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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改革的独特性探索

一、越南共产党和政府及广大农民合力推动着农业改革的发展与深化

越南农业改革的发展、深化并取得一系列成就,离不开越南共产党和政府的强力推动,也离不开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和主动探索。没有越南共产党和政府的强力推动,越南的农业改革不可能启动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更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就。1986年越南共产党六大作出革新开放的战略决策,开启了整个国家的改革进程。正是在革新开放的大背景下,越南各地农民以往的各种探索才能够公开化,并因得到各地党和政府乃至越南共产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支持才得以延续和扩展。在革新开放进程中,越南共产党和政府借助国家的力量支持并强力推动农业改革,一方面从资金、技术、税收、人才和干部等方面支持农业改革,另一方面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强力推动农业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推动农业改革的法律、政策,这是越南农业改革能够快速推进并取得一系列成就的重要因素。越南共产党和政府是越南农业改革的支持者、推动者和引导者,其作用是决定性的。与此同时,农民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体,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和主动探索,任何国家的农业改革都将步履艰难,越南这样的农业大国更是如此。早在20世纪60年代,越南北方一些没有加入合作社的农民就开始探索促进农业发展的新道路。例如,永富省的一些农民曾自发进行了家庭承包,虽然在当时这种做法被看做是“异类”而被否定,但这些尝试为20世纪80年代推行家庭承包制积累了一定经验。在越南农业改革进程中,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其中,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探索着促进农业发展的各种方式方法,庄园经济就是越南农民创造力的最佳体现。正是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和主动探索,越南的农业改革才能够不断向前发展。反之,若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和主动探索,越南的农业改革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就。正因如此,越南共产党和政府才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措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参与到农业发展和改革中去。这是越南农业改革发展与深化的群众基础。越南共产党和政府的支持和强力推动、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和主动探索都是不可或缺的,他们的合力推动着越南农业改革的发展与深化。

二、农业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是越南农业改革的重点

越南在革命成功后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重要组成部分,改造的结果就是农业合作化。1955—1960年,已经获得解放的越南北方率先实行了土地改革,并于1958—1960年进行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合作化改造。到1960年年底,越南北方的农村有68%的土地和85%的农户加入了合作社[2]。1971年,越南农业合作化运动转向大型化,从最初的“一村一社”发展到“几村一社”甚至“一乡一社”。到1981年,越南北方的农业合作社数量与1960年相比减少了2/3以上[3],由此可见合并的规模。随着越南南北统一,从1976年开始,越南南方也进行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到1985年年底,越南南方的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不容置疑,农业合作化的初期对越南农业的恢复与发展产生过积极作用,但从长期看,农业合作化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对农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越南农业改革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决粮食短缺问题,因此通过改革农业体制,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就成为越南农业改革的主攻方向。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越南北方一些地方的农民在饥饿状态下开始尝试着打破合作社体制,搞起了地下家庭承包。到20世纪80年代初,这种地下的家庭承包逐渐走向公开,并得到了越南地方部分开明的党政领导的支持。但总体而言,这时的农业体制改革面临的阻力较多、较大,其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并不明显,即并没有完全摆脱“集体”的束缚。1986年召开越南共产党六大既是越南革新开放的转折点,也是越南农业体制改革的转折点。1988年4月,越南共产党政治局会议通过了第十号决议,拉开了在越南全国推行家庭承包制的帷幕。根据第十号决议,越南共产党和政府把土地使用权长期稳定地承包给农户,让农户成为农村基本生产单位,拥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鼓励他们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生产,并推动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转变为多种成分的商品生产。家庭承包制解放了农业的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激活了农村发展的活力,并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实效。1989年,越南开始取消粮票制度,1990—1991年,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越南共产党和政府继续推动农业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从而为越南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为了适应家庭承包制的发展,越南共产党和政府对土地政策进行了适时修订。1988年4月越南共产党中央的第十号决议有一条规定,农民承包土地的期限是15年。1993年修订的《土地法》,延长了农户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农作物生长期短的农耕地、水产养殖地的使用期限是20年,种植多年生长作物用地的使用期限是50年。2003年修订后的《土地法》,将种植多年生长作物的土地使用期限延长至70年,同时更加明确了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了土地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开土地使用规划,实行土地使用许可证制度;赋予农民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并鼓励农民通过合法转让、继承、租赁和抵押土地使用权,实现联营。2006年,越南共产党十大进一步提出,要鼓励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即土地所有权可以转化为商品,允许农民彼此之间或向其他单位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用做出租、入股等操作,从而使土地使用权成为发展性资本。2008年,越南再次对《土地法》进行修订,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市场运行规则,鼓励农户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投放到资本市场,从而换得相关资金和收益[4]。越南土地政策的适时调整,促进了越南农业生产要素的流转,带动了越南农业的快速发展。可以说,正是农业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成功,使得越南农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成就。

三、庄园经济是越南农业发展和改革的一大特色

庄园经济是越南农民的创造,也是越南农村发展和改革进程中的一大特色。在越南革新开放初期,越南部分农民在增产、增收方面面临着诸多制约,无法满足他们生产和生活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越南部分地区的农民开始突破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框架,摸索出一种新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即庄园经济。与个体的农户不同,庄园的生产规模和土地使用面积普遍较大,小的庄园有5~30hm2,大的庄园有300~500hm2的,也有少数超过1000hm2的特大庄园。庄园的土地,有的是农户分配的承包土地,有的是个人开荒得到的土地,有的是从其他农户租借或抵押来的土地,不少有一定规模的庄园是几种土地类型混合组成的。在庄园劳动力构成上,很多庄园雇佣了一定数量的人参与庄园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少者几人,多者上百人。这既使庄园获得了充足的劳动力,又解决了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庄园经济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扩展,特别是在越南南方的一些省份,由于农村的土地较多,庄园经济发展迅速,不少庄园的规模也较大。庄园经济在获得多数人肯定和支持的同时,也引起了部分人的质疑,如一些人认为,土地过多集中于庄园,导致了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容易引发农村的不稳定等。面对质疑,越南共产党和政府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广的慎重态度,并最终从中央层面肯定了庄园经济,认为庄园经济的出现和发展是越南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进步意义和积极作用。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越南共产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动庄园经济的发展。2000年2月,越南政府专门颁布了关于庄园经济的第三号决议,对庄园经济的性质和地位,土地、投资与信用、财政、农业商品销售等问题从政策上作出了明确规定。越南共产党和政府还给予了庄园合法的法律地位。根据越南的法律,庄园具有法人资格,它们可以从国家获得一定的土地、森林或海面的使用权,以此为基础进行各种农业生产活动。庄园实质上是“以户为单位的经济在规模上还大的商品生产单位”(越南共产党前总书记黎可漂语)。在国家的支持和推动下,越南的家庭庄园数量不断增加,1989年仅有5215个,2000年迅速增加到约13万个[5],增长速度惊人。在越南共产党和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庄园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并衍生出多种类型,如农户家庭庄园、国家办庄园、股份制庄园、合作制庄园、私人庄园等。从经营模式上看,既有同时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综合性庄园,也有仅从事某一领域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一性庄园。经过20多年的实践充分表明,越南的庄园经济对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较大作用,对于越南农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宫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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