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管理论文 > 财政金融 >

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思考

1保障资金,安全使用

按省、市部门要求,大邑县退耕还林工程每年配套工作经费15万元,确保该项目正常运转。退耕还林严格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逐级审查签字、独立建帐、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以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项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向退耕户通过“一卡通”兑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规范档案,科学管理退耕还林是一项长期工程,做到“山上有林子,室内有档案”。按照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原则,建立健全退耕还林5万亩和配套荒山造林4.5万亩数据库,建成永久性档案。

2退耕还林工程存在的问题

2.1退耕还林的“林地”属性不稳固

2.1.1林业和国土部门对“林地”标准不尽一致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土和林业部门对地类调查方法和统计标准不一致,导致国土和林业部门在部分资源数据上有一定差异。事实上部分退耕还林地即使在林业部门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国土土地利用规划上也并未被认作林地。

2.1.2前期林权证发放工作存在不足

巩固和加强退耕还林地的“林地”属性,关键在于颁发林权证。由于在退耕还林初期,时间紧、任务重,情况不清、政策不明的情况下,当时未使用林权登记管理系统,大邑县探索性地着手退耕还林林权证发放,证本为手写,出现不少错证,特别是退耕还林大户承包,林权证既未发给农户,也未发给公司,出现漏证现象,同时林权登记申请表等林权档案资料也未得到妥善管理。成都市实行耕保基金后,“耕地”与“退耕还林地”在政策补助上的悬殊,使得农民在利益的天平上偏向耕地,复耕现象偶有发生。

2.2退耕还林的“林地”管理思路不够清晰

2.2.1现行的占用退耕还林地“占一补一”政策

执行面临诸多问题一是寻找新耕地作退耕地难度大,有的村、社由于前期将所有耕地退耕,成了纯林户,已无耕地;二是农民同意植树,但不愿意签退耕还林合同或国土部门不作土地属性变更,如果草率了事,可能造成农民既享受耕保,又享受退耕还林补贴,实际造成滥用国家资金的重大失误。

2.2.2退耕还林政策补贴并未真正实现缩小耕

地保护和林地保护的差距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使得农民在收益上减少,实际上国家给予退耕还林的补贴又弥补不了农民由“耕”变“林”的损失,如农业税费减免,成都地区耕保基金的实施,相反采伐林木,仍在征收育林费,大部份商品林虽然也为生态作了贡献,却未享受任何补贴,耕地保护和林地保护的实质性差距还很大。

3从森林资源管理角度对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思考

3.1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退耕还林的“林地”属性

退耕还林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在耕地上植树,同时规划为退耕还林的耕地,除了农户要中止耕地承包合同、签定退耕还林合同外,土地管理部门国土、农发和林业要协调一致,及时变更土地属性,林业部门颁发林权证,纳入林地管理[1],使退耕还林的“林地”属性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3.1.1协调国土部门变更退耕还林土地属性

林业部门在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后,及时将退耕还林造林相关数据、图件移交国土部门变更土地属性。3.1.2加强退耕还林执法监察,遏制复耕现象县级各部门加强退耕还林执法监察,对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2]。

3.1.3退耕还林要“发铁证、落实权”

在调查中发现,成都各区市县退耕还林林权证发放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林权人名字有误,通常为同音字或错别字;二是林种登记有误,不少登记林种为“生态林”,从字面上来可理解为五大林种中的防护林或特用林,但在森林分类区划时,大部分退耕还林是区划为商品林,林种应为:用材林;三是大户承包的情况,由于租金一年一付,这部分退耕还林未发放林权证。这些问题造成退耕还林在后续的采伐、林地流转、林权抵押等森林资源管理理活动中受到影响,林权证的权威性也大打折扣。因此收回原手写林权证,重新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录入林权管理系统,更正错证,补发漏证,农民拥有了准确无误的林权证,才真正意义上落实了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同时形成以社为单位的退耕还林林权图,做到人、地、证、图、表、册一致,完善退耕还林林权档案,是摆在林业部门面前当务之急的工作,要通过“发铁证、落实权”,给退耕还林的“林地”属性烙上深刻的印记。

3.2积极探索退耕还林地管理思路

3.2.1把现行政策“占一补一”落到实处

实际工作中,征占用退耕还林后,在寻找新的耕地补足时难度极大,大邑县根据实际尽可能选择自行退耕还林的耕地,这部分土地在农村产权制改革期间,国土和林业都没有颁证,农户既未享受耕保基金,也未享受退耕还林补助,在签定新的退耕还林合同前,应及时与国土、农发协调一致,并向新的退耕农户按标准发放补助,颁发林权证,真正把现行政策“占一补一”落到实处。

3.2.2逐步取消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占一补一”,建立征占用林地核销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项工程建设向山区林地上发展,由于退耕还林地一般交通便利、地势平坦,近年来工程建设占用退耕还林地呈上升趋势,实施“占一补一”是现行政策,但其执行难度也不言而喻,“占一补一”很大程度上只是林业部门一家的“独角戏”。同时占用耕地,国土部门也要求“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3]”,因此各项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后,“占补平衡”呈现出耕地在林地上打主意,林地在耕地上想办法的尴尬局面。因此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切实做到各项工程建设应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的,在年度定额管理内,建立征占林地核销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取消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占一补一”,缓解实际工作中耕地保护与林地保护这一暂不易调和的矛盾,特别是2015年,林业和农发两部门合并后,这一矛盾不得不放在桌面上来面对时,取消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占一补一”,建立征占用林地核销制度就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3.2.3逐步减少直至取消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大邑县从2002年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国家已兑现两轮政策补助,今后是否还有第三轮、第四轮,标准是增加还是减少,值得商榷,个人认为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在逐步减少直至取消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同时,一是积极探索林地统一按林种、按地类进行差别化管理[4],全面实施生态补偿;二是提高征占用林地林地补偿、安置补助、林木补偿标准,提高征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以增加用地单位征占用林地成本;三是逐步降低直至取消育林费,让利于民;四是提高违法占用林地处罚标准,大幅度增加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成本。通过以上措施逐步缩小农民在耕地和林地上收益的差距,平衡耕地保护和林地保护的力度,实质性的加强了林地保护。

作者:吴学康 王钰 单位:大邑县出江林业站 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更多财政金融论文详细信息: 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思考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gllw/czjr/110495.html

    相关专题:浏阳烟花网 一篇论文多少钱


    上一篇:协同创新组织文化策略
    下一篇:建筑室内设计空间处理分析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