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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处理对策及国内经济法规范

从2007年美国房地产泡沫破灭进而引发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至今,世界经济已经经历了3年多的低迷与起伏,期间,各国采取了各种政策和法律的措施使得危机的表现从肆虐扩散到渐趋平稳,我国也在这期间采取了众多措施保证了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达到了预定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总体而言,虽然危机的根源没有消除,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但人们正在从中逐渐积累应对危机的经验,也正在汲取措施失当的教训。就我国而言,对金融危机的产生根源进行深入的分析是解决问题的基本前提,而在此基础上,找到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应对危机的系统的法律制度,才是我国预防和防范危机的根本途径。正如波斯纳所言,对于一个强健的系统而来说,最初的冲击并非走向经济萧条的罪魁祸首;真正的罪魁祸首是该体制应对冲击过程的脆弱性。这就凸显出了一个事实:对上述脆弱性能否做出适当的制度性回应是非常关键的l1]。

一、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

对当前金融危机的产生原因的解读,可以说是见仁见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得出的结论差之千里,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1.从危机的表现形式出发得出的结论

一些西方极端的学者提出,当前全球收支不平衡以及中国和亚洲的过度储蓄是造成这场危机的原因之一,中国及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储蓄率过高,并且使利率长期保持低位运行,是造成美国产生大规模的经常项目赤字(美国的经常收支赤字在2005年达到8000亿美元,占GDP的近7%)和财政赤字(2001年至2007年期间,美国政府年均财政赤字达到3700亿美元)的原因,美国在此基础上长期过分负债以及过分消费,实际上,是中国给了美国一条绳子用来上吊。

2.从更广的范畴研究金融危机的成因

美国纽约大学教授鲁里埃尔•罗比尼认为,危机由于贸易渠道、金融渠道、信用渠道、商品、货币信任等的传导,使得美国的过度负债首先传导到金融领域,而后是实体经济领域,与此同时,各个国家的过度负债更使得问题复杂化。在存在房地产泡沫的国家中除新加坡和中国外,包括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都存在家庭的过度消费,从而产生过度的负债或杠杆化,所以,我们面对的是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而不仅仅是起源于美国的危机。

3.从一国政策法律制度出发得出结论

众多学者认为,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奉行的到90年代末正式确立的金融自由的理念和政策,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原因。由此导致的一系列货币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_2以及广泛为人诟病的金融监管法律漏洞成为了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

4从社会制度出发得出的结论

我国学者从此次危机的爆发过程及表现经认真分析得出结论,这次金融危机既是金融危机,更是经济危机,而一些国外学者也持此看法。如美国麻省大学大卫•科茨教授认为,当前的危机是“2008年由美国开始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巴黎政治学院帕斯卡尔•佩里诺认为,当前的危机是“2008年夏天爆发的经济和金融危机”。而更为重要的是,这场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以及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对立,经济发展成果不能为广大人民公平公正的分享,导致整个社会购买力和市场需求不足,因而经济危机必然周期性的发生。”

二、各国危机应对措施回顾与评析

在上述对危机产生根源分析的基础上,再来审视我国和其他国家在此次危机应对过程中采取的各项经济的、法律的措施的话,会发现这些措施有些带有明显的局限性,而有些则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

(一)美国

1.政策措施

美国政府在危机形成至今采取了全面的救市措施,先是布什政府分四个阶段总共投入了大约1.6万亿紧急财政援助资金,包括2008年初的1680亿美元的减税方案;7000亿美元的问题资产救助计划;2008年11月的“容易钱”(easymon—ey),用于购买8000亿美元的私人债务以提高货币流通量进而恢复借贷活动;2008年12月的对美国汽车业提供的170亿美元的联邦政府贷款。之后是奥巴马政府在2009年2月17日签署的《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该法案涉及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资金,同时力推5项经济振兴计划,力图创造至少350万个工作岗位。而2010年4月,引起巨大争议的金融改革法案在耗时一年完成后,进行立法投票表决时没有获得通过。

2.效果与风险评价

美国危机应对政策的实施,从现在看来还是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影响了其自身和世界经济复苏的进程。从短期政策实施效果上看,首先,经济刺激计划的出台存在明显的滞后,计划资金的数额对庞大的美国经济体而言,刺激作用效果不明显;其次,对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失当,对银行投入了上千亿美元的资金进行的充足效果不佳,金融机构的借贷情况未见好转;再次,美国的经济刺激方案存在结构性失衡。在美国的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中,1/3被用来减税,其余部分用于公用事业项目和财政的转移支付,其中的减税和财政转移支付中直接或间接的对民众有所裨益,但是较之动辄几千亿的对金融资本的救助而言可以说是微不足道,更不用说美国政府又在巨额财政赤字影响下提出了针对普通家庭的多种增税计划,更可能会导致美国家庭的长期收入减少[5]。从长期看,则面临着进一步改革金融监管机制、激励结构和竞争政策,保持本国和全球经济增长,促进有效需求的重大挑战,而应对这些挑战的具体措施则还处于计划阶段。同时,在这些政策执行过程中,也不能忽略对采取的措施可能导致的一些风险的关注和研究。这些潜在的风险包括:政府债务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二)日本

1.政策措施日本政府在2008年8月底公布第一个经济刺激方案,应对全球石油和其他资源价格高企问题;10月,出台一个总额27万亿日元的经济刺激方案,包括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和向民众贴现刺激消费;12月12日公布2550亿美元经济刺激方案,包括刺激就业、鼓励贷款和为金融市场注资。2009年4月t0日,日本政府正式决定推出应对经济严重衰退的“新经济刺激计划”。2009年12月又实施了一项总额为24.4万亿日元的经济刺激计划,以应对日元升值和通货紧缩的影响,避免经济恶化。这项计划主要涉及就业、环保、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地方政府和民生等领域。为此,日本政府将通过财政手段投入7.2万亿日元,并将其列入2009财政年度的第二次补充预算]。到了2010年3月2日,由于日本经济复苏仍很缓慢,日本政府通过一项总额为92.3万亿日元的2010财年预算案,以刺激经济进一步复苏。其财务大臣菅直人表示,“政府确实想尽快实施一个退出策略,但这只会使刚刚复苏的经济形势更加恶化。”这表明日本目前退出大规模经济刺激计划还为时尚早_6]。

2.效果与风险评价

从经济政策实施效果上看,日本的情况较之美国,其复杂的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到2009年4月“新经济刺激计划”的推出,日本的经济持续处于二战以来最严重的衰退之中,由于出口暴跌以及与出口相关制造业投资的大幅度下降,更由于受预期恶化影响,日本的私人消费也出现下降,日本的经济刺激方案效果不容乐观。至今,日本经济虽然走出了衰退,但是日元持续走强和国内通货紧缩局面面l临进一步恶化等风险降低了日本出口竞争力,日本经济仍然处在较高的公共债务、不断下降的消费品价格、疲软的国内需求相交叉的复杂的局面当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此发出警告,随着不断扩大的政府支出,预计到2011年日本公共债务将会攀升至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倍。

(三)欧洲各国

1.政策措施英国政府提出总额高达5000亿英镑的大规模救市方案,并放松了保险业监管;央行2008年11月降息150个基点至3,12月再度降息100个基点;政府12月推出总额为200亿英镑、以减税为核心的经济刺激计划,以恢复信心扭转经济颓势。德国2008年1O月份推出5000亿欧元救市计划稳定金融市场;11月5日通过名为“以促进增长保障就业”的振兴经济方案;12月批准310亿欧元经济激励计划防止经济滑人深度衰退。法国政府成立了战略投资基金,加大直接投资力度以及加强银行贷款监管和减免税收等;正式推出3600亿欧元的救市计划;2008年12月再推出总额为260亿欧元经济刺激计划,扩大公共投资、对房地产和汽车行业提供援助。意大利政府2008年l1月底通过一项总额达800亿欧元的一揽子救援计划。其措施包括政府向本国信贷体系提供流动资金担保、适当减少企业税负、增加166亿欧元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为800万低收人家庭提供24亿欧元的补助等。

2.效果评价综合上述国家采取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第一,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降低利率,刺激货币流通;第二,采取财政刺激计划,尽量避免经济陷入更严重的衰退;第三,对金融机构采取救助和治理措施,稳定、安定民心。可以说这些措施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定的预期作用。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所有的这些经济刺激计划和救助措施,其救助资金几乎全部投向了金融垄断资本和其他商业资本(如法国对汽车产业的救助),极少的部分被直接或间接的用于对社会公众提供救助。归根结底,保证金融垄断资本和其他产业资本的利益才是所有这些措施的根本目的,从这些措施中无法找到解决此次危机根源的药方。

(四)我国的应对措施及效果与风险评价

1.政策措施在我国,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主要在实体经济,为了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中央及时、果断地提出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将宏观调控的重点转向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明确提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各项政策措施中,最引人关注的是2008年11月5日出台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这十项政策措施包括: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这十项政策措施的每一项都有明确的实施方向,可操作性很强。初步匡算,实施这些工程建设,到2010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此外,这十大措施的出台可以进一步拉动数倍的地方政府和民间投资。

2.效果与风险评价我国出台的经济政策非常适时,也起到了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增长的政策目标,但是,正如前述对我国经济状况的分析中提到的,由于金融危机的出现和影响而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应当更为深远,更带有根本性。应当对这些措施重新进行审视,这样有助于对存在偏差的制度措施及时进行调整。笔者发现,在经济危机爆发前,为使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采取了从紧的货币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来应对日益升温的经济形势。而从紧的货币政策还未满周岁之时,2008年9月美国金融危机的全面恶化使中国的宏观政策出现了转变: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而出台了上述的政策措施。我国确实存在经济上的结构性问题,而且,这样的问题已经被广泛认可为经济结构失衡和有效内需和消费不足,而不是有效投资不足,上面的措施中看到,大量的投资被投入到了基础设施建设上面以拉动经济的增长,这种策略可能存在误差。更有人认为,这种财政刺激计划的效果在长期来看更有可能造成新一轮的危机或经济问题。应当意识到这种偏差可能带来的通货膨胀预期的风险和新一轮的投资过热的风险,及时对政策进行调整。同时,对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应当采取立法措施尽快予以完善,切实解决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这些深层次问题。

三、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以此次金融危机的出现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相对滞后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契机,在社会保障、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稳定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做出实质性的探索,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民生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1.危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考验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严峻的考验,结合世界其他国家,危机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冲击。从危机产生后到2009年3月,中国的失业人口达到2500万人,占到世界失业人口总数的一半_8],而其中的绝大多数为农民工,考验了我国的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和保障力度。第二,社会保险基金压力增加,部分基金损失巨大。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危机的影响,养老基金损失1809亿美元,由于失业人数大幅增长,失业保险压力倍增。第三,基本社会保险参保范围明显缩小。由于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缴费困难企业增多,社保基金征缴出现困难,更由于出现的农民工返乡高潮,是我国断保退保人数增加了近300万l_g]。第四,社会救助支付增加。据世界银行统计,由于危机的影响,世界范围内新增贫困人口5300万,而国际劳工组织则估计全球贫困人口将增加2亿,到2009年达到12亿,各国政府分别出台预算规划增加社会救助资金。

2.制度完善建议当前,我国应当以此次危机为契机,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社会保障立法,对已有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解决好农民的养老、医疗、业保险问题,在此基础上,系统解决保险的保障幅度、转移接续等问题,早日解决城乡二元结构所造成的保障失衡。其次,制定法律完善社保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更好的发挥其职能作用。如失业保险基金,应当规范基金在保障就业、稳定困难企业岗位、提供岗位补贴等方面的使用,充分起到保障就业的作用,又如可否考虑在转变养老保险支付机制的前提下,考虑其在危机情况下对缴存者个人提供部分保障的问题等。最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制定和完善紧急情况下社会救助的法律制度,使社会救助规范化、常态化,为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保障。

(二)产业法律制度的完善

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此次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造成的巨大压力。因此,我国的危机应对措施应着眼于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问题。在我国,产业法的发展始于上世纪的90年代初期,经过2O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涉及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区域经济协调和和持续发展法在内的较为系统的产业法体系[1。但是,我国的产业法也存在着很多发展中的问题,如产业立法层次较低,产业政策的法治化程度不高,立法分散等等。在我国,产业政策和相关配套法规是产业法的主体,在产业法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但是其中形成法律的不多,只在近几年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等少数几部,不仅没有《产业基本法》,甚至连与三大产业相对应的促进法都没有,其他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立法,更是屈指可数,多数领域只靠政策、规范性文件调控,连法规的层面都还没有进入_l引,从而造成一些政策的执行效果不明显。在此次危机中,反映出的我国产业法立法问题。第一,企业促进立法亟需完善。现行的促进法内容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出台,很容易变成一些空洞的口号,在此次危机中我国的中小企业备受打击很清楚的说明了该项法律实施效果不佳,缺少相关法律如金融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的配合实施,使得我国中小企业在危机中举步维艰;第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立法亟需制定。当前我国面临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关键时期,在此次危机中,国家出台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对产业结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做出了明确安排,并且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向。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制定符合我国今后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结构立法,避免产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变调走样;最后,应当关注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对我国产业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提早准备、积极应对,为今后我国产业发展抢占制高点。为完善上述立法和解决上述问题,提出如下立法建议:第一,在《中小企业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加人约束企业、政府行为的条款,加强法律的严肃性,同时明确条款内容,加强条款的可执行性。另外,要研究相关立法的完善问题,如对有关中小企业的贷款制度、中小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等进行特别规定,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第二,对产业结构立法加大重视程度,将产业政策法律化,制定完成三大产业法和具体产业促进法,这样,有助于明确国家产业政策,引导资金流向,明确诸如税收、贷款等各种政策鼓励措施;第三,对诸如《哥本哈根协议》、新《巴塞尔协议》等国际协定进行深人研究,对其中涉及影响我国今后产业发展的内容如碳排放约束、银行资本充足率等问题的动向提前研究判断,加强国内立法的前瞻性。

(三)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1.我国金融法制的缺陷目前,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结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监管法为核心,辅之以《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随着国际贸易和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显露,其主要问题有:第一,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机制缺失。具体表现为:(1)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制度欠缺,金融体系整体风险、行业性风险及金融机构重大风险监测预警体制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清、沟通协调不足、预警指标体系不完善的问题。(2)存款保险制度缺位,导致小额存款人利益保护不力,容易引发银行和存款人道德风险和救助成本过高的缺陷_】引。第二,金融监管法律理念、体制设计等存在缺陷。首先,金融监管理念模糊,监管者角色定位不准。其次,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配套法规、规章不够完备,法与法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再次,金融监管的手段、方法不够完善,对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适应能力不高口。最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够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主要由《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但是,其中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具体操作和监管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没能完整的市场退出法律保障体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而对于正常的金融机构收购、兼并等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没有专门的规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将使风险控制缺乏法律的约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积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2.立法建议从整体上看,我国当前应当着重制定与完善涉及金融秩序与安全的法律规范,从危机的应急处置中发现问题,将危机的预防作为重点,有针对性的研究金融法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增强其抵御与预防危机的能力。首先,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法》,确保我国金融安全。明确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权限与职责,建立起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其他金融监督机构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金融预警指标体系和协调动作、信息共享的危机监测平台,完善金融突发事件的决策、处置执行、效果评估等应急管理制度,同时加快建立和优化配套制度,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降低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n引。

其次,完善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规范我国金融秩序。

(1)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监督管理法》,就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宗旨、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与责任、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以立法形式确立我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进行统一监管,消除金融监管中的盲区。

(2)改变现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层面上的不足,将监管行为涵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等各方面;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使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有效地结合起来;着重监管表外业务,使金融监管机构在获取金融机构信息、金融机构向公众披露信息方面更具操作性;强化金融机构的审核制度,防止因内控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金融风险;规范国有资金的重大金融投资行为。

(3)加大对违反金融秩序及金融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可考虑加强刑法中对危险犯的处罚,把危险犯的重点限定在严重危害金融监管、严重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的行为方面。

最后,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提高我国金融效率。我国应当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法》,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监管的审慎监管原则,设计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框架,将金融机四川职称构的整顿、清算,重整、政府援助等程序和条件统一规范后,形成协调的金融机构破产程序。同时,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责任,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当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破产示范法》、《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美国《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文件,建立起既符合国际合作,又符合“属地原则”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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