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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驾驶应纳入高度危险责任民法研究

高速公路被誉为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桥梁,我国高速公路总长度去年已跃居世界第’一位。高速公路在给人们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因为其“高速”的特点带来了极人的危险性,凶高速公路违章驾驶或凶突发情况无法控制车速导致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将高速公路违章驾驶致人损害纳入何种侵权责任类型并予以规制,是纳入《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抑或是第L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在实务和学界产生了众多讨论。而众多观点中,似乎前者更受人众所接受。笔者认为,判断该种行为属于何种侵权责任类型,不应局限于“高速公路”这—文义,笔者将结合民法解释学的相关方法,论述高速公路违章驾驶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制范畴。

一、目的解释方法论

目的解释,指以立法目的作为根据,以解释法律的一种解释方法。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铁路、机械、炸药等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中,但凶此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方而,人们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以发展经济和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追求高效、快捷,必然借助这些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另一方面,由于高度危险作业本身具有对人身和财产的巨大潜在危险性,即使作业者尽最大的注意和谨慎,也不能完全避免侵害的发生。依据通说,高度危险责任是指“持有或经营某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之人,于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危险的实现,致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民法通则》第123条对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并列举了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高速运输工具这几种高度危险作业。2010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承《民法通则》第123条,作出了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69条的调整范围采川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表述,这是个开放性的概念,包括,一切对周围环境产生高度危险的作业形式。高度危险责任是顺应工业社会背景下风险增加的需要而产生的。正如拉伦茨(KarlLarenz)所指出的:“没有一种体系可以演绎式地支配全部问题;体系必须维持其开放性。它只是暂时概括总结。”这一一概括式立法的好处在于对目前已有法律规范的“高度危险”行为侵权责任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可以为司法实践处理尚未有法律明确规范的高度危险行为提供一个指导性原则。从_上法和实践上看,高度危险作业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作业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也就是说,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超过了一般人正常的防范意识,或者说超过了在一般条件下人们可以避免或者躲避的危险;二是,高度危险作业即使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也无法避免损害。对周围人们的财产或人身产生…一定的者难以控制的危险性;三是,不考虑高度危险作业人对造成损害是否有过错。从高度危险责任的特点可以看出,高度危险作业其本身具有反社会性和违法性,其往往导致损害,损害的发生无法绝对避免。

由此可见,《民法通则》第12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9条的立法目的,不在于对具有反社会性和违法性行为之制裁,而在于如何尽可能地控制危险,减少损害的发生。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很多情况下都能达到或超过一些高速轨道上运行车辆的车速;而一般高速公路上的违章驾驶一般都表现撇驾驶、无牌驾驶或醉驾等危险行为。其行为本身可能并不反社会或违法,但在高速公路这样一个没有交警和红绿灯等相对封闭的驾驶环境巾,上述危险行为可以说极易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其一,这样的危险行为转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极大;其中,对于这样的危险行为,对于边的驾驶者驾车而言,也是难以预料且难以控制和避免的。因此,把高速公路违章驾驶纳入高度危险责任,一方面是因为其自身契合该侵权责任类型的特点,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即控制高速公路违章驾驶的危险,减少损害的发牛。

二、体系解释方法论

所谓体系解释,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位置,即它所在编、章、节、条、款、项以及该法律条文前后的关联,以确定它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释方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其中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该条中适用条件的事故发生地“道路”一词,理论界多解释为“公路或城市道路”,其立法目的在于对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重在对于事故发生之处理,体现了对于社会利益的权衡和社会化大生产下的公平正义观的保护。这一立法的重点不同于对高速公路违章驾驶的规制。如前所述,高速公路凶其自身特点,更强凋对于该种危险的规制而非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分担。对比第七章和第九章之规定,从《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来看,高速公路违章驾驶也宜放置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而应归入“高度危险责任”一章。

三、比较法解释方法论

比较法解释,指用某个外国的某个制度、某个规定或者某个判例来解释本国的某个法律条文的一种解释方法。我因侵权法起草过程中,参考了美圈、我国台湾地等地区的众多立法。这些国家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不对“高度危险”作出界定,有的仅以“危险活动”概括之,如台湾地区:“民泫典”第191-3条规定,经营一定事业或从事其他丁作或活动之人,其工作或活动之性质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损害于他人之危险者,对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损害非由于其工作或活动或其使Jf】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二)对常见的高度危险源作了列举并加以概括性兜底。如俄斯民法典将交通工具、机械和建筑行为作为危险源。

(三)对高度危险行为不采取列举和下定义的方式界定,而是明确规定了认定高度危险行为需考虑的几个因素,确认某个行为是否属于高度危险,由法院根据这几个凶素进行判断。如《美国侵权法重述之二》第520条规定了确定异常危险行为的六种因素,即:(1)该行为的危险程度;(2)该行为导致损害的几率;(3)损害是否难以避免;(4)该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5)进行该行为的场所是否适当;(6)该行为的社会价值。从上述国家的规定米看,我国的“高度危险责任”立法采取了众多立法之优点。探究该各种立法模式国家的立法特点,可以概括出,该种危险造成损害在当前无法避免,能够被杜绝的危险不是高度危险。某些具有巨大价值的作业类型在出现之初并不能被人类很好地掌控,相关的技术手段也不够发达,造成严重的损害,正如高速公路_卜的驾驶。因而将“高速公路违章驾驶行为”作为“危险源”,是符合立法要求的。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中的“高度危险作业”的涵盖范同,完全可以包括高速公路的违章驾驶行为。文明和危险如孪生兄弟,高度危险是现代科技发腱的必然产物。

在现代化门益进步的今天,一方面是各种新型作业方式的出现,另…方面是人类操作作业的能力永能臻于完美。正如高速公路的发展,带来便利服务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潜在的巨大危险。立法需更加从容面对,合理地将该种危险纳入“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制范畴,处理和解决层出不穷的新型道路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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