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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理论浅析

前言

经济法的功能在于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为广大参与者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1]。保护所有的市场经济参与者的财产不受侵犯,管控经济市场主体的商业平等竞争权和商业实践的自由交易权,从而达到维护经济社会整体利益和市场经济的更快、更好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是全体经济参与者共同制定并经济法并授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担负起对经济秩序管控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健康、良好运行的职责。从责任——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及内涵在逐渐地走向。经济法责任作为整个国家宪法责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既具有所有法律责任共性的本质特征,也具有其独特的责任属性。由于经济市场是一个相对开放与动态发展的实践体系,这也使得经济法的责任理论的自然属性、功能与成法原则必须依托于经济体系的形成原理与运行机制发展而发展,反之,对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的进一步研究与探讨也会相应的促进经济秩序的完善与发展。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与相互制约。为了健全经济市场的健康稳定并促进我国经济法的逐步完善与健全,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对于经济法的责任理论的研究迫在眉睫,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目的与功能,制定原则等问题等就值得继续探讨。

一、经济法的目的价值

所有法律的价值体系都是有法律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法律的形式价值组成[2]。在这其中,法律的目的价值是法律的制定的终极目标,也是所有法律形成与实施的根本内在动因,任何法律的产生与使用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所具备的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管控行为与权力就是经济法的目的价值之所在。经济法的制定是根据经济市场的公众利益与需要而制定产生的,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经济市场正常秩序、彰显正义、规范交易公平。宗旨时必须符合市场的运行规律及满足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其作用是协调处理在市场经济交易的过程中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服务于社会总体的经济秩序;同时在稳定秩序和实施的过程中又要兼顾宪法赋予的公民的个体自由和权利以及与社会的稳定、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虽然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利益)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但是也不能因为社会的总体经济效益而牺牲个体效益与团体效益,要做到总体效益与个体效益在经济法的整体框架下和谐发展。这也是社会总体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因此,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利益)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的关系应该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3]。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就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二、经济法的整体作用

在当今竞争型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不能代表一些,法律只能是当做一种约束手段及惩罚方式,它不能有效的承担市场调节的职能,因为这不利于竞争性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任何时候经济法都不能成为干预经济市场的主导力量,特别是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但是,经济市场却又是一个开放性的、动态的弹性空间,容易受外部因素的影响,有时也会出现病态的发展模式,导致经济市场“市场失灵”这就有可能造成社会的动荡,社会资源浪费、长夜结构失衡等负面影响。只是通过一般的经济市场调节手段已经不能对其进行控制,这就需要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强制的市场干预,这时,经济法对于经济市场主体的强大约束力就相应的表现出来,它会对经济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进行有效的保护,以明确透明的法律规范调整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和竞争行为。如,一旦政府机关及其官员出现违反法律和法定程序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时,经济法要在对违法行政者给予制裁和处罚的同时,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采取救济措施。

三、经济法责任的两种价值

经济法责任的社会价值及其体现具体体现为经济法责任的控权性价值和经济法责任的程序性价值两种:

(一)控权性价值

对于任何法律而言,有多么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么大的责任,经济法也是如此,为了能够更好的对经济秩序的有效管控,就必须要做好经济法与外部环境的权利及内部权力的有效平衡机制,以实现经济法的内、外平衡。这样就必须做好经济法的权利与权力的控制与制约,而经济法责任就是对这两者的控制与制约的最有效手段[4]。这就是经济法责任控权价值的核心内容,经济法责任的控权价值的所有表现形式都是为了更好地制定好经济法的的权利与权力两个目标而展开的。而控权价值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制定实体法律形成的控权,即时依用法律来实施对于经济秩序的管控,这就为法律职能机关对于管理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控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保护市场经济框架下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就为受害方的法律诉讼与行政救济提供了多途径的法律保障。但是,经济法责任的控权价值却不能预防市场经济主体的违法行为。二是经济法责任控权价值的程序法,这种程序虽然是种形式,不具备直接管控市场经济的效能,但是在控圈过程中一旦违反程序,就会使得市场经济主体的的合法性遭到质疑。这种法律依据与制定程序法的相互结合就构成了当今社会对经济权实施事前事后监控的完善体系。才会使经济法对于经济秩序的管控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查”,才能使得经济法的责任效能得到有效发挥。实体的控权法与程序法犹记得结合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种各样的市场经济不法行为,充分的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特别是对先对处于弱势的经济主体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有法可依”。有效的震慑了那些有法不依,知法违法不法分子。

(二)程序性价值

作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过程程序的规范法律,程序法的立法目的与责任一直是法律制定过程中的重点。程序法是20世纪中后期以来兴起的立法热点,这种“法外之法”的制法理念是我国经济法责任制度的一个飞跃。经济法的程序机制使得经济法的责任更有说服力,没有了程序机制的保障,即使再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也不会更好的对经济市场进行有效的管控与疏导。由此可见,经济法责任实现不等同于国家权利的强弱,因此在经济法律之上建立和完善对经济管理权的控制机制是必要的。法律的实施过程就是秩序形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不单单是对于一个合理、安全、有序的法规的期待,还应该是对这个法律的形成过程、制定程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主观地审视。这也是这部法律是否“服众”,法律的实施与执行是否顺畅巨大内驱力。我国目前正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高速立法的同时,亦不能忽视法律指定的程序性。真正的法治国家需要的并非仅仅是一堆冰冷的法条,而是一种源自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基础上的法治观念。”程序机制不但是经济法责任价值的重要内涵,也是经济法责任价值的外在保障[5]。法治的根本不在于法律的制定多少,而是在于制定法律过程中的程序性,这种程序具体表现为客观、科学、公开等因素。法的责任实现表明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定,这种程序性一旦形成,就相当于为这部法律赋予了正当的“合法性”,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否则便被视为不正义。程序正义必须在制度上和组织上加以保障。

四、经济法责任的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责任法定

责任法定原则指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经济法责任作为法律强制实施的保障,关系到市场经济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更应当强调责任的法定。经济法责任依据的法定原则,是经济法责任的“自我司法解释”。是经济法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划分的法律依据,这也是法律保留原则在经济法责任中的集中体现。法律保留原则是一个法治国家对于本国的司法行政的制定与实施的一个基本保障,它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施法权限作出了严格制约,就是在法律的行政处罚与调整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框架下实施才能有效。这就有效的对于政府的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做出严格限定,不会出现权力机关乱用司法,肆意妄为。只有立法机关或司法部门对于经济法的责任依据法定作出了限定与规范,这部法律才能真正的行之有效,才会真正地被执行,才会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保留原则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针对法律的的权利与效能的监管机制,也使得立法机关在出台一部新法之前要经过代议机关的审核与管控,否则这部法律的本身就不合法,就不能形式相应的法律行政权力。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建立的一个基本原则,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多样化发展、进步,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活力与弹性发展,法律的保留原则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宽松化,在原则的制定与审核的时间上出现了人性化的变化趋势。对于一般的、非侵害性的无争议的管理机关行为,法律一般还是允许行政机关行使的。

(二)责罚相当

正义是社会制度良好运行的主要基石,也是公众遵守与认可社会秩序的首要条件。任何的法律与制度,无论他维护的是何人的根本利益,实施效率有多高?调理多么的清晰?只要它们不是在体现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之上,就是比不能长久,就必须根据实践进行改造或废除。否则这种法律的实施与执法就不能顺畅的执行下去,受到处罚的团体或个人就不会“认罪伏法”。经济法的责罚相当原则就是要使一个人犯多大错就要相应的承担多么大的责任,从而就要接受相应的处罚。这就要求经济法在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时,能从多元化的视角出发,在犯罪的定性与定量方面给予公平客观的评价,并给予相当责任的处罚。这种相当责任的处罚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既要对社会危害大的经济犯罪诸如经济投机、证券操纵等给予严厉的打击,也要对小型的、但影响较为恶劣、社会危害大的电信诈骗、银行高息揽储等行为给予从严从重的处罚。这一方面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政府的威信。

(三)法体公正

任何法律的立法之本都要在公正原则上着重体现,因为法律的职责就是服务于大众,而大众所需要的就是“公正”,法律赋予了国家职能部门相应的权利,为的就是这种权力能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公正的行使。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6]这是公正性原则的宪法依据,公正原则的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处理和管控经济市场事物时,必须要依据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经济法责任,要按照经济法的成法程序实施法律,不能乱用法律,不能超越权限;二是在经济市场的运行当中,任何的参与主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如有违法,必须收到公平、公正的处罚。这两个表现形式组成了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正义,确立公正原则是立法的科学性的要求。因此说,对于管理的主体的权限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其没有丝毫的越权余地。以此体现法体的公正,使经济法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和公平责任,以确保社会公平和法体平等。

(四)法效平衡

平衡是经济法的基本施法理念之一,经济法责任的目标就是在法律框架下维护国家的总体经济利益与个人或团体的经济利益保持平衡。这种平衡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动态的,这也体现出国家的制法与执法部门再根据经济市场的变化而相应的修正制法与施法标准。在早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控制的方式是通过资金的整体调整、国有企业的产业模式变更等方式进行调整。没有明确的立法和专门的管理条例对经济市场进行管控,其目的是也是简单的鼓励自由竞争、保障个体财产安全和国金资金的流转安全等。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模式的多样化,就出现了垄断资本主义和恶意竞争等现象。国家就相应的出台了相关法律与管理条例,对市场经济进行限制,这就是早期的经济法的雏形。自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出台以来,世界各国纷纷以各种形式制定或者推出自己的反垄断法和政策[7]。反垄断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就是国家法律部门对于建立经济市场动态平衡的经济秩序的最佳管控方式。通过犹记得针对经济市场的宏观调控,才使得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与个体的经济利益保持相对的公平平衡,这种平衡模式的建立,是法律确认的基础性保障,也是经济法责任机制的最佳体现。

五、结语

经济法对保障社会公平、促进市场经济的合理运行、繁荣我国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对经济法社会责任理论的探索,能有助于我们发现其对助力社会发展的本质、内涵与特征。从事促使我们运用经济法律对我国社会的经济关系进行科学调控,以此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许颖 单位:北京慧致天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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