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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秉承

一、分析问题

所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是指在土地承包期限内,承包方的最后一个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通过农村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并未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继承的范围。导致了实践中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致。主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的理由如下: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不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因此不能继承。第二,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组织和作为承包方的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或终止而结束,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第三,在承包人一个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还有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占有、使用、收益。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呢。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的各种观点

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涵义并没有正式解释。这导致学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产生争议。归纳起来,学者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三种,即债权说,物权说和混合说。①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理解的不一致,又必将导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定义的众说纷纭。有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称为农地使用权,有的称为土地使用权,还有的称之为永佃权。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学者,也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及内涵的理解不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表述亦不尽相同。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农村土地上所享有的用益物权。”②“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占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一种独立的物权。”③“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农村建设用地之外的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④“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获得,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⑥“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者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⑦“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农业目的,直接支配承包的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笔者深知,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行和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鉴于学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的混乱,有人提出,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关键在于它的性质及流转的自由度,而不在于承包经营权名称本身的缺陷。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尽管大多数人都认为,要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但是,正如学者指出:“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概念和表达方式。作为体现了法律外在现象和内在精神的法律概念。常以逻辑严密而著称于世。但是,仅仅注重概念所蕴含的深义,极有可能导致概念误用,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我们应该暂时搁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的争论,而更加关注其内涵。

(二)作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的观点

上述各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中,多数观点都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只有最后三种观点,学者并未特别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实际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承包方式,也是目前我国最为普遍的承包方式是家庭承包;第二种承包方式,即法律所说的以其他方式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即通过法律规定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特定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广义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包括了以上所说的两种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认真揣摩,笔者认为,并非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物权,只有通过第一种方式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户之所以拥有以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承包集体土地,是由农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特殊身份决定的。对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户来说,这是一种成员资格权利。笔者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应当包括三种权利,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承包地经营权三种。其中,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组织中的农户基于其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而对于土地经营权,农户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将其流转给别人来行使。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经依法登记后,承包方即可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一并进行流转。因此,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为农业生产目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集体使用的土地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加以使用、收益的权利。清晰的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的三种权利,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承包地经营权。不仅可以解决理论上的不必要的争论,而且有利于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面临的实践问题。

二、结论。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只是其继承的部分属于承包地的经营权。这并不影响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

作者:何文俊 单位:毕节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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