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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法律教育略谈

一、周新民对民国时期法律教育改进的主要观点

周新民一直倾心于中国法学教育事业,从日本留学回国之后一直站在法学讲台上,无论在安徽还是在上海都担任众多学校的教员和教务长,对法学教育的改进提出相当细腻的想法,分别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阐述。(一)关于法学教育目标中国人不管办理哪一种教育,首先要确定办理教育的方针,按照一定步骤去做,就可以收到相当的效果。况且法学教育为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基础,如果没有一定的方针,就是无的放矢,是永远不会成功的。凡是主办法学教育者,应以尖锐的眼光,先从立法、司法、行政各方面去考察,制定当前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是什么?现有组织所发生的弊害是怎么样的,根据这些判断,确定一个方针,教导学生,方有适应社会需要和补救弊害的可能。若是不注意这一点,知识无目的地招生,无组织地训练学生,恐怕一方面每年毕业的学生没有适当的用途,另一方面当前社会的切实需要还是没有办法得到解决。所以各国著名大学,对于法学教育大都有一定的方针,希望造就什么人才,就准备向那一条路走去,一点儿也不放松。我国主办法学教育的官署,应该着眼这一点,指示各学校培养哪几种人才。主办法学教育的人民还应该实地求是去做,不要重蹈覆辙。(二)关于法学课程的设置针对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问题,周新民教授认为:(1)授课时间要配置适当;(2)学程要配置平均;(3)学程要配置成系统;(4)学程设置要实用。就第一点而言,授课时间规定过少,既可能荒废学生宝贵的光阴,规定过多,也妨害学生自由的研究。授课时间最低班次,每周授课时间至多不超过30小时,至少不少于20小时,前者如北平大学和上海法政学院,后者如朝阳学院、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等。其次每班授课时间,有的一天授课时间太多,有的一天没有课程,这都是不对的。就第二点而言,总的授课时间配置要适当,能够系统学习的尽量安排在一个学年进行,能够在一个学年授课的课程,不要过多设置学时拉长学习时间,这样效果是不好的。就第三点而言,学程的编制应该力求系统化,要前后衔接避免紊乱,不能随意合并,更不要随意割裂,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对的。就第四点而言,照顾到法学毕业生的前途,一方面应该注意一般理论,培养学生的基本观念和概念,一方面该注意法律的解释,注意法律经验的积累,两者均不可偏废。我们培养司法人员、法律人才,不但要注意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还要特别注意诉讼实习;我们培养行政人员,不但要注意学习宪法和行政法,更要注意行政学。(三)关于教授的选聘学程的系统配置需要师资良好运用,关于教授的选聘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谈,一是选聘的教授应该把持什么标准,二是教授担任学程配置应该依据什么标准。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1)教授须有研究,如果对所授课程,平时没有相当的研究,到了授课的时候只是去浏览书籍、收集资料,这完全是为了维持钟点而来授课的,不仅使听课者不能从中收益,就连授课者自身也枯燥乏味;(2)教授须有经验,有些人在国外得了学位很高,或者平时研究也很有心得,到了授课的时候还是不能受到学生欢迎,这就是他们经验不够;(3)教授须肯负责,有些人学问高深,却总是不肯负责,时常请假、迟到早退,这都是缺乏责任心的表现。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1)教授担任课程,应该就其专长支配,若是他不能担任或者不愿担任而勉强他担任,这不仅耽误学生的光阴,也是令教授觉得困难的;(2)各种学程以聘任一人担任为原则。在一个法政学院里面,同种学程的钟点(即课时)是不会多的,如果把同种学程分给几个人担任,势必每个人又要担任几种学程,像这样安排,不但教授的研究时间和搜集材料发生困难,教授的趣味和体力也是受到影响的,学校经费其实也是收到损失的;(3)教授于主教学程之外,尚有余力担任其他学程,也应该与主授学程有密切关系者为限。(四)关于法律教育方法(民国时期)法律教育方法大都没有考虑学生的个性与天才,而是重视注入式教育。这种教育方法是需要改变的。首先应该从注入式教育转变为启发式教育。教授讲演学说不应当偏重个人的人生观,不应该固执个人的私见,要估计当下的潮流和实际之生活。对于学生自身不同的倾向,加以善导,使其各有独立发展的余地,总可培养法律家的。要培养法律家务必要注意如下几个能力的养成:分析力的养成、历史眼光的养成、立法能力的养成、综合力的养成、比较力的养成和实际观察力的养成。学生学力之充实,不能靠着几本讲义和课本,应当注重课余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入手:(1)充实图书,在国立大学和少数私立大学中,图书馆的设备已具备相当的规模,但就法政图书而言数量还是不足的,特别是涉及外国的法政类书籍数量是不多的;(2)分组研究。将学生分成若干学习小组,相互之间展开读书竞赛,这是促进学习、交流学习心得的好方法;(3)利用假期时间开展广泛实习。(五)关于法政学生的修养与气节关于法政学生修养的问题,最重要的算是人格的陶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1)意志的锻炼。吾人生于动乱之社会,好像一个孤帆在汪洋大海中航行,假使没有意志,就如同孤帆上没有罗盘,随风飘荡昏迷方向,不知前途在哪里。无意志之青年,一旦离开学校投身社会,必是同流合污,不能做什么事业的。所以法政学生的修养应当从培养意志做起;(2)气节的培养。在如此污浊社会中,吾人要保持人格,需要养成很好的气节,这种气节不是一天形成的,应当从学生时代做起。尤其是法政学生,毕业之后,无论在哪一方面做事,处处与社会接触,时时受到威逼利诱,假使我们没有气节培养,势必为恶势力而屈从或者是为金钱而出卖,以致于减损自身人格,断送前途。这是个人的耻辱,更是法政教育的失败;(3)习气的矫正。吾人要保持人格,首先要养成好的习惯。若是习惯坏了,势必沾染各种嗜好,把生活程度提得很高。在现在经济破产中,吾人服务每月收入皆有限,如果生活程度过高,势必无法维持,只有动摇他的意志,变更他的气节来满足他不良习惯。许多聪明才智的同学,平时意识与行为是好的,一旦到了社会却受到各种坏习惯的熏染。就把他原来的态度完全变了,这都是非常可惜的。在陶养法政学生的修养和气节方面,法学教授是需要负责的,因为法律教授与学生接触甚多,而且常常得到学生的仰慕,法学教授的言传身教是良好的示范。

二、对当前我国法律教育的反思

(一)当前法律教育的目标如何———模糊法律教育目标是一个轴心问题,这个问题要时刻萦绕在心才能搞得出有品质的法律教育。笔者以为当下的法律教育在目标方面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法律学科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模糊,出现法学教师本科生授课研究生化,研究生授课本科生化。本科生授课研究生化是指将刚刚高考完毕升入大学学习法律的学生视为有法律基础的人群进行培养,直接教授法理学课程,违反了从感性认知到理性提升的学习规律;研究生授课本科生化是指研究生数量过多,专业基础授课的人数甚至多过本科生的授课,只能进行灌输型授课,在有限时间内无法展开充分辩论与研讨;②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名目繁多,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在职),“进口”各有不同,培养没有实质差异,贡献倒是突出,就是急剧扩大了法科研究生数量,法科硕士文凭泛滥,产品滞销;③法律教育在高等教育市场化背景之下是坚持法律人的素质教育还是走以司法考试为轴心的职业教育。在非211、非985的国立高校中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司法考试通过率。这似乎是对学生的一种交代,也是创造高就业率的合法途径,至于拿到司法考试证的所谓法律人的真素质不在追问的范畴内。④法律教育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手段之间无法实现配套,这是制约我国法律教育品质化发展的技术环节,也是法学院系膨胀的主要原因。(二)当前法律学程设置如何--死板在法律学程设置方面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法律本科学程序设置死板,在6-7个学期的课程中几乎围绕着必修课进行,选修课的比重呈现衰减趋势,甚至在某些学校已经没有几门选修的法律专业课程,这将极大影响到法科学生的认识视野,从高中选拔出来攻读法学的莘莘学子们将法律从社会中肢解出来,天真幼稚不应该是法律专业学生所呈现的面部表情;②每门必修课的学时设计不尽合理。假设本科生按照一门专业课每周授课四学时,每学期18周教学计算,72学时之内讲授完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内容多的课程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③课时量有限的情况下完成必修课的内容,最容易采取的方式就是灌输式教学,研讨时间少得可怜,教学相长被弃之脑后;④法学教材内容千篇一律,同质化的教材使得来自法律书本的学习乏味而落后。(三)当前法律师资选聘如何--低龄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是保障法律学习品质的中流砥柱,他们的言传身教重于喋喋不休的灌输和唠叨。本应该属于高品质的法律师资出现的问题主要出现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进入法学院系成为正式在编高校教师,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法科博士毕业通过招聘方式进入,二是来自其他法律实务部门的“转行”,以第一种渠道为主、以第二种渠道为辅。法学院师资入口出现单一化和低龄化的状态;②法学院系的迅速膨胀使得相当多的法学院系师资无法呈现梯队,相似年龄扎堆问题相当严重,笔者似乎看到没有梯队的法学师资队伍几乎都是副教授和教授,讲师阶层或许消失;③同专业或者相似专业,师资无法实现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格局,传统法学专业教授集中,新型法学专业没有教授支撑;④理论基础相对扎实,缺乏法律实践的必备锻炼,法学教师脱离法律实践的指责不是新鲜的话题,却是未能有效解决的致命伤。(四)当前法律教育模式如何--应试法律教育手段的集合和法律教育资源的调配组合成为法律教育的模式,这是实现法律教育目的的手段和保障。当下法律教育模式出现的主要问题是:①司法考试已经成为非211、非985高校中法律教育的指南针,教学的课程围绕司法考试设置,老师的备课围绕着司法考试进行,学生的试卷以司法考试试题为模板,学生一入学就被反复告知:从进入大学学习法律开始你就围着司法考试进行,通过司法考试就是对自己、对家长、对学业的最好交代;②法科学生笑谈司法考试成功接过了高考的接力棒,这种“类高考”的学习方式,学生们表示不难适应,但这恰恰违背了法律的本质和精髓;③受到司法考试干扰的还有教师群体,老师的知识传授变得不那么重要,司法考试逼迫着老师研究司法考试,研究如何应试,揣摩司法考试命题人的心思,拿着法学博士文凭的老师沦为了辅导班培训师;④除了司法考试就是考取研究生,要么两者一起拿下,这是法学院系褒奖的尖子学生,要么选择其一。司法考试和考取研究生成为法律学子的生活两重奏。这是法律教育的悲哀!(五)当前法科生信仰如何———功利功利并不是法科生独有的标志,但法科生的这个信仰会毁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毁了法律书本中教导的一切美好。①现实对学生们大脑思想的塑造和冲击要强过任何一个老师唐僧般的絮叨,生活成为大家最好的素材,在这个功利的、市场化的社会中,信仰有时候谈起来是那么地奢侈。网上有一句俏皮话:不要跟我谈理想,不要跟我谈信仰,我戒了!②高校是培养法科生的主要阵地,培养出来大量的法科学士、硕士、博士都是我国法治建设中最为厚重的法律渊源,几乎所有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中找不到法律人素质塑造、法律人气质培养的踪迹,设置学程的时候关注了太多的法律技术,忽视了软的、柔的、看不见的法律品格;③法科生信仰问题的塑造方面,教师也是有责任的,既是教师又是律师的法律教员们,在课堂上是不是自觉地、不自觉地炫耀着法律厚黑学,这个方面的言传身教是最要不得的。

三、一些尚不成熟的建议

笔者是一名法律教员,上述问题之陈述皆源于笔者的切身感受,虽不深邃,却贵真实。一些想法,粗浅谈及,还望同行斧正。(一)法科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分离,前者由高校承担,后者由社会培训机构完成笔者以为法律专业的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都应该是素质教育,或者说都是以素质教育为主体,这个任务是由高校法学院系承担的。司法考试作为法律人的职业标志和法律职业准入资格证,可以在接受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完成,也可以在走到社会、参黑河学刊》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杨阳 单位:辽宁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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