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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方式对民事诉讼的适用性

[摘要]电子送达方式是当下网络数据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自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以来,电子送达方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其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文章从相关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对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电子送达;适用;案例分析

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法院工作的电子化改革也逐步深入。从立案电子数据库系统的建立到卷宗扫描电子存档的录入,再到当下备受瞩目的电子送达方式的推行,法院各项制度的变革无一不给群众带去便利。随着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明确了电子送达方式的地位,电子送达方式也随之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相关案例的简介

电子送达虽然是新兴的送达方式,但在当下法院的审判中已被广泛应用。如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杜先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譹訛中,上诉法院通过重庆市法院系统移动平台12368向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上诉状中确认的移动通讯联系号码(XXXX)电子送达开庭传票后,上诉人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法院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效果与传统送达方式是一致的,其作用不容小觑。

二、从案例中引出的相关思考

电子送达方式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被各地法院广泛运用于审判实践中。从上述案例可见,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对当事人发放通知性文件时,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地址确认情况进行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根据当事人填写的地址确认书进行电子送达后,若有送达不成功的情况,即电子通讯地址无效或暂停适用的情况,法院便会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由此可见,电子送达方式已经成为诉讼送达中的较为常用的方式,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成为优先适用的方式。但电子送达方式适用于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导致法院在推行电子送达方式的工作中受到阻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和效率,甚至还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三、电子送达方式适用中存在的困境

(一)主观方面

1.部分法院开展电子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同级法院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独立开展审判工作。由于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法院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因而法院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基层法院尤其是偏远的县级法院,在录用考试中难以达到开考条件进行招考录用,导致年轻骨干人员严重缺乏,加上人才流失严重,法院系统青黄不接情况突出。年轻人员不足,老法官又较难接受新事物,这种工作人员组织构成的情况,对电子送达方式的推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除此之外,由于县级法院所处地区相对落后,民众对新兴的电子送达方式的接受能力较差,因而导致法院在开展和普及电子送达工作中多遇不顺,进而也对电子送达的推行丧失了积极性。2.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缺乏信任电子送达方式的推广适用离不开当事人的配合。但在当下,电话网络诈骗犯罪、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法院以电话或者邮件等电子方式给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甚至会被当事人误认为是垃圾信息或诈骗电话,这给法院的送达工作开展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客观方面

1.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电子送达方式是当下网络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我国法院在借鉴国外和结合当下国内情况的一次伟大尝试。电子送达方式的推行,不仅需要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更需要国民素质提高、教育普及等条件的配合。然而在我国,根据最新人口数据显示,还有大半以上的国民为农村人口,全国各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电讯网络的普及率也相对较低,这在基础配备条件上制约了电子送达方式的推行。2.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标准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并颁布实施以后,电子送达方式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自己的地位,但对其具体的操作实施方式却没有相应的统一规定。各个地方法院根据自己的地方情况,对电子送达方式进行了广泛的适用,创新方式也层出不穷。从电子邮箱送达到电话送达,再到微信送达,方式越来越便民。但由于方式的便利随意性,法院送达文书的权威性遇到了挑战。除此之外,各种操作程序问题也随之出现。如利用微信进行送达,当事人的确认收悉情况难以确认,法院对送达情况也难以掌握,这无疑增添了电子送达的不确定性。3.电子技术水平的制约电子送达的推行需要强大技术条件的支持。但我国当下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正处于发展完善阶段,电子技术水平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如当下法院专门统一的通讯或网络平台尚未建立,很多法院的电子送达都是通过一般的通信网络平台进行文书的送达,这不仅让当事人对法院的送达工作产生怀疑,同时也会给违法犯罪分子有乘虚而入的机会。作为基础保障的电子技术,其水平的提高和进步是不可忽视的。

四、电子送达方式推广适用的探索

(一)制度层面上的完善

1.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细则,规范电子送达方式的运用规则的统一不仅有利于相关工作规范合法的开展,更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故制定电子送达方式的统一实施规则,是规范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和提高电子送达方式的使用效率的重要环节。2.实施细则制定的设想首先,在适用主体上,考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代理律师作为当然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主体。每年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案件都大量存在,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代理律师作为诉讼参加者的特殊性,且根据其在联系方式和营业办公场所固定性的特点,加之其电子联系方式使用的普及率较高,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代理律师当然适用电子送达方式是有可行性的。其次,在适用条件上,考虑把当事人同意这一前置适用前提变更成当事人默许制。在当事人同意制这一前提下,主动权更多掌握在当事人的手上。而变更为当事人默许制后,电子送达方式适用的主动权就主要集中于法院手中,即当事人在签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只要其在电子通讯联系方式上填写了自己的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法院就可以默认当事人同意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了,这无形中提高了电子送达的使用率。再次,在适用顺序上,考虑把电子送达方式列在直接送达之前。当下电子网络发展比较成熟,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活动都已离不开网络和通信技术。网络和电子通信技术让人们在足不出户,相隔万里的情况下就能完成现实需要的感情交流、商品交易、工作汇报等活动。在生活节奏快捷方便的当下,很多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活动不需要面对面就能准确高效地完成。笔者提出的把电子送达方式置于直接送达方式的适用之前,也是对当下时代发展潮流的大胆尝试。而且从日常逻辑上看,当下社会人口流动性频繁,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是在利用多种通讯网络方式和途径都无法达到的情况下才会实际到最后的住所地和单位对人员进行寻找。这不仅节省了人力物力,而且也更易于快速达到相应的送达效果。故笔者认为,电子送达方式适用的前置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最后,在适用范围上,考虑把电子送达方式的种类固定化。对于电子送达方式的种类,新的《民事诉讼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进行表述。但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新的电子网络通信技术和社交软件的不断涌现,对电子送达方式种类的适用反而应该更加谨慎。为了防止不规范的电子送达出现,笔者建议,应在电子送达方式的种类上予以明确固化规定,这样不仅能确保送达的权威性和规范性,而且更易于取得民众的信任和配合。

(二)技术层面上的改进

电子送达方式能够顺利推行,电子技术上的改进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主要就是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对网络黑客和网络病毒的防范。在当今信息时代,网络安全性不容小觑。法院的送达工作要通过网络系统来完成,其网络系统安全性的保障是基础。技术上有效遏制网络黑客和网络病毒,以建立安全有效的网络防护系统,确保诉讼文书网络送达的安全性尤为重要。二是对电信诈骗的防范。法院利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送达中,要提升自身的公信度,让当事人信任,保证电话短信的专属性是很有必要的。即让法院的电话短信送达具有专门的可辨识度,且不受电信诈骗分子的干扰,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三是对确认收悉的技术设计。法院要确保当事人获悉送达的信息,就要对信息查看的反馈报告进行确认,即在当事人点开邮件或短信的时刻就自动回复相应的收悉信息到法院的系统,就相当于送达完成。因而要设计出相应类似送达回证的反馈报告,时刻跟踪信息的接收情况。四是对当事人信息的严格保护设计。不管利用何种电子送达种类进行送达,当事人的信息都应该得到严密保护。可以设计相应的密码程序进行文书传送和查看,采用多种技术途径保护好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五是对电子诉讼文书真实性的保护。可以考虑引入二维码技术,对电子诉讼文书进行防伪保护,以增加当事人对电子诉讼文书的可信度。六是建立统一的专门送达网站,当事人可根据密码登录等途径自行到网站下载查询相关的诉讼文书,不仅有快捷便利的优点,还对法院的权威性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和保护。

(三)法院工作机制改革的推进

电子送达方式的推行是当下法院工作创新的一大亮点。而电子送达方式的推行和适用,也离不开法院工作机制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诉前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严格把关。电子送达方式要想顺利得以适用,在当事人立案时,立案庭对当事人地址的确认和核实工作就应该落实到位,减轻审判环节的送达工作量。二是适当向当事人转嫁送达文书的责任。有句法彦是这样说的:“法律不保护懒惰的人”。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适当让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比如应规定若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更换电话号码的,应主动向法院申请变更确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三是建立专门服务于电子送达方式的咨询服务队伍和平台,让法院的电子送达推行更专业化。同时也方便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咨询和查询,更体现出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四是加强法院之间以及法院与社区、律所等组织机构的合作,建立相应的信息网络体系,让司法深入群众内部。

(四)社会力量的支持

社会力量的来源是广泛的,电子送达方式的推行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首先是新闻媒体对电子送达的宣传。如利用新闻、公益广告等对电子送达方式进行相应的宣传,加深公众对电子送达的感性和理性认识。其次是律师队伍对电子送达方式的宣传。处在与法院和当事人交流较为密切的位置,律行政管理论文师的身份是极其特殊的。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推动,律师们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律师作为代理人,对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确认进行办理,对适用和宣传电子送达方式功不可没。

作者:覃豪曼 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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