因为指导性案例是最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标志性案例,违反指导性案例实际上是违反了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还来自于上诉制度或者说审级制度的内在制约。如果下级法院在审判中没有参照指导性案例,引起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请再审,将面临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风险。

(三)预测功能

指导性案例的存在,可以使法官和当事人预测同类或相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当事人可以据此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诉讼决策,采取理性的诉讼行为,自行和解或者自愿接受调解,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行,还有助于人们预测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及其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从而促使人们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法律。

(四)示范功能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更复杂、更多样,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到司法领域。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需要进行探索和研究,而这又需要有效的示范引领。指导性案例不仅仅是一个正确的判决,还体现了法官丰富的实践体验和对司法规律的准确把握,蕴含着许多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指导性案例所体现的先进的司法理念、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引导和带动广大法官就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的办理进行探索和研究,从而促进法官司法水平的提升。

(五)教育功能

指导性案例是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的产物,是司法经验和法官智慧的结晶。它有血有肉,形象生动,富有典型性,较之于抽象、原则、枯燥的法条,通过案例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可能更为公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可以说,指导性案例是向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可以给公众提供深刻的启示和教育,使公众从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的原则与精神,掌握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用法。

四、探索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规定》的出台,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引,但内容规定得相对较为原则,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规定还比较模糊。譬如什么样的案件属于“类似案件”,《规定》没有明确认定的标准,也没有明确认定的主体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在“应当参照”时,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还是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违背指导性案例裁判的监督纠错机制亟需建立。《规定》对违背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具体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监督,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不上诉、不申诉的案件,上级法院对此种“类似案例”如何发现以及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三是应当关注“同案不同办”现象。当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中,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同案不同办”问题。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适用不同程序和不同标准对涉案数额、情节等进行不同认定,进而导致了法院的“同案不同判”。因此,在强调案例指导制度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的同时,要进一步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在解决“同案不同办”方面的重要指导功能。结合当前的实际,为解决好这些问题,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进一步发挥司法推动立法的功能

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将使一些成熟的案例所表达的司法问题为立法所关注,进而为立法提供参考意见,并最终通过司法来推动立法。为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司法推动立法”功能,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成文法中规定得比较原则和较为疑难复杂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定期对下级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征集指南”,采用“征稿”的形式,重点针对成文法中的薄弱环节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并通过不断为法律制度的发展积累经验和素材,推动成文法的修改完善和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进一步发挥高级法院发布参阅、参考案例的职能

各高级法院发布供本辖区法院参阅、参考的案例,对于加强地方法院审判业务指导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将一些在当地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和地域性新类型案例编成案例后,能有效地指导当地法院开展审判工作,对社会公众也具有很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而且,各省每年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大量案例,但能够得到采用并发布的数量有限,而这些案例经过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逐级推荐,案例质量较高,如果不转化使用,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而,可将经中级法院审委会和高级法院审委会研究但未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的案例,作为本省法院参阅、参考案例进行发布,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

(三)进一步规范案例指导的具体工作

此次出台的《规定》简明扼要,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报送程序和条件、适用效力、清理编撰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援引指导性案例,如何监督和纠正违背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如何建立健全四级法院相互衔接配合的案例工作机制,以及指导性案例的溯及力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规定》的实施细则,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价值重大,功能明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例指导制度的出台适逢其时,必将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使我国的司法制度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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