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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与风险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网上银行的不断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使用者数量者剧增,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性也在迅速的增加着。我国也发生了许多的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事件。这就促使了我国必须增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关注度和监管力度。虽然2004年后,我国也推出了几个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法律指导意见,但仍然只是几个比较单一的监管的法律。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仍然需要高度的重视,找到适合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方法,以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健康、合理、有序的发展。让金融衍生产品更好的为我国的人民服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法律问题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和性质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国际上是这样定义金融衍生工具的,当事人之间的双务合同或者交换支付协议,它的价值正如其名称所体现的,衍生于基础资产或者相关的基础比率或指数。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较之前的定义更狭窄些,它们认为金融衍生工具的核心在于对风险的管理,衍生合约本质是一种双边合约,目的就是对风险的一种管控。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研究较国际上其它国家较晚。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直到1978年我国的改革开放,才从计划经济时代走向了市场经济时代。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与国际上略有不同,并且国内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也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金融衍生工具是区别于传统的金融工具,所以称之为衍生工具。有的学者认为,金融衍生工具是以另一金融工具的存在为前提,以这些金融工具为买卖对象,价格也由这些金融工具决定的金融工具。它由债券、股票、外汇等基础工具衍生而来,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四种基本工具和由它们通过变化、组合、合成三种方式再衍生而来的变种。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性质

金融衍生工具在法律上来说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名称上的“工具”二字不影响其本质的债权债务关系。签订合约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据我国的法律,金融衍生工具有几大法律属性。诺成性,就如字面意思一样,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一致的意思,并不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与否来判断。虚拟性,金融衍生工具不像一般意义上的某种具体的实物,它只是一种权利和义务,是一种不具体存在的工具。目的的不同性,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合同双方的风险性。

二、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作者以沪深股市的数据为依托,调查发现2009-2014年度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企业的比例分别为7.523%、11.117%、12.558%、13.412%、14.873%和12.423%,虽然增长速度在2008年后有所放缓,但总体上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使用衍生金融工具。在这样较高比例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背景下,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法律设置不完善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很多法律建设仍然十分之后,尤其是经济类法律。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法律更是寥寥可数,其中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屈指可数,并且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和法律法规也存在着矛盾和不协调。我国的股市也不够成熟,相关股市的法律监管也不够健全和完善。甚至可以说,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亟需相关法律部门的统一协调和制定具有指导作用的法律。

(二)分业与混业交叉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在借鉴了欧美等资本市场成熟国家的历史经验后,为防控风险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1929年开始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使得美国金融业全面崩溃,银行参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行业是金融市场暴跌的主要原因,所以美国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由混业经营转变为分业经营。我国的金融监管正是借鉴了历史上这个惨痛的教训,所以才坚定的执行分业经营模式。我国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欧美等发达国家感到分业经营的弊端比较大,严重制约了金融市场的发展,纷纷又放松管制重新开始混业经营。我国金融市场还处于初创阶段,不确定因素较大,在分业经营名义格局下也存在着混业经营现象。

(三)投机现象的存在

金融衍生工具的参与者一般以金融机构为主,这些金融机构往往资金雄厚,在和广大股民和中小投资者的博弈中,往往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中小投资者往往败下阵来。金融机构不仅资金雄厚,还有巨大的信息优势,这种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使得机构可以做出更精准的判断和行为。金融机构依靠着这些优势进行投机,往往可以取得较大的利润和机会。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尽最大努力去控制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但由于政府的政策往往有时候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预测。金融机构恰恰就是利用了这一点,它们往往会进行预测,因为一旦预测成功,这些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润往往是几倍、几十倍的增长。

三、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完善策略

(一)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涉及到多个金融监管部门,所以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督和管理需要涉及、协调多个部门。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首先要以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为前提,只有在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再去协调各类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的监管模式既可以缩减管理资源,也可以使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更健康、成熟的发展。统一的监管模式也更方便使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与世界接轨,有效实现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有序健康发展,保证我国的金融安全。

(二)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相关法律的建设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法律寥寥可数,其中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屈指可数,并且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和法律法规也存在着矛盾和不协调。我国的股市也不够成熟,相关股市的法律监管也不够健全和完善。甚至可以说,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亟需相关法律部门的统一协调和制定具有指导作用的法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法律建设极为薄弱,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这就需要我国的立法部门把这个问题重视起来,尽早并且准确的对我国目前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现状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判断,做出适合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监督体制。建立有效的监管实施规则,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明确规定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额与风险承担限额,形成有效的控制与约束机制,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健全的交易制度体系。

(三)增加与国际上的协作与沟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受着其它国家的经济的影响。我国在过去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是计划体制经济,我国的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不受到外界的经济体的影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受着其它国家的金融市场的影响。尤其是现在的互联网的发展,更是促进了当今社会下全球的现金的流动,国家间的金融流动性大增。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要想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必须增加与国际上其它国家的金融协作。

(四)明确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管理原则

我国的经济是市场经济,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管理自然也要遵守市场管理的原则。政府主管部门只是起到引导和组织管理的作用,但真正发挥协调管理的作用仍然要靠市场。我们常见的几大市场管理原则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同样适用。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是金融衍生产品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开就是信息公开,管理原则和方法公开,所有的受众有同样的收到信息的机会。公平,就是金融衍生工具涉及的双方有着公平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为某人的特殊性来影响这种公平性。公正,就是保证金融衍生工具的管理是公正的,它是在保证了公开和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的。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网上银行的不断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使用者数量者剧增,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性也在迅速的增加着。我国也发生了许多的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事件。这就促使了我国必须增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关注度和监管力度。虽然2004年后,我国也推出了几个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法律指导意见,但仍然只是几个比较单一的监管的法律。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仍然需要高度的重视,找到适合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方法,以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健康、合理、有序的发展。让金融衍生产品更好的为我国的人民服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作者:吴健鹏 单位:佛山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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