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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会计核算问题探索

国有企业大多历史悠久,会计核算方式随着政策的调整也几经变革。其中,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建国初期主要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到改革开放后土地从无偿使用转变成为有偿使用,国有企业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出让金,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末,国家对国有企业投融资领域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债权转股权,涉及的土地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入股。由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多样性也导致土地使用期限的多样性。行政划拨方式没有明确的使用期限,出让和租赁等方式都有明确的使用期限。这些不同的取得方式,不同的使用期限等特点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政策、核算方法也随之不断变化。本文拟对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核算的演变过程、核算方法进行完整的归纳,并就现阶段土地使用权核算方式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政策的演变过程

1.建国初期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阶段在计划经济时期,土地的取得方式大都是无偿划拨取得,因此将土地列入企业固定资产中,借助“固定资产—土地”的核算方法,能够长期保留入账土地在账户中的历史价值。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中规定土地应依据估价列入资产方的“固定资产—土地”科目。1985年1月5日,《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明确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土地明细科目,而且表明固定资产科目中的土地是“指过去已经单独入账,并估算价格的土地。因为征用土地而付出一定的补偿费用,要计算到和土地相关的建筑物、房屋价值中,不能独立作为土地价值入账。2.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至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出台阶段国务院1988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代表我国土地制度从无限期、无偿使用发展为市场运作。随着土地使用制度产生新发展,也相应调整了土地会计政策,财政部于1992年11月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将支付土地转让金与出让金的方式得到的土地放置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在还没有开发和建设项目的情况下,核算时应该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并且按照相关具体规定,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摊销会计科目为,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但并非所有的土地都是放在无形资产中核算。1993年,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全国上下开展。在第五次全国核资清算资产过程中,针对国有企业占地情况以及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财政部于1995年颁布《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其中具体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使用行政划拨方法得到的土地,企业应该依据批复和确认之后的价值,经过同级财政部门与清产核资机构共同批准后,才能够作为增加固定资产来妥善处理,与此同时,国家资本公积金也必须相应增加。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在估算价值入账之后,应该在固定资产中独立表现出来,不计提折旧。”3.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出台至2006年新会计准则发布阶段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准则中要求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买土地的方法得到使用土地的权利,在为开发建造项目之前,应该以无形资产来进行核算,并按照规定时限分期摊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与建设商品房过程中,必须把土地使用权计入开发成本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借记“开发成本”,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如果企业得到土地使用权之后,开发建造项目,那么必须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价值都转为工程成本。会计分录为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借记“工程成本”,同时停止摊销。在自用项目建造顺利完成,能够使用之后,把土地使用权价值和项目整体都转到“固定资产”科目。4.2006年发布会计准则至今2006年2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并于2007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进行了详尽、具体的要求,其中多项会计准则涉及土地使用权核算,主要包括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则。新会计准则中明确了针对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的要求:企业得到使用土地权利之后,一般都认为土地时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果在土地使用权上开发和构建厂房等建筑,那么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要分别提取折旧和进行摊销。当用于资本价值提升或赚取租金时,应该把土地使用权转变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来进行核算。外购土地和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该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二者间进行合理分配;如果很难进行分配,则都应该视作固定资产。企业得到土地使用权用于构建房屋,并对外出售的话,那么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该计算到建造房屋时支出的成本中。

二、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

现阶段,国有企业可能同时存在行政划拨方式、出让方式、作价入股方式、租赁方式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取得方式不同,会计核算上也存在差异,现对不同取得方式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归纳如下1.行政划拨方式:指无偿得到或缴纳补偿安置费用之后得到的没有使用时间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早期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基本上都是在计划经济发展阶段以划拨方法而得到的。现阶段,很多国有企业仍然存在行政划拨土地。新会计准则对行政划拨土地没有具体规定,因而继续沿用1995年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会计处理方式是:借:固定资产—土地贷:资本公积—国家资本金2.出让方式:指的是企业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得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随着规模的发展与扩大,也随之增大土地需求量,以划拨的方式得到很多发展用地,当土地制度转变之后,国有企业才开始以缴纳出让金的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会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银行存款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需要分期进行摊销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作价入股方式:指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国有企业中,该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1999年开始,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债权转股权的改革,把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转为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被持股与持股的关系,企业的土地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入股,增加实收资本,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会计处理如下: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实收资本4.租赁方式: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的方式让企业使用,企业如租赁土地,需要和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必须有明确的使用年期,还需要缴纳租赁金。会计处理如下:先付租金的租期一年内的入待摊费用,租期一年以上的入长期待摊费用借:长期待摊费用贷:银行存款然后按月摊销借:管理费用贷:长期待摊费用。

三、国有企业现行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建议

目前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存在主要争议在行政划拨取得方式上。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面深化,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所带来的产权不清晰等弊病,已经影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现行的会计核算实质上是把行政划拨土地视为企业的一项资产,企业拥有无期限的使用权,这样处理虚增了企业的资产。由于行政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不需要计提折旧,又虚减了企业的成本。这样的会计核算方式造成了企业财务数据失真,不利于反映一个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不利于企业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会议精神,构建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得政企全面分开,明确权利和责任,深化改革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笔者建议,国有企业应尽早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将土地使用权放入“无形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月进行摊销。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情况,有利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获得更好的融资平台,更快更强的发展。对于资金不足的企业,当地政府可给予一些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尽早完成土地使用权办理工作。例如,可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争取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将地方政府债权转股权;由政府协调取得较低利息的贷款等。

作者:王璐 单位: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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