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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分析

2016年8月,我市法院被确定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法院。试点中,我们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和省法院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和把握改革的精神内涵和目标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多方论证,同时借鉴成都、温州等地的改革经验,坚持先行先试召开观摩庭,积极推动完善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视频模糊、变声作证、远程视频作证机制,探索完善重大疑难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前会议规则、举证规则和一审庭审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省委政法委和相关法学专家的充分肯定。

一、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一是坚持以理论武装为先导。对改革方案的形成,改革文本的制作,改革实践的推动,我们始终把理论学习放在突出位置上,对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革的文件原原本本学,结合实际学,不打折扣,不浅尝辄止。通过学习,准确把握改革的精神内涵和目标要求,确保改革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和法律的框架内,使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步伐更加坚定。二是坚持以突出问题为导向。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入手,向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和庭审虚化、形式化等痼疾顽症精准发力。如针对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我们分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有关办案单位不希望证人出庭的顾虑有哪些等等,在此基础上,我们有针对性地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再如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我们认真分析了非法证据最容易产生的时间,最容易发生的场所,最容易发生的情形,然后针对这些时空节点和特别情形下的取证行为进行规范引领。三是坚持以机制创新为核心。以审判为中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题中应有之义,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因此,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机制创新实现刑事诉讼本质的理性回归。基于这种认识,我们积极探索法律框架下的机制创新,通过在规则文本中明确引导机制、对接机制、救济机制、责任机制,使法律上模糊的空间得以明晰,法律上脱节的地方得以填补,法律落实不到位时有渠道得以救济。如对侦查人员应该出庭作证不出庭、关键证人因干扰不能出庭、法院判决无视或简单对待律师辩护意见等等问题,我们制定的规则文本中都有针对性的防范机制。对于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的重大案件,我们基于恶人假设的制度设计理念,通过清单列举的方式,明确20种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取证情形。四是坚持以调查研究为依托。在先后十多次召开法官座谈会、政法机关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的同时,我们特别注意到律师是控辩审三方中相对较弱的一环,注重把律师的合理意见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如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律师意见最大;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律师苦衷最多;控辩失衡的问题,律师感受最深,为此,我们在规范文本中大量吸收了律师的合理化建议。我们还注重问计于退休的老警察、老检察官、老法官、老律师,在合理吸收他们优良的办案传统同时,对他们在传统办案模式下一些有悖法治的办案方式进行深度分析,继而在规范文本中有针对性地予以预防。五是坚持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按照加快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要求,结合本次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我们加大了审判管理软件升级力度,在实现刑事案件审理全程留痕、实时监控的同时,通过启用证人视频隐蔽、变声作证系统,较好地解决了证人因害怕报复而不敢作证的问题;通过启用远程视频作证系统较好解决了证人因路途遥远不方便作证的问题;通过开发相关软件较好解决了法官面对庭审突发情况时的应对问题。针对政法机关电子卷宗不互通的问题,我们还积极联系、沟通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探索通过资源整合的方式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同时较好地解决了律师阅卷难、来回跑路的问题。

二、改革取得了积极效果

为期8个月的改革试点推动了我市刑事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改革试点的成效初步显现:一是改革共识在凝聚。政法各家更加深刻认识到以审判为中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治本之策,同时更加认同这项改革代表的是刑事诉讼发展的方向,是大势所归,人心所向,深切感受到作为法律人欣逢其时,理应坚决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改革的氛围日趋浓厚,改革的共识不断增进。二是核心理念在强化。政法各家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深刻内涵有了更加准确的把握,更加认同政法机关办案活动必须围绕法庭审判进行的理念,更加认同侦查、起诉的证据必须以法庭裁判尺度为标准的理念,更加认同法庭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理念。三是实现机制在形成。我们按照于事周延、于法有据的原则,建立和形成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控辩平衡保障、庭前会议操作、刑事案件举证规则、一审刑事案件庭审提纲六个规则体系和实现机制,初步上实现了对刑事诉讼各环节、各节点错案形成因素的全方位防范。四是倒逼效应在显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细化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经常化倒逼公安机关更加注重规范取证;关键证人出庭应出尽出、强化控辩平衡,强调当庭举证质证,倒逼控辩双方更加提升示证能力和论辩水平;当庭认证、当庭宣判,则倒逼法官提高综合审判素质和庭审驾驭能力。五是诉讼标准在统一。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改变传统的办案观念和办案模式,注重在办案中向裁判标准对标看齐;法院更加注重判决的逻辑性和说理性,注重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和证据标准,最大限度为法律共同体提供具备导向作用的统一遵循。

单位: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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