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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阐述

一、我国的法律援助的制度体系

(一)机构

《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下设法律援助中心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并负责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人员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包含了公设与指定两种模式,既有公设的专职律师,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业务,同时,也规定了社会律师的援助义务,调动社会律师补充公设援助力量的不足。公设专职律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派遣,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严禁办理非援助案件,严禁收取当事人费用;社会律师承办援助案件同样被严格禁止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其办案的经费由国家以补贴的形式发放。此外,实践中还有法律工作者作为公设专职律师参与民事法律援助业务的办理,但不能参与刑事辩护。

(三)管辖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我国法律援助以属地管辖为主,同时辅以属人管辖。首先,凡涉及诉讼的案件,包括刑事辩护与民事案件的代理,均由有管辖权的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而不考虑受援人、被告人(被申请人)的户籍、居住地等情况。对于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管辖,则借鉴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地域管辖原则,确立由被请求人或履行义务者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原则。此外,部分特殊事务的管辖以属人管辖确立,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此外,法律援助的级别管辖并不像公安、检察、法院系统有严格限定,《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这说明,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体系已形成中央、省、市、县的四级架构,但是《条例》并没有规定其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或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管辖上也没有严格的职责划分,只规定受各自所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这实际上是取消了法律援助级别管辖。实践表明,这样的管理体系确实有助于更方便灵活地提供服务,提高了服务效率的同时,大大降低了运转成本。2009年,为适应农民工流动性较强的情况,司法部主持全国36个城市签署了《全国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郑州协议》,确立了“对受援人有利原则”,对于农民工申请援助的案件,会员单位之间的管辖确定从有利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这在地域管辖上进一步拓宽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使这一特殊群体在非户籍所在地也能及时便捷地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内容与实现途径

《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简单区分为三类,咨询、刑事辩护和代理。咨询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代书等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设专职工作人员接待办理并随时办结;辩护是指为受到国家刑事追诉的人提供帮助;代理是指为公民在民事行政事务领域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均免费提供服务。这里我们重点讲述法律援助中的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

(一)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至检察机关审查期间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期间均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获得有两种途径:1.申请援助。一般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属经济困难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特殊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受经济状况限制申请法律援助:(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2.通知辩护。也称为指定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考察受援人的经济情况直接给予援助:(1)未成年人;(2)盲、聋、哑人;(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5)人民法院审理的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代理

法律援助代理的范围比较广泛,一般情况下援助机构本着“应援尽援”的原则为公民提供免费服务,在实际操作中,对特殊社会群体如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会放宽甚至免除对经济条件的审查,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8.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9.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0.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或其他损失的;11.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法律援助的新领域———为特定企业提供服务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首开先河,将“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设定为法院系统实施司法救助的对象,表明国家的立法精神并未将企业排除在广义的法律援助范围以外。《法律援助条例》出台以后,部分省市依据条例出台了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尝试为特殊企业提供一定范围法律援助。援助对象以经营状况欠佳的中小企业为主,由法律援助机构引导公设律师与社会律师共同参与,援助的内容涵盖了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各个方面,如参与企业的诉讼以降低其诉讼成本,在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防范经营风险,为企业提供劳动合同法方面的培训以维护劳资双方的正当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等等。由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参与度、影响度日益加深,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面临的法律风险纷繁复杂,部分亏损企业和中小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经常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何引导企业强化法律意识,规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及预测法律风险,日益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段翠杰 单位:秦皇岛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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