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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及检测技术分析(3篇)

第一篇: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目前的转基因技术发展现状,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分析,阐述笔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理解,认为转基因食品应在有效监管下健康发展,结合自身的知识体系,对如何做好转基因食品的法律监管提出个人见解。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风险;法律监管

1转基因食品是一种“有风险的食品”

转基因技术是目前生命科学前沿的重要领域之一。转基因技术应用最广泛,同时也是与人类日常生活最紧密的领域就是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如转基因玉米、大豆等植物。转基因技术发展的同时,关于转基因食品利弊的辩论也从未停止过,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迹象。对于转基因食品,有些人认为,转基因对人不会有任何危险,且经转基因的农产品比传统的农产品具有更好的外观、更高的品质和更高的产量,这对消费者和生产厂家都是更好的选择。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转基因食品不能等同于采用自然方法开发的新食品,转基因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未知性,其毒性、过敏反应和对生态影响问题还存在一定的危害性,某些危害可能有较长的潜伏期和适应期,不可轻易得出科学结论断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已发生的法国禁止孟山都转基因玉米事件,也似乎证明转基因食品的危害性必然存在。因此,转基因食品也可以定义为“有风险的食品”。

2转基因食品行业的发展趋势

面对国际上各种关于转基因作物的争议,笔者认为,转基因技术不是食品革命的“灵丹妙药”,它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现代农业面临的所有挑战,它只是给未来的食品发展提供一个方向;同样它也不是致命毒药,不会轻易给人类社会带来大的危害和灾难。在发展转基因等生物技术时,笔者认为既不必妖魔化也不应神化,应正确看待转基因食品存在的安全隐患,科学面对,辩证分析转基因技术的优劣,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转基因食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3转基因食品的法律监管

转基因产品安全不单是技术问题,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心理问题,其安全管理范围不仅仅是产品本身,更多地还要涉及人们对转基因信息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及政府部门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和保障措施能否覆盖转基因食品链条的每一个环节,转基因食品管理体系是否系统化、科学化和公开化。笔者在2015年参加某核电厂社会活动实践时了解到,民用核电厂的运营安全、退役和乏燃料后处理一直是民生关注的重点,在核电厂或核燃料生产、后处理厂的选址时还多次出现民众强烈反对的现象。针对此类现象,核电行业在知识科普、建造和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和退役和乏燃料后处理等阶段均形成完善的管理理念和做法。借鉴这些好的做法,针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法律监督监管方面提出以下三条参考建议。

3.1加大科普宣传,提高民众接受程度

人们的恐慌感往往来自对新生事物的无知和非专业知识的误导,从而导致民众谈虎色变。只有加大科普宣传,使民众了解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水平、转基因的优劣、可能存在的隐患,同时了解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控措施,使民众能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转基因食品。

3.2建立、完善转基因食品信息,做到全程监管

借鉴核安全文化理念,从转基因的研发、生产、经销到长期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产业链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控。3.2.1转基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国家应加大对转基因食品的专利技术管理,加大转基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暂停危害隐患存在可能较大的专利技术的商业生产,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擅自扩大生产范围的厂家处于法律惩罚,杜绝不合理的转基因食品投入商业生产,做好转基因食品产业链上游的管理。3.2.2转基因食品的信息管理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信息,使每一种转基因食品在采购、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都有清晰、完整的信息,该信息同时也是独一无二的标识号码,必须要向社会进行公开,保障广大民众的知情权,让广大民众做到明明白白消费的同时,形成一个追踪转基因食品去向的渠道,便于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及时追查供货源头,追回有问题的食品。也可及时通过行政力量制止某些产品继续流通。3.2.3转基因食品的信息反馈管理通过对消费者的跟踪调查,建立一个长期的经验反馈机制,便于技术研发部门及时得到消费者的反馈信息,为进一步完善转基因食品的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

3.3提取费用,建立转基因食品后期或紧急处理制度

有别于一般火电厂,核电厂的发电成本中还特别考虑到核电站退役和后处理事宜。针对核电厂退役的处置费用和对乏燃料的后处理费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核电发电量的多少和规定的抽取比例,从核电厂直接提取出相应费用,形成国家有关核电厂退役及乏燃料后处理基金。该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当需要进行相关工作时,由其他的专业公司组织实施,与核电厂不存在任何关联。笔者认为,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做法也可应用于转基因食品行业中,由国家指定职能部门,针对转基因食品生产过程的上、中、下游等不同阶段(基础研发、田间试验、产品上市)涉及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基金提取比例,让每一个从事转基因食品的企业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为社会管理作出相应的贡献。基金收缴后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纳入中央财政预算,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此基金的使用。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始料未及的负面影响时,当负面影响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时,被指定的职能部门应执行应急计划,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4结语

和任何一项技术创新或改革一样,转基因技术也具有两面性,有优势也有不足。在规范化的法律监管下,尽可能做到扬长避短,趋利避害,转基因食品行业在受控条件下一定能良性地持续发展。

作者:乔梦晗 单位:石家庄市第一中学

第二篇: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随着转基因食品越来越多地步入人们的生活,关于转基因的讨论愈演愈烈。因为转基因食品安全存在不确定性,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给予其充分自由的选择权,各国纷纷提出了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制度。美国联邦政府采取的是自愿标识制度,同时其中几个州采取的是强制标识制度,本文将通过介绍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比其与我国的不同。从其不完善的地方进行反思,同时也学习其先进的法律规定,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标识;自愿标识;强制标识

一、转基因食品的概念

转基因技术是21世纪的明星产物,所谓转基因技术是指,应用人工方法将某种生物的遗产物质分离出来,在体外进行切割、拼接和重组,将重组的遗传物质通过各种途径导入并整合到某个宿主细胞或个体的细胞核中,有目的的改变它们的遗传性状。[1]利用转基因技术生产的产品不仅品质性状好,而且价格低廉,广受大众欢迎。所谓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s,简称GMF),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将某个基因从生物中分离出来,然后植入另一种生物体内,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方面向人类所需的目标转变,符合人们的需求。[2]转基因食品包括转基因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所生产的食品。

二、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所谓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是指,对食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进行标识,以提示消费者食品是否是使用转基因生物生产而成的。关于标识制度,目前在世界上,主要存在两种法律制度模式。首先是宽松型,采取“自愿标识制度”,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其次,是严厉型,采取“强制标识制度”,以欧盟为代表。美国采取“自愿标识”为主,“强制标识”为辅的制度。在美国联邦法律中采取的是自愿标识制度,只有三个州通过了转基因强制标识法案,分别是缅因、康涅狄格和佛蒙特。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时采取的是“实质等同原则”,主要是指所有转基因食品都必须经过一项以科学为基础、针对产品特性尤其是特殊成分的评估,倘若转基因食品与同类的传统食品无实质性差异,则无须加以标识;否则,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可进行特别复检,视复检结果决定是否必须加以标识。[3]

(一)自愿标识制度

所谓自愿标识,是指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根据市场趋势或消费者偏好,自行决定是否对产品加以标识。[4]美国的这一制度最初是建立在消费者开放的价值观上的,但是面对今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提出质疑,美国联邦政府仍坚持实行“自愿标识”的原因在于:首先,美国种质公司的巨大收益。美国的主要农作物中转基因作物占了绝大比例,90%以上的玉米、大豆、棉花、甜菜和油菜都是转基因的。美国最大的种子公司———孟山都,占了美国市场上约80%的玉米和90%以上的大豆,这些作物都是用含有孟山都专利的种子(无论是孟山都自己、还是通过它授权经销商销售)种植的。[5]由于这些种子公司提供了巨大的利润,而且也能创造巨大的税收收入,所以美国联邦政府在制定法律时会向种子公司倾斜。其次,强制标识操作层面工程巨大。强制标识会增加食品包装出产的流程。尤其在美国,转基因食品在市场上的比例达到80%以上,如果进行强制标识制度,包装过程中就会带来巨大的工作量。而且配套的检测和监督措施等也要实施起来,才能保证强制标识制度正常运转。于此同时强制标识也会引起食品成本增加,这些成本无疑会增加到消费者头上。

(二)强制标识制度

在进行强制标识的三个州的法律规定中,大致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首先,在进行转基因食品标识时字迹应该清晰明显。标识的字体应与产品其他说明的字体同等大小。如果同其他说明相比不够明显,则被认定为错误标识。其次,在标识的方式上,法律规定主要在附随运送的账单上或者包装外进行标识。比如,对于种子,在盛装容器或其它能够反映其所有者的包装中标明“通过基因工程制造”;对于原始农产品,在包装外或附发货单或者零售容器外进行标明;对于零售商,要在包装外进行显著标明。[6]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及评价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

2007年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其第十六条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但是该规定法律位阶较低。2015年我国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也增加了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制度和相关的罚则,将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提升到了法律层面。其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对于违反标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7]这一法律规定奠定了我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态度。即实行强制标识制度。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新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显著的标示,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改进我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并没有细化的法律规定。首先,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界定。我国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中,对于转基因食品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目前,只在学理上对转基因食品有相应的定义。对于究竟什么是转基因食品,包括哪些哪些领域的食物,通过怎样的流通手段产生,都没有确切的定义。其次,转基因食品的材料来源界定。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识目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定性标识,其他转基因农产品可自愿标识。自首批标识目录发布至今,我国批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仅有棉花和番木瓜,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有大豆、玉米、棉花、油菜和甜菜5种作物。根据规定,凡是列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标识目录的转基因生物都应该按规定进行标识。但是转基因食品的材料来源是否只限于这5类17种,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最后,追溯体系不完善。我国在今年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中,提出了建立食品安全的全程追溯机制。比如,其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全程追溯机制对于掌控食品来源情况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转基因食品这一特殊产品。但是在操作中如何保障信息采集的连贯性没有具体的规定,如何确定各生产者之间的责任,标识义务在生产者之间如何分配问题没有细化的规定。这就会引起各生产者、加工者之间的相互推诿和责任追究不到位。

四、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和反思

(一)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带给我们的反思

结合上述对于自愿标识制度的介绍,笔者并不赞同美国联邦政府采取的自愿标识制度,该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具体如下:1.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这条规定可知,消费者对于商品的特性有知情权。自愿标识制度无疑是对生产者的权利的放纵,而将风险都转移到消费者一方。在自愿标识制度下,美国民众已经发起了多起诉讼要求联邦政府进行强制标识。其中最著名的就是Shalala案。2000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FDA)在发表声明中表示,“通过rDNA过程制造出来的转基因食品被视为是安全的,而且不受食品添加剂法规的调整”。美国一个叫做BIO-INTEGRITY的联盟对FDA的声明非常不满,并诉至美国哥伦比亚区法院,主要提出三点疑义,1.FDA关于不标识rNDA转基因食品的决定是否武断2.FDA关于不标识rNDA转基因食品的决定是否违反《自由行使法规》3.FDA关于不标识rNDA转基因食品的决定是否违反《宗教自由恢复法》。在本次诉讼中,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FDA的声明本身只是一个建议性的意见,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FDA具有自由行使权。而且该声明因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是重大联邦行动,也就不存在“武断”与否的情况。法院同时认同了FDA的解释,认为添加到rDNA转基因食物中的唯一物质是核酸蛋白质,这种物质是安全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明。FDA指出,rDNA食品没有材料变化,法院认同这一观点。只有材料发生变化时,标识与否才关乎到顾客是否购买,所以,可以不标注rDNA食品字样。由于《声明》是中立的、可适用的,所以不违反自由行使条款。《声明》没有对任何一个人造成实质性的“负担”,也没有强迫他们放弃自己的宗教信仰,并不违反宗教自由恢复法。[8]本案是美国第一起直接针对转基因标识提起的诉讼,从此案中可以看出,美国民众已经对自愿标识制度标识不满,而且该制度不足够保障消费的利益。笔者认为,自愿标识制度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2.不利于风险预防美国对转基因食品进行自愿标识的立法背景是建立在“合理的科学原则”基础上的。所谓“合理的科学原则”是指,在进行具体的法律制定时,应建立在学科的基础上,而不是对潜在风险进行怀疑。不赞同因为存在不可证明的风险来规避转基因技术的使用。对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前不进行风险评估,这样制度不利于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把控。首先,不进行强制标识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比如,西方很多人对花生过敏,转基因食品中如果加入花生的基因,但是不进行标识的话就会导致消费者误食而出现过敏的症状,从而引发健康问题。[9]所以,1992年FDA发布的《来源于新的植物不同性的食品的政策申明》规定,实质不等同的转基因食品和致敏性转基因食品需明确标识,其他转基因食品不用标识。但是,除了致敏性的其他转基因食品还可能产生非期待效应的问题,其后果根本无法防控。其次,对环境方面,如果转基因食品任意在市场中流通,很有可能会造成基因污染。从而导致传统食物受到污染,遗传序列发生改变。因为目前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不确定性,如果不进行强制的标识,很有可能无法防控风险,造成无法估量的态势。则会造成无法防控的风险。将来对人类和生态环境造成什么样的伤害不得为知。

(二)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的规定均是对标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是目前我国立法最主要的问题。美国三个州的强制标识的细化制度在具体操作层面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目前在实践操作中,我国标识制度的实施存在不足。标识不醒目。在市场中,商家为了降低标识的力度,要么标识很小,消费者很难注意到;要么有些商家乱标识,以“非转基因”作为炒作噱头。2012年我国一项关于深圳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标签的调查显示,43.5%的消费者完全没有注意过食品上是否有转基因标识,29%的消费者会偶尔特异注意转基因标识,27.5%的消费这注意过。[10]超过一半的消费者不能从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签中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11]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我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包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字体、颜色、字号,是否有图案标志提醒,由于这些细化规则的缺失,导致商家在具体的操作中故意模糊标签,使消费者不容易辨别或者根本无法看清。关于这一点,美国缅因、康涅狄格和佛蒙特的相关规定对我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标识字迹应该清晰明显,在字号上,标识的字体应与产品其他说明的字体同等大小。其次,在标识的方式上,应在附随运送的账单上或者包装外进行标识。包括,在盛装容器、包装外、附随账单、发货单、零售货架或者零售容器外进行显著标明。

五、总结

关于转基因的管理,农业部的态度一直是“积极研究、慎重推广、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根据这样的基调我国建立了强制标识制度,在该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加快建立转基因食品标识专门法律规定,对监督、实施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细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的尊重。

作者:陈可 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第三篇: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分析

转基因技术在食品方面也取得了令人感到欣喜的成就。转基因技术主要是通过基因工程技术改变作物的基因组成或结构以改造其遗传物质,从而达到改善其性状、营养价值和品质的目的。利用转基因作物生产的食品即为转基因食品,因此转基因食品也称为基因改造食品。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广泛应用,转基因食品已在国内外的食品市场份额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转基因物质可能在加工的过程中对食品造成污染,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成为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因此,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检测和分析格外重要。检测可分为核酸水平上的检测和蛋白水平上的检测。

核酸水平上的检测技术

定性PCR技术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PCR检测时,首先要提取待测食品的DNA并设计合适的引物,再利用相应的仪器对所提取的DNA进行特异性扩增,根据能否扩增出目的片段判断待测样品是否为转基因食品。虽然可用作目的基因的种类较多,但大部分携带目的基因的载体中含有35S启动子、NOS终止子和抗生素抗性基因,因此通过PCR扩增可以有效地鉴定出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但如果被检测物质中有目的片段的同源序列存在,可能使检测结果出现误差,因此,定性PCR技术只能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初步的检测。定量PCR技术在转基因食品的检测中,除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定性检测,还要进行定量检测。定量PCR技术是以参考物为标准进行检测,并以此分析最终的产物,进而得出转基因食品中靶基因的拷贝数。用于检测转基因食品的定量PCR技术主要有实时荧光定量PCR、多重定量PCR和半定量PCR。定量PCR检测技术的灵敏度较高且检测速度快,且无论外源基因在生物体内是否表达都可进行检测,因此被广泛的应用于转基因食品的检测。基因芯片检测技术基因芯片的检测主要是将大量的DNA和寡聚核苷酸探针密集排列并固定于载体形成的微矩阵中。它可将抗性基因、启动子、终止子等特异片段固定在玻片上作为检测芯片,然后对待测物的DNA进行扩增,标记后与芯片进行杂交,然后使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分析和判断,即可获得检测物质中的基因序列,以此检测食品的转基因成分。蛋白水平上的检测技术Western杂交检测技术使用Western杂交进行检测,首先提取待测样品的蛋白质,并根据其分子大小进行分离,加入具有特异性的靶蛋白的抗体,目的蛋白和抗体结合后,再使用专一和一抗结合的酶标记二抗,通过对二抗的检测判断蛋白质是否表达,从而达到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检测的目的。通过对检测结果的分析,可以判定被检测物的植物细胞中的蛋白是否表达,及其浓度和规模等。Western杂交检测方法在转基因食品的检测中应用也较为广泛。双向电泳技术双向电泳技术是检测蛋白质组研究的核心技术之一,同时也是进行蛋白质分离的关键技术手段。双向电泳技术能以较高的分辨度和灵敏度分辨出不同样品间的蛋白质和各种因素,主要是根据不同样品间的不同的物理和化学原理进行蛋白质的分离。目前我国的双向电泳技术已制造出了不同梯度的干胶条,可明显提高电泳分离的重现性,这也意味着双向电泳技术的试验系统又提高了一个层次,对转基因食品的蛋白质检测更加准确,检测的数据更加科学合理。

蛋白质芯片技术

蛋白质芯片的检测过程与基因芯片大致相同,但利用的原理有所差异。蛋白质芯片主要是利用抗原和抗体的特异性结合进行检测,受检标本与固相载体表面的抗原或抗体反应,利用洗涤等方法使固相载体上的抗原抗体复合物与检测溶液中的其他物质分离,再使用酶标记的抗原抗体进行相应反应,借助于比色或荧光反应鉴定转基因成分,从而完成转基因食品的检测。

结语

转基因技术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一项重大进步,获得的转基因生物具有抗虫、抗病、高产等多种优良特性,可带来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我国是人口大国,转基因食品的发展至关重要。但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发展也要采取客观的态度,在转基因食品研究开发的同时也要注重检测技术的完善,并要正确看待转基因技术和食品对人类带来的影响,严格控制食品安全,使转基因食品真正造福于人类。

作者:王雯 单位:安徽省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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