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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问题的环境法律论文

一、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及相关概念

(一)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即企业对社会承担的所有责任的总和,源于20世纪初美国关于企业对其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的理念。一般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的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三个方面:经济责任、政治文化责任和环境责任。

(二)企业环境责任

多数学者认为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企业环境责任源于企业社会责任,并且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内外已有很多学者对企业环境责任进行了研究,但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具体含义目前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同意,企业环境责任的较为全面完整的含义应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实施清洁生产、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充分回收利用等义务并对外承担积极参与自然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责任,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企业环境责任包括企业环境道德责任和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前者指环境道德规范对环境法主体的约束,即环境法主体若违反环境道德规范,应承担道德上的否定性评价。后者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境法主体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企业目前承担环境责任的主要形式,本文着重阐述企业在法律上的环境责任,即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二、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是公平正义理论的要求。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一个社会,无论效益多高、多大,如果它缺乏公平,则我们不会认为它就比效益较差但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制度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为能允许的,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资源和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理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企业在开发利用资源以及向环境中排放废弃物的同时,必然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利用资源、享受良好环境的机会,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企业获得经济利益,而其他社会成员承担资源缺乏和环境恶化的不利后果,这无疑是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因此,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是法的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二)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即“每个人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并且这项权利应该是可诉的权利”,按照该学者的观点,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国家、法人、公民,企业作为环境权主体之一,其在利用自然资源时,不得侵害其他主体的环境权,否则构成权利滥用,要承担相应环境法律责任。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

学者一般认为《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如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此外,我国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也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法律依据。关于其具体表现,本文在第一部分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内容中已做具体列举,不再详述。

(四)有关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

我国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分为两大类:一是以防治环境污染为目的的法律,具体表现为针对大气、水、土地等制定的污染防治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二是以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为目的的法律,如《森林法》等。

三、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途径

(一)在立法层面,制定、修改、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规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为前提。一方面,通过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确立公民在环境方面的具体权利;另一方面,补充、修改、细化现有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并建立相应新制度与之配合。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内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关于环境责任的规定,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来说,有关环境法规中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具体措施鲜有涉及,尤其是对于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相关规定更是少之又少。由于相关规定不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最终导致有法难依。因此,要完善、细化、解释相关环境法规,明确企业的环境责任,使其具有拘束力。

1.将公民环境权纳入宪法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污染对人类的影响越来越大,有学者基于人权理论,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并主张将环境权写入宪法,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根据有关学者观点,“环境权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以环境及其构成要素为客体的权利,环境权有多层次含义,其中最基本的是基本环境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得到和享受清洁、健康和美丽的环境的权利”。笔者也赞成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纳入宪法。因为自然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没有一个好的自然环境,人类就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存,更谈不上从事其他一切活动,而当前各种环境问题已突出呈现在我们面前,所以我们有必要把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以重视、改善、保护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2.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法

我国目前环境立法或表现为单行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或分散在其他部门法中,如行政法、民法、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此有学者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法。笔者认为在环境形势如此严峻、已成为全球问题的今天,有必要像侵权责任法一样,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法,以更好地应对环境问题。

3.地方人大和政府恰当行使地方立法权

地方政府拥有行政执法权,因此,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作用。地方政府应针对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有法可依。

4.完善、细化现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细化、完善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由于环境责任具有特殊性,因此,建议除了传统民事责任形式,将责令限期治理、恢复环境原状等特殊责任形式纳入环境法律责任形式中。我国目前刑法分则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仅有14个罪名,这是远远不够的,建议扩大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以便更好地预防环境犯罪。

(2)由于环境侵权行为涉及范围广,危害性大,而我国现有法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惩罚力度小,企业违法成本低,惩罚对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建议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3)建议实行企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企业,应强制其建立责任保险,并扩大责任保险的范围。(4)建议实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并将此制度法制化,使其成为环保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制定配套的操作程序和救济途径,使企业行为处于公众监督下。

(二)在司法层面,注重法的实施,建立、完善环境诉讼法律制度

1.完善环境侵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在环境诉讼中坚持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姑息纵容,而法院迫于地方政府压力,难以做到公正处理案件,司法的独立性受到削弱。此外,环境侵权涉及的知识比较专业,并且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是长期和隐形的,短时间内未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企业隐性的污染行为和显性的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多大程度上的因果关系,这些都需要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而多数法官欠缺这方面的专门知识”,环境侵权的司法救济之路更加难走。因此,一方面,司法人员应努力提高处理环境侵权案件的业务知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应改革、完善环境侵权审理制度,坚持司法独立。

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指社会成员,主要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的情况下,为维护环境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政府而向法院起诉的制度。由于环境污染有不特定性,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威胁,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环境公益诉讼在国外已经得到成功实践,关于其具体操作,我国法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

(三)在执法层面,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

由于企业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放宽甚至放纵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监管,我国法律规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方式,但由于上述原因,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常常采取较轻的处罚方式,对违法企业而言,法律责任毫无威慑力可言,因此,执法机关应转变执法理念,严格依法执政。具体来说,执法机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使环保意识淡薄和环境违法企业受到规范和约束。首先,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引导和监督,建立督促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奖惩机制和环境责任监督评价体系,对违反环境法规的企业进行严厉惩罚,对积极遵守环境法规的企业给予奖励和支持。其次,建立严格行政审批制度。对有潜在环境污染可能的企业,政府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对有潜在环境污染可能的项目,政府在审批时可予以限制或否定。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大环保宣传来帮助企业增强环保意识,倡导公众树立绿色消费观,建立完善的环境质量监督体系等。

(四)在法律监督层面,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形成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外在约束。首先,公众监督是督促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重要途径,公众有环保参与权,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公众的环保参与权要通过环境知情权来实现,而环境知情权要通过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来实现,要为公众提供环保参与权的具体途径,使公众监督落到实处。其次,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监督也成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很多环境问题都是通过网络曝光引起关注的,通过网络这种方式可以对违法企业和当地政府形成舆论压力,迫使他们承担环境责任。最后,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形成督促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社会压力。

作者:崔彩娜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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