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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司法机制创新思索

在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过程中,我国司法制度发展迅速,取得巨大的成绩。但是,我国司法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大量借鉴外国的司法制度方面的经验,甚至大量移植外国法律,缺乏传统上的法制经验,显得有些不成熟,亟待改革和完善,并朝着社会主义建设大方向逐渐发展。

一、新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独立性较弱

1、党委干预司法。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党的领导是国家的根本,司法工作受党的领导和监督。我国各级都设有党委,党委中又设有政法委,负责协调所管区域内重大案件。在很多地方,长期以来是政法委主任兼任公安局局长二者合一的局面。各级政法委的权力很大,在实际中,政法委对司法工作并不只是方针、政策上的政治领导,很多地方的政法委是在进行实质上的干预,由党内第一书记或是政法委书记说了算,从而产生了党委对司法工作的干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

2、行政干预司法。中国的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负责审判和检查工作,从表面上看,司法和行政好像是完全分开的,但是仔细分析一下中国的政治体制,就可以看出司法权和行政权其实并不完全分离。近年来,各种滥用权力的案件不断发生,刑讯逼供现象屡见不鲜,从佘祥林案,到聂树斌案,再到赵作海案,都表明了刑讯逼供的悲剧,给国家司法工作带来严重的挑战。行政权力过于宽泛,给我国司法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干预,严重影响司法的独立。

(二)司法监督不力

1、司法机关对其他部门的监督不力。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权力机关是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受其监督,却不能反向监督。法院不能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只有司法解释权,即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范围有限,通常是在个案中得以实现。

2、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不力。我国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法院负责审判,检查院负责检查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同时行使职务犯罪的侦查和审查工作,但是,在程序上往往比较复杂。检查机关行使检察权,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而不能直接对同级机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三)司法效率不高

1、司法队伍素质不强。由于我国改革开放时间不长,司法队伍还有待于加强,检察官、法官、律师的学历要求并不高,加上重资历、轻能力的思想还很严重,使得很多年轻但实力强的司法人员处处受制,无法发挥巨大作用。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司法人员思想观念不强,官本位思想严重,缺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观念。

2、司法程序复杂,办事效率不高。在中国,存在着打官司难的问题,尤其是对普通民众来说,尤其不愿意被牵入官司,民众维权难的重要原因就是司法程序复杂,一个案件往往要几个月才能结束,给当事人带来了许多困难。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事的过程中,拖拉之风盛行,对于事关普通民众的事件,往往经过当事人几番催促才给办理,就像医院做手术一样,总要病人等待,不顾病人的疼痛。事关司法方面的事情,许多程序性时间由司法局管理,而许多人不知道,为了办理一件事情,往往来回奔波,这也是中国许多民众对国家机关不满的原因。

二、新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措施和建议。

(一)增强司法独立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法院审判独立的宪法保障,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内容。法院要独立,应该完

全地独立,而不仅仅只是司法程序上的独立,要保证法院的所有利益都与行政机关无关,收回行政机关管理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只有财政和人事得以真正独立,法院才不会受制于人,行政机关的一把手才不能滥用权利干预法院活动。司法活动既要独立,又要严格受到监督,要建立长效监督机制,而不能在案件发生时才设立专案组或调查组进行调查和监督。

(二)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1、完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机制不仅仅包括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还包括司法机关对其他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受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的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既要得力,又要合适,不能干预司法活动。对于基层法院院长的人事任免权,应该统一,如统一由省级权力机关行使,杜绝基层法院被政府机关绑架,只对同级政府服务。

2、提高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检察院的检查权上,检察院有权对职务犯罪行使管辖权。职务犯罪典型案件主要有贪污、行贿受贿、职务侵占、滥用职权等等案件,而这些案件的发生概率是比较高的,但是检察机关由于其本身的消极性,无法像行政机关那样主动行使职权。提高检查机关的检查力度,建立一种能够主动纠错的机制,而且要保证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有限的主动审查。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要完善其监督机制,防止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发生,影响司法公正。

(三)提高司法队伍素质。

1、完善司法培训机制,提高司法官的素质。我国的司法队伍成员主要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尤其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检察机关、法官等的培训一定要加强,不能让法律素质低下,法律修养浅薄的人员身居要职。对在职的法官、检察官要实行业务培训,建立培训和交流机制,如行政机关的培训制度一样。司法培训机制不仅要对业务进行指导,更要加大思想教育、国情教育,让一些高高在上的法官、检察官深入基层,了解基层民众的生活状况,进行基层司法调研,而不是整天研究空洞理论,而不注重实际。同时提倡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精英化。

2、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制度需要继续深化,朝着科学的方向前进,除了笔试,还应该完善面试制度,增强实习制度,现行实习制度并不全面,许多人仅仅只是走个形式,艺术论文格式并没有真论文发表网正实习,却取得了实习机构的鉴定书,走上了法律工作岗位,这不利于司法队伍素质的提升。所以,司法考试制度是发现和吸收司法人才的良好机制,必须完善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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