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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建议初探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个税制度的不完善,限制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从而致使当前我国的个税对收入分配无法发挥充分的调节作用。经过改革开放,三十余年间我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生产力有了质的提升,故我国的居民收入也有了显著改善。但逐渐的也显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我国居民的收入越发呈现两极分化的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前进,税收总收入、个税收入总额的快速增长,将进一步增加个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完善个税制度既可以有效地减轻当前我国现阶段不断加深的两极分化现象,也可以收入差距不断减小,并日趋合理化,也可以使我国经济得以继续的健康平稳发展。1.个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比重较低。由图一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999年为414亿元,2013年为6531亿元,将近16倍,规模逐年增加;由图二可以看出,我国从1999年到2013年整体的税收收入上升的速度也很快,1999年为10683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10497亿元,将近11倍。观察图三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却在6%-7%之间变化,虽然我国的个税制度在过去的十年间进行了范围较大的调整,并未增长,反而出现下降趋势,对税收收入总额的贡献度也比较低。而对于发达国家,个税在总税收额中基本占到了30%左右,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则基本在10%左右。故我国个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不明显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个税收入在总税收额中占有率过低。2.分类所得税制度设计不合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近些年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相较于过去已经有了较大的提升,并且其收入来源呈现趋于多元化,但因为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则是与其开证之初的我国居民收入状况是相适应的。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分类征收与现在经济发展不吻合的现象逐步突显,其弊端越来越多。首先,分类课税的效率较低,致使分类征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比较弱。第二,在当前的税收模式下,由于对收入无法做到准确统计,易导致纳税人收入失真,从而导致多收少交,甚至少收多交。最后,高收入人群可以使自身的收入多样化,通过漏洞使自身交税额度减少,甚至不缴。从而导致现行的模式不仅没有起到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使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3.课税范围较窄。我国个税在征收的时候需要采用正列举方式。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模式本身的统计缺陷无形中造成了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的困难,也使运用制度漏洞逃税成为可能。近些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造成现阶段我国个税无法成功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其中一大原因是居民收入方式随经济发展模式不断增加,并且种类愈发繁杂,但若税收方式依旧不变,则会导致漏税现象,而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些类型的所得课税,如以与股票等相关的一些收益,仍未列入所得税课税范围。4.税率设计的不科学。首先,当前我国个税税率是混合式,日常劳动所得收入依旧采用的是累进税率,而其余非工作所得,如财产租赁得等非劳动所得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导致税收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之间的不平衡,对社会劳动热情有所影响;由于大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主要不是日常工作工资所得,这样其只需缴纳很少的税,但对于工薪阶层却恰恰相反,主要由于该部分人群收入不高且来源单一,从而致使累进征收基本失效,进而进一步拉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第二,税率结构复杂,我国税率结构复杂,且收入来源不同所适用的税率及档次也不同,这样复杂的税率结构对征缴双方都是不便的,而且也进一步促使高收入人群为避免高税率而将自己的收入方式多样化,收入分散化。5.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目前我国个税费用扣除问题上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属于人口大国,每个家庭有着自身所特有的问题及负担。但当前费用扣除制度却并没有将特殊问题考虑在内,仍旧政策一刀切。而造成当前个税制度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当前的这种扣除标准,当前的这种统一的扣除标准无论纳税人的负担程度不同,都采用同一标准,从而导致纳税人之间必然会出现失衡。其次,我国国土疆域辽阔,每个地区由于其自身的发展问题,导致当前我国经济情况是不均衡的,区域差异依然存在;同时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也不断加大,我国却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很显然是不公平的。最后,费用扣除没有考虑经济因素,主要为“通货膨胀”。但实际情况是,我国费用扣除相关规定中并对日常问题等做出标示,亦未对通胀情况做出相关解释,居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有所影响,是导致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直接原因。所以公平原则并未在我国现行个税费用扣除制度中得到完美表现。

二、对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收缴制度的建议

1.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课税模式。综合所得税制将原本的征税目标改为个人或家庭的全部所得统一归入应税所得,实行同等税率,充分体现“能力多的多纳税,能力少的少纳税”原则,是我国个税发展的方向。同时基于我国当前的税务部门管理水平,以及公民的纳税意识缺失,故目前阶段应实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而税制方面,则应当与时俱进,将当期的11个税目从新整合,使其更加适应当前的经济模式,做到税率随税目变动而变动。而对于管理部门而言,则应当对当前的征收模式进行修改,充分体现量能负担与纵向公平的原则。2.扩大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收入模式日趋多样化,但个税的课税范围却并未既是调整,依旧沿用的是税法使用之初的模式。而个税的课税范围则涉及税制的公平性原则,在调控收入差距中有种举足轻重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在坚持合理性与可行性原则的前提下,扩大个税的课税范围,从而更好地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3.完善费用扣除制度。我国现阶段的扣除制度有着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准确的反应个税的公平与否,而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人口过大以及各区域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针对这种情况,由于我国的区域发展水平差异,首先我们更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变化,实行浮动的差别费用扣除。其次则要对扣除费用进行细化分类,根据全国的家庭生活水平情况确定扣除额标准,同时,各地也应当按自身情况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4.其他相配套措施。(1)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法律层面明确纳税人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对不报、虚报、申报不实纳税所得额和偷逃税的行为从重处罚,提高偷逃税的违法成本。(2)提高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可通过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增加税源透明度。全面了解个人的全部收入、社会保障等情况。(3)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服务,加大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鼓励纳税人自觉纳税,同时通过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我国的个税制度通过30多年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并为我国的居民收入公平发挥了自身的作用。但我们发现,虽然我国个税在调节差距上起到了正向作用,但效果却非常微弱,并未达到当时所预想的结果。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现阶段制度则显示出了更多的问题。由此展开对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四个主要方面进行剖析、解读,展现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发挥再分配作用的关键因素,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从全局来看,我国个税制度当前虽然有其自身的缺点,为使其发挥自身原本的作用,发现我国现阶段个税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另外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现实条件的制约,分区域、分人群进行个税征缴的条件并不成熟。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同时涉及税制体制改革,鉴于本人能力和现实因素,文章不能作进一步详述,在今后工作中将做出进一步分析讨论。

作者:李智 单位:大同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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