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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治理视角下的网络文化论文

一、网络文化多中心治理的理论分析

运用于网络文化管理中,“多中心治理”体系是指在坚持政府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充分发掘相关社会组织的技术优势,调动非营利组织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拓宽与大众媒体的合作面、建立网络文化监控及引导机制,同时,培养网络文化行业及普通网民的自律意识。具体来说,网络文化多中心治理体系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空间中的多维格局。在网络文化管理中,要打破先前仅由政府和市场参与的二分传统格局,搭建政府、社会组织、传媒、公民等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多维格局。在这个治理体系中,每一个治理主体均占据某一重治理维度的中心位置,多重维度中有多个治理主体相互协作、共同维护网络文化管理的正常秩序。二是管理中存在多个治理主体。在网络文化多中心治理体系中,不论是政府还是公共组织,不论是大众传媒还是普通公民,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认可,就可以成为某个维度中的权力中心。因而在网络文化管理体系中,“多中心”意味着存在多个治理主体。三是管理中存在多个权力中心。在传统的管理体制中,权力运作是自上而下的;而在网络文化多中心治理体系中,由于多个治理主体的存在,权力的走向是上下流动的。这意味着政府、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公民共同参与网络文化管理,并在管理进程中相互博弈、相互调试、相互合作。

二、多中心治理视角下我国网络文化管理的困境分析

困境一:当前的单中心治理模式与网络文化分权效应之间的矛盾。

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社会呈现出“权力分解”的倾向。网络传播崇尚自由、平等与开放,各参与主体要求在网络社会中享有平等权利、充分表达观点。这样,原本为单一主体掌握的权力就被分解为很多部分,散发给网络社会中的不同个体,呈现“权力分散化”的局面。一方面,分权效应畅通了网络文化的表达渠道,多种声音、多个观点交相辉映使得网络文化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态势,迅速崛起成为我国文化体制中的关键一环;另一方面,过度的自由也引发了混乱,网络文化显然已经陷入了发展缺乏规制、作品质量良莠不齐的窘境,低俗文化泛滥、知识产权被侵害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依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中心治理模式,不仅不利于发挥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推动形成引导网络文化的协同发展机制,而且也与网络社会“分权”的初衷相背离,反而会造成民意阻塞,给社会发展埋下一些不稳定的隐患。

困境二:当前混乱的网络文化管理体制与网络文化呈现融合态势之间的矛盾。

当前,我国的网络文化管理体制呈现出分散化、条块式、多重化的特征。各管理部门之间未建立起有效的常态联动机制,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出现了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力量分散、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问题。管理体制混乱的另一个危害是易导致责任推诿现象的发生,网络文化方面的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控和治理,可能会造成整个网络文化环境的混乱无序。例如网络裸聊问题,因其涉及色情,按理应由公安部管理;但公安部指出其还包含艺术性,所以应归属于文化部的管理范畴。管理体系的混乱与网络文化所呈现出的融合发展态势极不吻合。随着我国网络文化产业日益朝着跨行业、跨地区、高融合度的方向发展,其与当前管理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清等现象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尖锐。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我们应当建立一整套的网络文化协同管理机制,细化各管理主体的职能、提高规则制度的一致性和可行性,以此来适应网络文化融合发展的趋势、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困境三:当前网络文化研判机制缺失与网络文化管理难度大之间的矛盾。

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平民化等特点,使得网络文化传播速度极快,且带有明显的情绪倾向。再加上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的“幕后施力”,网络文化发展极易超出控制,呈现“非理性”的特点。另外,由于网络传播过程匿名机制的存在,网民不必为自己的极端言论负责,因而网络往往演化成种种过激情绪的发酵厂。综上,相较于传统文化,网络文化的管理难度大大增加。面对日益“情绪化”的网络表达,建立系统的网络文化研判机制十分必要。在网络文化多中心治理体系中,我们不仅可以通过政府部门掌握网络文化演变的客观趋势,还可以发挥社会组织在技术监管方面的优势(例如“网络技术联盟”等),调动广大网民参与监管的热情,充分发挥“网络文化研判机制”的效用,提高网络文化管理的主动性和预见性。然而,我国目前在网络文化研判机制的设置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组织架构还很不完善,缺乏专业的管理操作人员,运行过程中常有失灵失效现象的发生。

困境四:当前的网络文化层级管理体制与网络文化高效权变特性之间的矛盾。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推陈出新,网络文化发展步入了动态跨越的历史进程。为了适应网络文化的高速发展态势,客观上要求文化管理体制也作出相应调整:减少管理的中间环节、疏通组织信息的传递渠道。然而,传统的科层制组织结构具有管理效率低下、信息沟通不畅等弊病,这与网络文化发展高效权变的特性背道而驰。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网络文化的管理体制应当向扁平化方向延伸:各管理主体的权力倾向于平等,地位倾向于一致,管理流程得到简化,各管理主体间能够实现高效的沟通和交流。只有搭建扁平化的管理平台,采取“一站式”审批等多种新型管理手段,才能大大提升网络文化的管理时效,适应网络文化高速发展的步伐。

三、构建多元主体联动的网络文化管理平台

将多中心治理理论运用于网络文化的管理过程中,构建多元主体联动的网络文化管理平台,打破原有的由政府主导的单中心治理模式,发挥多方力量,实现多元主体间的相互协作、沟通,以便在最短时间内使网络文化得到妥善的治理与引导:

1.坚持政府在网络文化管理体制内的中心地位。

相比于其他治理主体,政府拥有绝对的资源调动力和权威性。因而在多元主体联动机制中,政府仍旧居于主导地位,起着完善法律和制度规程、组织协调各方力量、监督网络文化动态发展进程等多重作用。政府首先应加强法制体系建设。针对我国网络文化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将网络文化治理过程中的执行、监督、纠错等统统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政府要理顺管理体系,统一相关规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功能。针对当前网络文化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多方管理、权责不清等问题,政府要尽快梳理出一套稳定、高效的管理体制,为管理工作的顺畅开展提供保障。另外,也要注意细化制度、提高制度可行性、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争议。第三,规范政府的监管行为,增强政府的服务功能。政府带头建立网络文化的动态监管机制,设立专人负责制,加强对网络文化产业的实时监控。

2.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网络文化管理的积极性。

社会组织是多元主体联动机制发挥效用的重要依托。社会组织往往是为了解决某种专业化问题而成立的,并以此为标准招揽组织成员。因而在解决某种特定的社会问题时,社会组织往往展现出更专业的处理能力、更丰富的处理经验。在多元主体联动的网络文化管理体制中,应当充分发挥一些网络技术开发商、网络行业协会、技术联盟的作用:运用社会组织研发的新型监管技术,搭建网络文化的实时检测平台,及时遏制不良网络文化的传播扩散。政府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将这类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运用到网络文化管理体制中,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另外,一些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还可以为网络文化管理提供志愿服务。非营利组织往往以社会公益、公知为核心价值,这也决定了这类组织一般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能够有力辅佐政府引导网络舆情、缓解矛盾冲突,同时还可以扮演网络文化监督者的角色。

3.发挥大众媒体在文化监管和舆论引导方面的先天优势。

在多元主体联动的网络文化管理体制中,大众媒体扮演者管理先锋的角色。大众媒体可分为传统媒体和新兴网络媒体两类。传统媒体包括我们熟知的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等。这类传媒往往具有极高的公信力、引导力和权威性。在多元主体联动的网络文化管理体制中,必须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在道德教育、公民意识、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引导功能;同时积极运用其资源优势,针对网络文化开展深度分析和全方位追踪,凭借先天的传播优势地位监督网络文化的发展轨迹。新兴网络媒体的代表即是新浪、腾讯、网易等拥有大批固定用户的较为成熟的大型门户网站。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媒体所展现出的网络文化更为多元立体,所发布的信息也更为及时迅速,因而网络媒体在监管网络文化发展动态方面起到的作用更大。另外,由于网络传媒具有极强的互动性,其在疏通和引导“极端情绪”方面也发挥着显著效用。

4.培养网民的自律意识和参与管理的主人翁意识。

在多元主体联动的网络文化管理体制中,网民是参与管理的新生力量,是整个管理体系的基础。当前,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道德素养得到很大提升,参与社会管理的动向也日益强化。公众投身到网络文化的管理体制中,有助于将自身的利益诉求、意见看法反映到管理体系中来,同时能够对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大众传媒的管理过程起到监督作用。其次,将公民力量纳入网络文化管理的多元主体联动体系中,有助于积极吸收公民看法,调动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因而相关政策的执行也会得到公众的充分理解和回应。另外,随着我国公民综合素质的提升,积极发挥网民在网络文化管理中的自律意识,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不良网络文化的滋生和蔓延。

作者:聂明镜 单位:中国石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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