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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科技创新论文

一、宪法保障自由,为创新培养适宜的环境和主体

公民思想自由的实现是其创新性思维的前提,因为受到禁锢的思想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突破桎梏,长此以往思维模式的僵化就会成为必然。而如果国民在思想上都不能实现自由,那么要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判断必然是困难的。随着社会发展,出版活动发挥着自身重要的作用,各国一般都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予以保护。言论自由促进真理的发现。科技创新必定要建立在正确把握事物规律、不断探求真理的基础上,只有打破谬误的权威理念,真理才得以彰显。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权威统领一切,不允许任何异端思想存在。布鲁诺因宣扬“日心说”而被付之火刑,很多科学家的研究因触及宗教领域而不得不停止。在我国封建社会末期,思想专制更甚,如清朝的文字狱,稍有不慎就会因言获罪,如此状态下必定是万马齐喑,思想停滞,自然更谈不上科学体系的建立和技术创新。言论自由促进人的发展。人只有在自由中才具有发展自我的无限可能性,获得言论自由才可能保持独立思考、判断,才有创新。这一点在教育中尤为明显。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在教育上的表现必然是多元、开放、鼓励创新的。专制的社会为了巩固统治,会建立专制教育体制,个人的人格、思想都被压制了,最终沦为专制思想的奴隶。这样的国民难以具有创新能力,这样的国家也难以保持长久的繁荣富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各级政府把科技创新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核心战略地位,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动力源泉。三十年来,我国的科技事业蓬勃发展,科技实力大为增强,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尖端领域涌现出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重大成果。

二、宪法保护产权,促进人创新的积极性

在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物质极大丰富、人民道德水平极大提高之前,一个人总是不可避免地对各种社会资源、财产利益进行追逐。这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人的本性决定的。只有确认、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才能调动公民劳动、创新的积极性。我国现行宪法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肯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强调了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确定了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日益完善。如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明确给予公民的私有财产和在现行宪法下不受侵犯的公有财产同等的地位,这在新中国的宪法史上是第一次。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宪法作为根本性规则,决定了宪法对知识产权法而言是更为根本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上升到宪法的层面以获得必要的保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知识产品是一种稀缺资源,如果对其享有支配权,即可在市场中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如果不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创新者们的劳动成果就无法得到预期的回报,进而挫伤其他人的创新欲望和动力。知识产权法能激发、提高创新热情,推动技术进步、创新。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将私有财产的内涵从消费财产延伸到生产资料领域,从有形财产扩大到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于有了直接的宪法依据。

三、宪法保障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创新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所有规范的价值追求。正如同自然界在自然法则的支配下秩序井然一样,人类社会通过各种规范以期达到稳定、和谐的秩序状态。秩序之所以如此重要,就是因为它的基础性,它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发展的基础,是人们正常生活的需求。而人的自我发展、实现、创新更需要一种良好秩序的保障,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福祉的重要社会制度,现代国家的宪法大多对社会保障作出了规定。当前,大多数中国人都面临着升学、就业、住房、医疗等各种压力,许多人面对过于沉重的压力变得保守而缺乏冒险、探索的勇气,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创新的可能性。如传统应试教育的升学考试使学生带着考试的桎梏,将大量的精力消耗在应付考试上,创新的精神被压抑在升学压力之下。当前,各种社会问题需要党和国家实现各方利益协调,政府也要在宪法范围内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顺利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宪法,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启动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为科技创新提供了社会保障。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等系列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社会将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中国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创新。

作者:郭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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