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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金融服务政策建议

一、湖南“三农”金融服务取得的成绩

(一)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断健全

除传统的农村信用社、农发行、农行支农“三驾马车”外,邮政储蓄银行三农业务全面开展,国开行正在涉足农村城镇化建设领域,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县域机构经撤并后趋于稳定,有的开始了机构下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逐步引入。截至2014年末,全省金融机构在县域及以下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为6054家,比上年增加56家。一是商业银行机构下摆。2014年末,全省县域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网点共1187家,比上年增加50家。二是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稳定发展。全省县域农发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邮储银行营业网点分别达80家、3139家和1589家。三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引入。2014年末,全省共设立29家村镇银行,范围覆盖全省13个市州;营业网点59家,同比增长25.53%;从业人员1127人,同比增长16.19%。

(二)涉农信贷支持力度加大

截至2014年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为6718.54亿元,同比增长15.1%,快于全部贷款增速1.2个百分点,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达32.3%;全年新增涉农贷款881.5亿元,新增涉农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达35%。其中,农户贷款2751.64亿元,占涉农贷款的比重由2010年末的34.4%提高到41.0%,比上年增长509.54亿元;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3006.57亿元,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960.33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13.51亿元、145.13亿元。人民银行也运用再贷款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三农投入,2014年全省共发放支农再贷款120.8亿元,同比多放29.7亿元。

(三)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增多

湖南从2010开始,重点围绕林权抵押、农户贷记卡“一卡通”、订单农业、“信贷+保险”、农屋抵押、土地经营权抵押、“小额担保贷款+特色种养殖”等领域进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一是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截至2014年末,全省林权贷款余额24.39亿元,受益农户6.5万户。二是农户贷记卡“一卡通”模式成效明显。截至2014年末,已在全省506个乡镇推广,贷款余额达46.31亿元,受益农户达55.3万户。三是订单农业贷款规模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末,贷款余额达20.83亿元,惠及农户18.6万户,企业216家。四是“信贷+保险”模式迅速推广。截止2014年末,在168个乡镇开办了该项业务,贷款余额达51.2亿元,同比增长11.4%,惠及企业290家。五是积极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截至2014年末,全省共有15个县(市)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累计发放贷款83笔、1.4亿元,贷款余额1亿元,同比增长3.1倍。六是综合性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功效明显。截止2014年末,全省共有165个乡镇开办了此项业务,通过该类平台发放贷款余额达41.7亿元,同比增长2.1%,惠及农户12.1万户,企业1824家。

(四)涉农信贷管理机制逐步完善

大部分银行机构出台了专门的涉农信贷业务管理办法,部分机构涉农制度逐步向精细化方向发展;半数银行制定了专门的支农信贷考核激励措施,完善了贷款尽职免责机制,较好地调动了信贷人员对涉农贷款的营销积极性;大部分机构通过创新独立审批、信贷经理派驻等风险控制制度,缩短了贷款审批发放时间,农村金融服务效率不断提升。如有的信用社规定:信贷员受理贷款从受理、调查到发放(或答复)或向信用社贷审会提出审批意见,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信用社从调查、审批到发放(或答复)或向联社提出审批意见,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联社从调查、审批到批复或向上级提出咨询意见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中介服务体系积极跟进

一是健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体系。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末,全省共有68个县市区、1048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有100个县市区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有48个县市列入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计划。二是健全涉农融资担保体系。由财政出资,在省本级和全省14个市州各成立了1家政府背景的农业信用担保公司;省财政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出资7.6亿元,支持湖南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其中注资湖南农业信用担保公司6.3亿元,使其资本金达到10亿元,在全省76个县(市、区)建立办事处、共同组建或参股县级国有担保公司。三是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累计为728.7万农户建立信用档案。指导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创评活动,健全农户档案信息。

(六)农村金融基础逐步提升

一是深化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业务在农村地区逐步推广,2014年全省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累计办理农村地区手机支付业务笔数344万笔、金额21.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9%和87%。二是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广至各行政村。全省累计发展助农取款服务点7.5万个,基本覆盖了所有行政村,全年累计办理各项业务2011万笔、金额256亿元。三是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工具及载体得到较好推广。农村地区累计安装POS及电话支付终端81316台,有效解决了农村居民农产品收购非现金结算、自助缴费、小额取现等难题。

二、当前“三农”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主要问题

1.融资渠道单一,涉农主体贷款难。目前涉农主体的主要融资渠道为银行贷款和民间融资,其中民间融资仍是其主要途径。金融机构贷款门槛仍然较高,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弱势地位,“三农”信贷满足率仍然较低。某金融机构组织对208户农户进行抽样调查显示,有86.5%的农户有贷款需求,超过一半(55%)的农户没有申请到贷款。2.融资成本高,融资负担重。涉农金融机构“三农”贷款利率普遍上浮,甚至一浮到顶。以“三权”抵押贷款为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申请“三权”抵押贷款时,除了需要承担贷款利率外,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险等费用,总贷款融资成本率一般达13%,高的甚至超过15%。而民间融资月利率普遍在2分以上,有的甚至超过5分。

(二)原因分析

1.从金融机构来看一是农村金融机构少。平均每个乡镇不到3个营业网点,机构数目严重偏少。二是农村金融服务人员少。以某基层信用社为例,信用社共15人,其中信贷员仅4人,要面对全镇38个行政村43189个农村人口的信贷服务。三是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离农化。随着涉农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逐步深入,涉农金融机构迫于盈利压力,将信贷资源向回报高的城区配置,而农业利益低下,农户贷款具有笔数多、数额偏小的特点,与其他种类的贷款相比,发放农户贷款的管理成本更高,使涉农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支农动力。如有基层农行反映,上级明确要求其尽量不与农户打交道。四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机制制约支农。基层金融机构权限不足,出于风险控制和投资回报的考虑,各金融机构纷纷提高了对县级支行的贷款授权门槛,出现了资金上划、贷款权限上收等问题,县级支行支农贷款显得“有心无力”;同时金融机构涉农信贷定价机制不完善,涉农贷款利率普遍上浮幅度较大,造成借贷成本过高,影响农户借贷意愿。五是风险追责制使金融机构惜贷。金融机构普遍实行贷款风险追责制,将信贷风险控制分解到每个信贷员身上,如出现不良贷款,将进行风险追责并同时扣除奖金,影响信贷员积极性。六是涉农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不足。尽管金融机构对涉农金融产品进行了一定的创新,但与涉农主体的需求多样化相比,仍明显不足。主要表现为:创新主动性不够、抵押范围过窄、授信额度不足、授信期限不匹配以及产品同质化严重等方面。2.从涉农主体看一是农业的弱质性未改变。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大,自然灾害、谣言等很容易给农业产业带来沉重打击,如冰灾、干旱、水灾、虫灾可使农业大幅减产,而谣言或是一个事件则可给农业产业带来毁灭性打击,如2013年湖南大米镉超标事件,使湖南大米全面退出广东等市场,大米加工业遭遇空前危机。正是农业的弱质性一直未得到改善,抑制着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意愿。二是涉农主体对信贷政策及流程缺乏了解。由于农村地域广阔、居住分散,涉农金融机构人员少,对信贷政策的宣传不到位,部分涉农主体因不了解贷款政策和操作流程而放弃贷款申请三是涉农主体符合银行贷款抵押的硬资产少。严格地说,农户的住房、宅基地、土地、林地等都不符合抵押资产条件。四是涉农主体贷款需求发生变化。农村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贷款金额、主体、方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家庭农庄、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等对贷款的需求金额早已超出小额贷款范围,贷款需求额大、周期长、品种多,而面对较为单一的金融产品供给,需求难以有效满足。五是农户契约意识有待加强。涉农金融机构反映发放给农户贷款中,不良率高。龙头企业反映订单农业中协议对农户缺乏约束力,当市场价高于协议价时,农户选择违约而以高价出售,当市场价低于协议价时,农户要求企业履行合约等。3.从配套体系看一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由于农村地域辽阔、居住分散、农户人口众多,农村信用信息采集、评级、授信工作量大,农户信用档案建设覆盖面不足,同时对现有的农户信用档案维护更新也不及时,金融机构因为信息不对称、对农户信息不了解而难以以信用方式发放涉农贷款。二是农业风险补偿机制缺失。涉农信贷政策性扶持力度不大,涉农贷款风险大、成本高、盈利低,政府政策扶持和风险规避机制相对滞后,未能在风险补贴、融资中介担保、农业风险投资等方面为农村信贷服务提供全面有效支持,主要涉农金融机构除农发行受自身性质决定外,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普遍感到以商业化模式开展三农金融服务难以持续,不得不通过提高涉农贷款利率的方式来覆盖风险。三是农业保险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保障程度不高,以水稻保险为例,发生灾害后赔付金额为280-320元/亩,远远低于水稻种植成本;保险理赔难,湖南以丘陵地形为主,农地集中度低,现场勘探难,使得保险理赔难度加大。

三、政策建议

(一)健全农村金融体系

一是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巩固和稳定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赋予县域基层行(社)更大的经营自主权,积极拓展县域网点建设和人员配备;适当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鼓励和引导其他银行机构到农村布设网点、开展业务,加快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到县域拓展业务。二是加大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深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订单农业贷款、“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信贷+保险”模式等发展较为成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广泛推广山林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等新型农村金融产品;扩大农村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范围,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合理扩大基层行(社)信贷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推广运用在线审批、派驻独立审批人等模式,鼓励对县域优质企业或项目采用“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综合授信模式,不断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二)完善政策配套体系

一是健全农村担保体系。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制定出台《农村担保法》,将多种不动产、动产抵押担保物和质押担保物以法律的形式纳入到担保物的范围;建立国家农贷担保体系,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和发放农业投资基金等,建立农贷担保基金和农业投资基金;组建农户贷款担保机构,采取县、乡(镇)、行政村三级担保方式,出资建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进一步出台便农、利农优惠政策,对农户办理抵押评估登记、贷款公证等费用予以适当减免,降低成本。二是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健全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通过建立中央、省级财政金融支农风险基金,对商业性金融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提供财政贴息和其他补偿;建立农业风险基金,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适当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减免相关税费。三是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健全洪水、干旱等面积大、影响大、灾害发生频繁的专项巨灾保险机制和再保险机制;加强保险政策知识宣传,不断增强农户主动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观念。

(三)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一是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农户、居民、企业”三位一体的信用档案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涉农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推进涉农主体统一信用评级授信,加强农村地区信用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户增强信用意识。二是深化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继续推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和诚信宣传教育,适时通过贷款、授信、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来激励信用良好的涉农主体;同时,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执法环境、建立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制度机制、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等方式,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三是完善农村支付结算网络体系。大力推广银行卡等支付交易工具,拓展特约商户,增加ATM、POS等机具在农村布放。

(四)强化金融支农管理

一是有针对性地加强涉农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引导。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管理,出台配套政策并监督落实;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和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更好地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监管部门要将涉农金融机构投放三农的增长和比率纳入金融机构考核指标,并落实到日常监管之中;省级金融机构要建立本系统县域金融服务管理档案管理论文体制,切实制定落实意见与政策措施,加强对本系统县域金融机构支农力度的考核。二是加大金融机构支农的考核力度。建立金融机构县域信贷投放专项考核机制,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开展考核,对考核达标的单位进行奖励。

作者:叶泓甫 单位:东华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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