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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作者简介:王芳(1986-),女,汉族,山西霍州人,法学类硕士,学校:山西农业大学马克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方向:新农村建设和乡风文明研究。 
  摘要:本文以探求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机制、对策为导向,通过对当前我国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的具体行使模式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的机制及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管理;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对策 
  一、国家权力与农民民主有关良性互动的政治解读 
  (一)党组织领导 
  我国的政权建设是以党领政,基层的乡镇政权要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同时村民委员会也要接受村庄党支部的领导,而下级党组织要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二)行政干预 
  乡镇政府是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因此直接发布行政命令进行行政干预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一种行为模式。从总体上看,当前的乡村关系主要还是一种行政主控型的乡村关系,乡镇政府在乡村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经济手段 
  乡镇政府凭借作为本乡镇事务的管理者,通过不同方式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利用经济手段来达到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控制。这是对乡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间接监控。 
  (四)协议合作 
  随着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农村村民自治越来越规范,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的行使除采取直接行政干预的模式外,还采取协议合作的模式。 
  (五)个人情感 
  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一种充满各种礼仪的“人情社会”、“熟人社会”,各种礼尚往来、人情世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交往,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这种社会关系形式和交往方式也深深地“嵌入”到乡镇政府对村委员的工作指导之中,从而演变为乡镇政府的一项行为模式。 
  二、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现实问题 
  “乡政村治”体制的问题指向主要在于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结构与功能分化,从而将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两种治理体系有效地区分开来。基于此现阶段的农村基层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是从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农村社区的村民自治两个不同向度展开的,从而导致非此即彼的发展偏向或者互不相干的独立倾向。 
  首先,由于过于强调国家的政策贯彻和政府的行政管理,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过度膨胀,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出现“越位”状态,并导致村民委员会的“附属行政化”及其干部的“官僚化”,从而大大地压缩了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成长空间。其现实表现在于:乡镇政府依然延续传统的行政管理和领导方式,仍把村民委员会当作自己的下属行政组织,或继续控制村民委员会的人事权,或对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等村务活动横加干涉,随意发号施令。 
  其次,与此相反,由于过于强化甚至绝对化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自主性与独立性,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几乎无法到达正常延伸到村庄,在村民自治工作中更是处于严重的“错位”和“缺位”状态,村民委员会则显现为“过度自治化”,从而导致乡镇政府放任自流与村民委员会绝对独立的并存局面。其现实表现在于:村民自治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村级自治组织擅自做出了不属于村庄自治范围的决定,或随意增加村民的非法定义务,违法限制村民的自由权利,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乡镇政府布置的国家各项任务。 
  三、实现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明确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指出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指导与协助关系,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的行使在具体的法律法规方面尚处于“空白”状态。在法律层面,当务之急就是加快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者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配套法律。从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来看,起草专门性法规《乡镇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条例》是当前较好的选择。 
  (二)通过制度创新和体制变革,改进、完善与调适乡镇政府行政管理制度和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当前农村村民自治中最为凸显的困境就在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指导与协助关系的处理,即乡镇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的原则、内容、方式、法律责任和配套机制。从这两个具体问题入手,通过制度创新和体制变革等改革措施,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的有机结合。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实现行政管理决策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从而进一步改进、完善与调适乡镇政府行政管理制度;突破村民自治困境,化解村民自治的约束机制和制约因素,并着力培育发展各类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服务组织,拓宽公共参与渠道,疏通利益表达机制,从而进一步改进、完善与调适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三)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自治的有序运行 
  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主体,必须在这一组织中享有自治权利。村民的自治权利主要体现在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四个方面。在实施村民自治过程中,必须保证村民自治权利的正确行使,必须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 
  (四)通过工作方式创新,改交以前单向、不规范的工作方式,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有机结合和双向互动的沟通方式 
  一直以来,农村基层管理领域中的工作方式和手段非常单一,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工作方式居于主导,乡镇政府的行政活动基本上较少考虑村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这就需要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有机结合和双向互动学术期刊网http://www.400qikan.com的沟通方式,即通过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之间双向的信息交流,传达政令,了解下情,促进相互了解,谋求支持与合作,实现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以沟通的方向为分类标准,沟通可以分为下行沟通和上行沟通两种具体形式。下行沟通方式是指定期召开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让村民委员会及时了解政府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思路举措;上行沟通方式是指深入到村庄直接听取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对乡镇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徐勇、项继权.《村民自治进程中的乡村关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项继权.《集体经济下的乡村治理——南街、向高、方家泉村实证调查》,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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